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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与上市
三、IPO国有股转持要求不再执行
1.IPO国有股转持政策的由来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个10%是指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而不是该国有股东持有股份的10%。假设一个拟上市公司发行前股本7500万股,拟发行2500万股,唯一一个国有股东持有发行前股本的3%(225万股),由于225万股低于发行股份的10%(250万股),则会出现该国有股东全部持股被转持的情况。
2.IPO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再执行
201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该文件规定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该文件还明确规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仅在企业IPO时存在的国有股转持义务整体上移至中央及地方国资企业集团的层面,企业IPO时的国有股转持不再进行。
该等政策变化对于提升国有企业在A股IPO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而言,意义巨大。在过去,国有创投企业如果完全履行IPO国有股转持业务,投资收益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颗粒无收”的情况。原因在于,目前IPO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国有股权一般较少。一旦按照发行量的10%来履行转持义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很可能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被划走。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被迫采用降低自身或者基金国资成分(例如引入社会资本从而将股权比例或者出资份额控制在50%以下)以避免被认定为转持主体,在IPO申报前转让拟IPO企业股权等方式。这些举措无疑会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及业绩带来影响。IPO国有股不再进行转持,对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是巨大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