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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的注册制什么样
[4]
前者对三星电子存在大客户依赖现象,后者对上烟集团存在大客户依赖现象。发审委问题的重点都在大客户本身的稳定性和合作关系的稳固性上。这两点的不同表现对审核结果有重大影响。
4.净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
本事项被发行条件表述为: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本条的用意在于要求发行人有自己能够掌控的主业,如果效益主要来自自己不能直接经营的参股企业,则相当于将自己的“命运”寄予他人之手,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也就是说,考虑到发行人对并表范围企业的投资收益控制力较弱,实现投资收益的持续性难以把握,如该项占比较高,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但是,考虑到发行人出现上述事项的原因的多样性,也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证监会发行部在保代培训中对此提出了窗口指导意见,指出报告期内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则对外投资收益占比高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这三个条件包括:①扣除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投资收益后,财务指标仍符合发行条件;②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关联性;③充分披露相关投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即在招股说明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充分披露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业务合作关系、分红政策等。实践中,常熟汽饰(SH.603035)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占比超过60%,但由于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包括其投资的均为与汽车零部件相关的上下游产业)而顺利上市。
同时,窗口指导也指出,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因为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果有大量并表范围外投资可能涉及多种业务经营的问题,因此不适用。
5.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本事项被发行条件表述为: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若因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并出现诉讼,本着风险导向的审核理念,轻则延缓审核进程,重则构成实质性障碍。
2016年5月18日被发审委否决的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有因为核心产品所使用的专利技术存在争议而直接指向持续盈利能力的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专利技术使用事宜进一步说明:①“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及其相关的商标、商品名由“万全系”企业独家、无偿授权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②“万全系”企业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家使用相关专利,但均一直均未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因,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专利授权使用书》,发行人在用的关于可同产品的专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③发行人主要产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续合法生产、销售及其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④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开始形成销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对万德玛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销商,是否事实上构成授权许可使用他方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支付的对价(使用费)。若事实上构成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使用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⑤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与“万全系”企业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并由发行人单方取得生产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⑥发行人拥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情况,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专有技术(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独家使用。⑦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 [5]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发行部和发审委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实质性判断。
2016年3月被发审委否决的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是明确援引这一种情况而被发审委否决的IPO企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锦和商业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运营的18个园区中,有越界创意园、越界·永嘉庭等13个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并且存在9个园区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情形。
发审委认为,锦和商业将承租的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且部分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锦和商业提出,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的规定,其承租划拨土地用于园区经营的行为应当得到政策支持。但是,在有关申报材料和聆讯中,锦和商业和保荐机构均未提出充足依据证实公司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公司承租划拨土地向第三方出租行为符合“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行为要件,因此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采信。
此外,《若干意见》规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锦和商业承租有关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但公司未提出充分依据证明其用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上述情形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发审委认为,锦和商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6]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虽然《首发办法》对这六种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况的行文是“不得”,但由于对这六种情况的表述基本是定性描述,除部分条款有一定的窗口指标意见外,并没有准确的量化标准。因此,审核中对这六种情况的适用标准仍然具有较大的弹性,总体上还是一个实质性审核、风险导向审核和多因素综合考量相结合的审核理念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多因素综合考量方面,发行人的“块头”“增长”和“实在”的具体情况也会对“持续”的容忍度产生重大影响。
[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06/t20170607_317967.htm),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