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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学派
一句话总结: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尽管他们可能改变社会规则。
从19世纪末开始,就有一群美国经济学家向主流的古典和新古典学派发出挑战,认为他们不够重视或忽视了个体的社会性——也就是人是社会的产物这个事实。他们认为,我们需要分析制度(institutions),或者社会规则,因为他们影响甚至塑造了个人。这群经济学家被称为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ist school),或被称为旧制度学派,以便跟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制度经济学相区分。
个人由社会塑造:制度学派的兴起
制度学派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托斯丹·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他因为质疑理性、追逐私利的个人而出名。他认为,人的行为背后的动机有很多层次:本能、习惯、信仰,最后才是理性。他同时强调,人类理性不可能永恒不变,它由社会环境所塑造。社会环境由制度组成,其中有成文规则,比如法律、企业规章,也有不成文的,比如社会习俗、商业惯例。我们观察的个体周围到处是这些制度。凡勃伦相信,制度不仅影响人的行为,还能改变人;而反过来,人也可以改变这些制度。22
20世纪初,美国新一代经济学家从凡勃伦对制度的强调那里获得灵感,同时公开或暗自从马克思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那里吸收养分,然后自成一派。在得到凡勃伦的同意后,这个学派在1918年正式宣布自己为制度学派,领袖是凡勃伦的学生韦斯利·米切尔(Wesley Mitchell,1874—1948)。[16]
该学派在罗斯福新政期间最风光,许多成员都参与了新政的制定和执行。如今大家都把罗斯福新政看成是凯恩斯的政策计划。但实际上首个新政计划是1933年实施,第二个是1935年,而凯恩斯的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是到1936年才出版。正如我在第3章提到的,罗斯福新政涉及的更多的是制度——金融监管、社会保障、工会和公共事业管理,而不是宏观经济政策。即使在“二战”后,制度经济学家在美国经济政策上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阿瑟·伯恩斯(Arthur Burns),1953—1956年任美国总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1970—1978年任美联储主席。
个人不完全由社会决定:制度学派的没落
制度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后开始衰落。部分原因是5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兴起了。新古典学派研究经济学的方法相当狭隘,强调理论要以个人为基础、“普遍”假设和抽象模型。这导致他们认为制度学派不只是不一样而已,而是在智力上就低他们一等。
但其实制度学派衰落也跟自身弱点有关。他们没能将制度生成、维持和演变的各种机制完全理论化。他们只是将制度看作正式的集体决策(比如立法)的结果或者历史的产物(比如文化规范)。然而,制度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形成。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学派就认为,理性个体的互动会产生自发秩序——这是一种制度。行为学派则指出,个体与组织为应对复杂性发展出了认知机制(cognitive devices)——这也是一种制度。马克思主义学派则提出,为维持现有的权力关系所作的尝试,也会产生制度。
另一个大问题是,学派中有些学者太强调个体的社会性了,这实际上是某种结构决定论(structural determinism)了。社会制度和结构就是一切,个体完全由他们生活的社会所决定。“二战”刚结束的那几年,(正在没落的)美国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克拉伦斯·艾尔斯(Clarence Ayres)就说过这么一句名言:“个体是不存在的。”
交易成本和制度: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群有新古典和奥地利学派倾向的经济学家,在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的带领下,成立了一个新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23
新制度经济学家既然称自己为制度经济学家,就想表明他们不是典型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不想只关注个体而忽视影响个人行为的制度。不过,他们又强调自己的“新”,很明显是要和原来的制度学派——现在称之为旧制度经济学派划清界限。跟旧制度学派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新制度学派会分析个体的刻意选择是如何衍生出制度的。24
新制度学派的主要概念是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唯一的成本就是生产成本,比如物料、工资等。然而,新制度学派则强调,经济活动的组织也有成本。有的人定义很窄,只将跟市场交易本身相关的成本称为交易成本:发现替代产品(逛街等)的成本、真正购物以及讨价还价的时间和金钱。有的人定义要宽很多,叫“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不仅包括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还包括交易完成后的合同执行成本。因此,如果按这个更宽泛的定义,交易成本就包括防盗的治安维护成本、司法体系的运作成本,甚至包括确保工人的劳务付出达到合同规定上限的监控成本。
制度不仅仅是约束:新制度学派的贡献和局限
新制度学派通过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有趣理论和案例研究。其中一个突出例子就是问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说是“市场”经济,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经济活动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简单回答就是:由于市场的信息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很高,市场交易的成本也往往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企业内部不同等级的指令来完成任务,效率会高很多。另一个例子是产权(property rights)理论。新制度学派认为,产权,确切来说,就是关于某种财产的所有者对那种财产能够做什么的规则。关于产权会对投资模式、生产技术选择和经济决策带来什么影响,该学派有很精彩的分析。
尽管有这些重要贡献,新制度学派作为一门“制度”理论却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它把制度看成约束(constraints)——对无拘无束的自利行为的约束。但制度不光可以“约束”还能够“赋能”(enabling,激发新的可能)。制度限制个体自由,往往是为了让我们整个集体能够做得更多,比如交通法规。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者并不否认制度也可以赋能,但是却没有明讲,一提到制度,还是继续称之为约束。这样就传递出制度的一种负面印象。更重要的是,他们看不出制度的“建设”作用。制度不只是约束个体行为,还能塑造人的动机。新制度学派漏掉了这么重要的一面,因此还不能算完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