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IPO审核中的特殊关注事项
六、“持续”: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一)发行条件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是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09年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有着类似的规定,也是五条具体情形(只是排列顺序有的有差别)加一条兜底条款。《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后,将具体情形的规定挪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且与《首发办法》的规定一致,同时在发行条件中仍然保留了判断发行人是否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及要求完整披露影响持续盈利的因素。
《首发办法》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第七十九条:发行人应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报告期内实际发生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影响,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重大事项提示”。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如何正确看待当前的持续盈利能力审核
居于我国IPO审核的实质性判断理念和风险导向审核理念,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是IPO被否决的重灾区。持续盈利能力与独立性、募集资金投向是当时最常被使用的三大否决理由。其中,因为规定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条文还包括一款兜底条款,更是成为一个“万能神器”。
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6年,因财务与会计方面的问题而未通过IPO审核的意见数共计128次,占IPO审核未通过意见总数的48.3%。其中,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占财务与会计方面审核未通过意见数的75.8%。
在理论上讲,持续盈利能力是一个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无论是否通过审核都应该充分披露与强调持续盈利风险),但又很难实质界定与科学判断的事项,将其留给市场来决定比让监管部门把关更合理(监管部门把关这一事项,有可能给予市场一个“背书”的错觉,觉得通过审核的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盈利风险)。随着本轮发行审核体制改革提出强化信息披露、淡化持续盈利能力判断的改革方向,直接以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否决理由的情形一度有所减少。但是,其仍然非常重要,仍然是构成当前IPO财务审核的“四轮”之一。原因在于:
第一,“持续盈利能力”仍然是现行适用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不仅是《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也在实质上仍将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发行条件。
第二,基于风险导向审核理念,为了充分“把关”,将可能导致发行人“变脸”进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项减少到最小,审核方仍然难以轻易放弃对此事项的实质性判断。
第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涉及的事项也往往与其他经营、财务及规范性问题交织。本着多因素综合考量的审核理念,“持续”(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与“块头”(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增长”(具成长性,至少不能业绩下滑)、“实在”(业绩实在,防范财务操纵)三要素共同构成对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综合判断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审核实践看,完全因为具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因素而被一票否决的情况比较少见(不论最终的否决理由是否直接指向持续盈利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多数情况下,如果发行人“块头”够大、具备成长性,同时财务操纵的嫌疑较小,那么对影响其持续盈利不确定性可能造成风险的容忍度就会大一些。反之,则会较难容忍。
2017年6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公布2017年1~4月18家未通过发审会的拟IPO企业存在5方面的问题,其中持续盈利能力存疑的为3家,占比为16.67%。
(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具体情况分析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
本事项被发行条件表述为: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其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经营模式已经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指的是受经营环境(例如市场竞争、新产品出现、新技术发展、主要消费群体消费行为变化)、自身战略等的影响,发行人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模式、销售模式、销售区域等)出现重大变化。例如,以直销为主的改为以经销为主;以自有品牌销售的变化为OEM等。
第二个方面是发行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以2017年6月7日被发审委否决的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发审委在聆讯问题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表4-6所示。
表4-6 北京品恩科技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聆讯问题明确指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开发三项主要收入各年度差异大、分布无规律,2016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2016年度来自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的合同共有63个,合同金额为2166.95万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53个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5312.6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①2015年度技术开发、2016年度解决方案业务内容的差异,以及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②2017年1~5月在手订单的签订以及收入利润的实现情况,2017年第一季度的盈亏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下述问题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①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合同未招投标的原因,发行人取得上述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额外支付其他费用;②发行人对该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风险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1]
从聆讯问题可以看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结构在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且无规律,并不属于商业模式的优化或者“迭代”进步,属于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同时,结合该问题及聆讯中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发现,发审委的否决意见仍然是一个多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该发行人不仅存在业务结构变化的问题,而且也有另外一个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事项——大客户依赖(2016年对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的销售额占全年收入的87.95%,而其在2014年尚不是前十大客户,2015年销售占比仅4.78%)。此外,通过其他聆讯问题也可以发现,发审委对于发行人业绩的“实在”性也存在质疑,不能完全排除发行人利润操纵的嫌疑。
2.行业地位/行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
本事项被发行条件表述为: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行业地位变化的考量因素一般包括公司收入、利润等在行业中排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变化情况等。
