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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财务审核的“四轮驱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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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私募投资基金身份的核查及备案要求
根据IPO申报材料的披露要求,保荐机构须对企业拟引入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身份进行核查。前引“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就体现了这一要求。
此外,“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拟IPO企业的直接股东,需要谨慎。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投资者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来说,其要求中介机构对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由于这一核查要求是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也就是说,私募投资基金至迟在企业IPO申报前必须完成备案工作。
[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scgkfxfkyj/201611/t20161115_305942.html),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
[2]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scgkfxfkyj/201610/t20161014_304576.html),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