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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执行大额保单
导读
很多人想通过保单隔离资产,但担心保单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浙江高院执行局于2015年发文,明确了具备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此文件仅具有地方性的指导作用,并且仅针对具备理财性质的保险,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保单也面临着不少的阻力。对此,我们将分析保单是否具备资产隔离功能。
案例
小明驾驶一辆制动性能很差的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着小王出门办事,由于没有注意到路面情况,迎面撞上了停在路上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尾,造成自己重伤,小王死亡。
交警调查发现,重型自卸货车是由小曾驾驶停靠在路边,但小曾仅持有C1驾照,也就是准驾小型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交警认定,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裁决小明和小曾分别赔偿小王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9万余元、8.5万余元,而小明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调查发现,小明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办理退保手续,核算被执行人小明可获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可退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金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专属债权,不能因投保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因而表示不予以协助办理。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投保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据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异议,并最终收到了上述保单所兑现的5万余元现金。
焦点问题
保险能否做到资产隔离?或者说,保险能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吗?
案例分析
上述判决结果,会让人有保险无法做到资产隔离的感觉,但其实并不尽然。面对类似的情况,各地方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且目前相关法律也并未明确指出,在哪些特定的情况下保单会被强制执行。就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一种观点认为,当投保人欠债之后没有偿还能力,而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既不存在恶意避债行为且支付保单所用款项也为合法所得财产,那么即便债务人无法到期支付欠款,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保单也不应被强制执行。
上述不同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解释道:“《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人寿保险的确可以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也就产生了第一种观点。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具备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本质上除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之外,很大一部分功能是借助保险这一法律关系,通过现金资产使投资人的投资获利的。基金份额作为典型的可投资的金融产品,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被强制执行。而具备投资理财这一本质特点的人身保险,理应可以被强制执行,即便这样的投资是建立在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当然,如果投保人是用赃款购买人寿保险,而保险公司明知保费有问题但仍为其承保的,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情况属实的,此保险也可能被依法强制解除,并且保费也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的可能。
总结
大额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各地法院态度并不一致,甚至可以说分歧很大。在最高院没有明确表态之前,我们很难简单地说大额保单可以或者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毕竟,在这个千变万化的世界中,没有什么财富管理方式,是可以绝对保证财产安全的。我们能做的,也许只有安不忘危,择地而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