经营环境变化的考量因素一般包括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影响(例如下游行业大面积亏损甚至消失、原材料成本价格波动极高且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敏感度很高等)、产业政策和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归类变化)、市场竞争态势变化(例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行业中竞争对手之间的大规模并购重组等)、外贸环境变化(例如出口业务较大的公司受汇率波动、进口国政策调整、反垄断和反倾销等政策的影响等)、主要消费群体消费行为变化等。
以2017年5月31日发审委否决的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发审委四个聆讯问题全部集中于财务问题,且均与持续盈利能力相关,成为影响持续盈利不确定性诸事项的“集大成者”。这些问题如下所示。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①我国电影票房2016年整体增速放缓的原因,2017年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②发行人报告期内分账比例、上座率、影院平均利润贡献等指标趋于下降、控股影院整体亏损、参股影院亏损面扩大的原因,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③发行人2016年电影放映收入和发行收入均同比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下降幅度加大的原因,结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来源情况,2016年发行人业务结构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④结合发行人加盟影院的情况,包括加盟影院的数量、近年来的增减变化及原因、发行人来自加盟影院的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发行人对加盟影院的管理模式等,说明加盟模式存在的风险;⑤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①发行人报告期内广告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②与广告收入相对应的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内容和金额,广告投放与电影放映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③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①发行人通过参股影院获取投资收益在行业内是否普遍;②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③发行人是否能够及时取得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现金流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①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②国家对电影行业相关的补助政策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现有政府补助是否可持续;③发行人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④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发审委倾向于认为由于我国电影发行院线市场的经营环境变化(票房增长放缓、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存疑等),发行人出现了行业地位、业务结构变化,影响了持续盈利能力,且可能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
同时,该发行人被否仍然是多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预披露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净利润分别为3994.40万元、4334.78万元、3356.28万元,“块头”不算大,且出现了下滑。这也导致审核方对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事项的容忍度有限。
3.营业收入/净利润对关联方/不确定性客户重大依赖
本事项被发行条件表述为: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本条款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关联方依赖,二是对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依赖。两者都会导致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前者是内部不独立,后者是外部不独立。独立性缺乏会被认为是有可能导致缺乏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进而导致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证监会2003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曾经规定: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这一规定是以30%的定量标准作为红线。该规定被废止后,证监会没有提出新的定量标准,而是从实质性判断和综合考量角度来看待此问题。
对于非关联的大客户依赖问题,需要把握两个标准。第一是客户依赖的程度,这既包括数量标准(单一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也包括行业特征(下游客户本身是分散和高度竞争的,还是下游客户呈高度集中态势)、依赖程度(是单方面依赖大客户,还是双方相互依赖、被替代的可能性小)、合作紧密度(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否有长期可靠有约束力的协议等)。第二是客户本身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包括客户的行业地位、经营业绩、经营环境等。
这两个标准的具体表现决定了审核的容忍度。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有构成财务操纵的嫌疑。其次,要从风险导向审核出发,判断与单一大客户这种关系到底风险有多大。如果能够说明客户本身很靠谱,合作关系很稳固,而且在积极开拓新客户或者新领域的应用方面已经有效果,那么就有助于降低审核方对不确定性的担忧。第三,从多因素综合考量出发,整体判断发行人的财务风险。如果发行人“块头”够大,即便排除掉大客户带来的收入与利润仍然具备发行条件,则有助于审核的通过。
2017年6月有两个项目都存在大客户依赖的现象,但审核结果不一样。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因素权衡的结果。
2017年6月1日召开的发审会审核通过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发审委的聆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2014~2016年发行人向韩国三星电子直接销售占比分别为25.45%、44.97%、70.51%。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蓝思科技、欧菲光等组件生产商的终端客户也是韩国三星电子。请发行人代表:①结合目前的国际形势、韩国三星电子的经营现状,分析说明与韩国三星电子的业务往来是否可持续发展;②说明向三星体系销售的稳定性,与三星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关于有效期、三星单方终止协议的事项、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条款等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出现巨大波动的可能性。 [3]
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发审会否决了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发审委的聆讯问题包括:①发行人客户集中且主要客户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烟集团)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②上烟集团采购的方式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近三年高比例中标取得上烟集团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等规定。③发行人与上烟集团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报告期发行人与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④在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的情形下,发行人与上烟集团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下,发行人产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进行信息化建设而被取代的风险,发行人的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⑤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突击增加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向上烟集团销售的真实性,发行人的在手订单以及来自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订单情况,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未来信息技术系统的需求和投入情况,发行人是否对上烟集团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