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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2]
如果选择“停”,则最好是由竞争方停止业务;如果由发行人停止业务,则要充分说明合理性及对发行人业务发展机会不构成影响。
另外,目前审核实践不同意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4.一个相关概念: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由于董事与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因此拟IPO的发行人也必须遵守。
[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09/t20170912_323585.htm),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
[2]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07/t20170718_320693.htm),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