Local EPUB Text
义务的误读
不同模式的对比就到这里。现实表明,在各发达的经济体中,管理职责的真正受益者时有相同,更存在着普遍差异──这一点对投资人来说很重要。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美国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努力改善所有非股东成员的状况从侧面说明了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其他相关人。
在满足公司成员的诸如反优先雇用、雇用童工、裁员、环境、合理工资、隐私、性骚扰及工作和家庭的平衡问题等各方面的要求上,大部分公司都采用了直接的方式。这些公司的经营离不开员工培训、协助方案、工作宣言和社会责任审计。
社会责任已延伸到大型公司的层面。比如,商业社会责任组织成立于1992年,目前拥有1 400多个公司成员,这些公司年营收超过1万亿美元,员工总数近500万。许多家喻户晓的公司都很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可口可乐公司、杜邦公司、联邦快递、家得宝公司、摩托罗拉和宝丽来公司。很多共同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人承诺只投资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一些投资人称这种投资方式能够使股东财富最大化。
许多公司纷纷效仿,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传统的公司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如美体小铺及Ben&Jerry's(联合利华公司在2000年年初接手,允诺扩大这一全球消费产品巨头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令人惊讶的追随者,如飞利浦-范霍伊森公司──其CEO为里根政府时美国贸易政策顾问布鲁斯·克拉斯基。孩之宝、锐步和沃尔玛也紧跟趋势。州法律要求董事必须尽力为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服务。
德国法律充分考虑到董事责任的受益人除了股东以外,还包含其他相关人。而德国也要求董事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禁止他们做出有悖于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代表了欧洲国家的德国公司法和美国的法律均意在保护所有相关人。为此,这两项法案规定了管理方的受信义务和忠诚度。
注意义务需要明智的商业判断,这意味着董事必须搜集所有可以合理使用的重要资料,之后再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违背注意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法院做出审查,看董事是否存在重大疏忽──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类似于酒后驾车。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在经济发达国家,董事义务的具体实施各有不同,但是差异并不明显。
英美和欧洲大陆董事义务间的差别比想象的要细微得多。不同的法规规定了这些义务的内容而不是各方受益者。这些法规目的在于保护并扩大“企业馅饼”的规模,而如何切分这块馅饼则鲜少涉及。
公司最大的问题是经理人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对立。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其垂直体系大都大同小异。当公司控股遭遇威胁时,这一问题则变得尤为突出。
大多数美国法律要求董事在面对恶意收购时需强化董事义务,或者加强对董事行为的司法审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董事行为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利益。德国法律并未强化董事义务、加强司法审查,只是要求董事不要违背股东的利益,要充分尊重共同利益。然而美国标准的提高并没有使美国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相分离。
许多国家要求董事考虑各种情况下非股东公司成员的利益。例如,在美国,尽管法官常说“股东至上”,但他们同时会要求董事考虑公司决定对股东以外其他相关人包括债权人、顾客、员工,有时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影响。
法官有时在自由量裁时会采用强制性语言,即使是在经理人对抗恶意收购时──格雷厄姆认为这种20世纪60年代末常用的方法可以约束表现不佳的经理人。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时代公司董事反对派拉蒙公司的恶意收购案,时代公司提出其部分原因是有必要保护该公司新闻诚信的文化。因此,在收购的情况下,即使是对董事会行动最严格的司法审查,董事也会拥有很大的自主权。
收购法不要求任何特别行动,也不会强迫董事确保股东获得最高价格。事实上,此类案例一致调查的是是否有威胁公司的因素存在,而不是仅仅或一定调查股东的利益是否受到了威胁。
下面是一个超越了股东利益的法律下的生动案例,让我们看看联信公司与美国金属产品公司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经济效益急剧下降,联信公司以超出市场55%的价格收购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的股东大力支持联信公司。在一个月内,联信公司获得了美国金属产品公司72%的流通股。支持联信公司的股东有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的创始人罗伯特·希克森和拥有近80%股份的许多机构股东──包括教师退休基金会(TIAA-CREF)。
教师退休基金会加入了一个起诉美国金属产品公司董事会的股东集团。该股东集团在联信公司和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的股东直接诉讼中采取了非常措施,其成员分别填写了“法庭之友”案情摘要支持联信公司。教师退休基金会辩称,美国金属产品公司践踏了基本的“股东民主原则”。
尽管联信公司有着压倒性的股东支持率,但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的管理方成功地为收购设置了一系列障碍。管理方引用宾夕法尼亚的法律──要求董事不应为股东而应为公司的最佳利益服务,允许董事会尽心尽力地为其理解的员工、贷款人、不同的群体等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服务。美国金属产品公司管理方提出的一个障碍就是出色地改变了“毒丸”的条款,以便不会被在联信公司董事加入之前管理公司的董事吃掉。
美国金属产品公司寻求一纸强制令,禁止联信公司的同意征求,除非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申明如果当选,他将按照宾夕法尼亚法律义不容辞地为公司整体,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
联信公司称美国金属产品公司在联信公司的收购过程中违背了董事的受信义务。美国金属产品公司采取非常行动抵制联信公司,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联信公司看来,法庭一再强调宾夕法尼亚法律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标准,明确表示“董事可以权衡股东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他们“可以考虑对各方的影响,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和债权人”。他们“不需将公司利益和某集团看做是首要因素”。
这些表述并没有表明股东优先原则。一个隐藏的事实是:从实施的角度上看,宾夕法尼亚标准并没有与美国其他州的标准有什么不同。该标准与德国法律相似,表达了德国法律所强调的共同利益。
想想德国曼内斯曼公司与英国沃达丰公司之战及德国戴姆勒奔驰和美国克莱斯勒的合并。尽管德国法律允许董事对员工、贷款人利益和所谓的共同利益进行评估,法律也要求董事会不要违反股东的最佳利益,双方董事会都做到了,但德国曼内斯曼公司仍让人出乎意料。
上述做法或许并不能说明股东至上,也有别于银行/劳工模式。两者的经理人都没有承担起坚持股东至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