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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导读
随着视野越来越广阔,人们面对生活的选择也变得开放许多。在传统观念中,人生的顺序应该是工作赚钱、结婚生子,而现在人们更愿意先同居,然后慢慢一起拼搏,甚至会在这期间先生孩子。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没有遭到人们的排斥,反而越来越常见,还受到现代年轻人的推崇。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灵活掌控生活,在不被一纸婚书的约束下,享受到婚姻的乐趣和好处,还可以降低很多成本,不用承担婚姻的沉重后果。然而,未婚是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即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你们的婚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你们的子女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是否可以拥有合法地位?
案例
2008年小红嫁给了小明,双方在小明的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9年小红生了一个儿子小小明,几年和睦的日子之后,2014年小明和小红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小小明渐渐长大,直到准备上小学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办理户籍登记等手续才能顺利入学。为了这件事情,小红只得辗转联系小明出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生活费。小明拒绝支付,于是小红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小明不仅否认两个人之间有恋爱关系,还否认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小红一着急,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然而,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小明和小明没有血缘关系。小明一怒之下,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小红返还5年来支付的抚养费。
焦点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案例分析
虽然在本案例中,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孩子的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多,但是经过亲子鉴定,与父母是血缘关系的情况,是很多非婚生子女常遇到的,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非婚生子女”这个字眼儿,就给人一种不正式、不受保护的感觉。其实,是否为婚生并不影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从字面看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父母没结婚却生下的孩子,可以说,法律用这个术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身份,既然给出了身份,那么必然会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小小明和他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弱于婚生子女,不论是在父母抚养义务、遗产继承等方面,都和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权利。
其次,在小明和小红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双方就应该想到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年龄原因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小小明还只是一个两周岁以内在吃母乳的小男孩儿,原则上法院会交由小红抚养,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小红没有抚养能力。当然,法院会以子女利益为优先,通过相关因素来判断,如小小明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工作状况及家庭状况等,都可能是考虑的因素。
再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孩子是非婚生的就减轻。抚养费的金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而各自担负多少、怎么支付这样的问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调整。无论如何,小小明的父母都不能以没有能力抚养小小明为理由,拒绝抚养非婚生小孩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小明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他就完全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只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法律是不鼓励的,所以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保障非常弱。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尚且难以用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理由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方的这种要求同样不能如愿以偿。
总结
小明和小红的儿子能够和其他婚生子女享受一样的法律地位,他的亲生父母不得推辞对他进行抚养。小明因为只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而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要求亲生父母返还他这些年支出的抚养费。
所以大家要切记,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灰色地带的同居关系有太多的变数。结婚证与爱情相比,也许轻如鸿毛,但它能够保证双方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陷在热恋中的男女,要未雨绸缪,为这份关系加上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