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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婚姻起什么作用
导读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步入了婚姻,一切就都会得到保障。然而,结婚证并不能给婚姻上保险,《婚姻法》也没规定不能离婚,婚姻也会因某些原因亮起红灯。
于是,很多过来人对子女婚姻问题就会格外注重。他们依然希望子女大胆追求婚姻,但在这个基础上,不要重蹈自己的覆辙,不能无视风险,否则会落到一无所有的境地。
为子女准备的房子、汽车、首饰等,都有可能被财产分割,于是家长们绞尽脑汁做规划,有人就想到用保险来为自己的子女筑造一座“安全屋”。
案例
王先生夫妇给女儿准备了丰厚的嫁妆,他们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价值2000万元的新房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保时捷汽车一辆,还准备了1000万元的现金和价值几十万元的项链、戒指。除此之外,王先生夫妇认为女儿的嫁妆还缺点什么。新房、车、项链、戒指、现金这些都是身外之物,王先生夫妇认为他们对女儿的爱与责任还应该用其他方式来体现。
所以,他们将1000万元现金用人寿保险和大额年金保险的形式给女儿,因为现金是婚前财产,很容易在婚后被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将会被分割。
焦点问题
王先生可能会担心,保险是有收益的,该收益会不会成为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女儿的婚姻出现了不幸,收益在离婚时会不会被女婿分走?我们给王先生的建议和安排,能在什么程度上保护其女儿离婚时的财产呢?
案例分析
判定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当然得看看《婚姻法》的规定。从《婚姻法》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基于财产是否由双方共同付出时间和精力来确定的。但保险金收益,并不以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人身关系而获得。2016年年底之前,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使上述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会议纪要》,我们先不需要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何设计夫妻一方获得生存保险金。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的年金保险产品、年金保险的收益,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也就是意外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大额保险金,也就是身故保险金,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会议纪要》还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投保人继续投保,则应当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不过,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设置了条件的,换句话说,其他情形的保单如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但夫妻分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有更复杂的,夫妻一方婚前投保,保费已缴,而部分保费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等。这些未明确的情形,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赖于法官的智慧及其对于法理的运用。
那么,这个案例中的王先生怎样保护女儿离婚时的财产呢?
首先,王先生可以给女儿买年金保险,每年缴保费300万元,分三年缴清,投保人为王先生,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女儿,死亡受益人为王先生。如果将来女儿生了孩子,再将死亡受益人变更为她的孩子。另外,王先生可以再给女儿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寿险,每年支付保费3万左右,一共缴费20年。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人为王先生,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女儿,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王先生,保险受益人是女儿。
这样安排的好处是:第一,给女儿买年金保险之后,女儿每年能领取少则10多万元,多则30多万元的年金。女儿的基本生活费应该没有问题,且女儿活多久可以领多久,这样一来,伴随一生的现金流,可以保证女儿一生衣食无忧;第二,有些父母如果把大额现金一次给女儿,会担心女儿挥霍,而王先生通过保险的安排,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王先生自己是投保人,保险的掌控权归王先生所有,女儿只是每年领取年金,完全可以防止1000万元的本金被挥霍;第三,根据《会议纪要》,虽然年金保险的收益,在女儿与女婿的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保险的实际掌控权归投保人王先生所有,离婚时保险本身是不可能被分割的,离婚后依然可以守护女儿一生的幸福;第四,如果女儿不幸被诊断出重大疾病,王先生给女儿安排的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赔付,和女婿完全没有关系,因为这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儿在看病方面也有了重要保障。这笔保费又是由王先生支付,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是王先生,并非女儿与女婿一方,如果女儿的婚姻不幸出了问题,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不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是女儿的个人财产;第五,如果王先生因意外或疾病身亡,女儿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身故保险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也与女婿无关。
总结
女儿出嫁,父母怎么给嫁妆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父母对女儿的爱,怎么既能让女儿感受到,又能在变化莫测的未来,对女儿的一生有所保障,是一个相当专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