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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影响
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属于发行人的内部独立性问题,但由于其重要性,故单独再行对其进行分析。
1.相关规范对发行人同业竞争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一致。
尽管与同业竞争相关的条款规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但在实质要求上与发行条件并无二致。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目前IPO对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
第二,不存在同业竞争是指与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不存在相同、相似业务或者有相同、相似业务但不存在竞争关系。
第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同业竞争的构成要件
同业竞争的构成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竞争方”的构成。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讲,“竞争方”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这里,其实是要考察两个条件。第一,须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非发行人的其他中小股东;第二,须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而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
对于“控制”的理解,一般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执行。
但在实践中,在审核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事项时,对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事项做了扩大化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扩展至其直系亲属。
从审核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必须纳入规范范围,即这些亲属控制的企业也属于竞争方。而非直系亲属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些亲属所控制企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之后分家的,则可能不被认可,要求进行整合。同时,若两者之间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相互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如果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例如商标等)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不做强制要求。但必须做好尽职调查,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年底通过保代培训传递的窗口指导意见则要求从历史溯源、业务关联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分析,以判断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从事相同业务是否构成发行障碍:①从历史溯源上看,兄弟公司是否为“一根树上长出来的两根枝”,即是否同源,如果本来分开、各自独立发展,就不构成发行障碍;②从业务关联上看,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混同,客户、供应商是否有大量重叠,如果没有,则不构成发行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说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但核查时要扩大到兄弟等近亲属范围。这里有一个问题是“直系亲属”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此均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都没有解释这个概念。婚姻法仅提到“直系血亲”,但也没有解释直系血亲的含义;继承法仅提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谁。从民法法理上看,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但不包括兄弟姐妹。但从近期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来看,是把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双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列入范围。
2017年3月上市的拉芳家化(60363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桂谦之弟吴桂标控制的广东飘影、柏亚化妆品,吴桂谦配偶郑清英的兄弟郑凯武持股的汕头凯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询问其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中介机构在反馈意见答复中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桂谦家庭与吴桂标、郑凯武家庭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与当地文化及我国日化行业的发展历程和区域集群相关。虽然从事同一行业,但因属于各自独立创业,彼此之间以及公司与广东飘影、柏亚化妆品及汕头凯嘉之间并不存在互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又如,2017年9月12日第143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聆讯问题就包括: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新娟之胞妹魏云华、胞妹夫钱红杰全资控股的海宁杰瑞灯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杰瑞)、魏新娟之舅舅宋月明持股48%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宁飞宇灯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飞宇),主要经营灯头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②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③报告期内,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④报告期内海宁杰瑞与发行人主要客户部分重叠,海宁飞宇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部分重叠,发行人与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⑤不将海宁杰瑞、海宁飞宇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⑥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