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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遗嘱信托做慈善,为何会被挑战
导读
我们听过的裸捐故事基本都发生在国外,像比尔·盖茨(Bill Gates)和扎克伯格(Zuckerberg),他们的裸捐出于自身的意愿,未遇到任何阻碍。可是,中国一位想裸捐的富豪于先生,他就没有这么顺利了,甚至最终引发家族内部有关遗嘱效力的纠纷。究竟是什么阻止了于先生裸捐呢?
案例
于先生是一位承诺裸捐,也进行了裸捐的富豪,他早就打算把自己毕生积累的财富,献给慈善事业,于是早早就设立了慈善信托,还委托香港瑞士信贷银行进行管理,目标是将80亿元资产在其过世时用于慈善事业。2008年,于先生立下遗嘱,声明将自己名下财产全数划入2008年设立的慈善信托中,并把妻子及两个孙子指定为该信托的受益人。后来,于先生的妻子先于他三年去世,当于先生去世后,他的次子认为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认为其父亲无权处分其母亲的财产。此外,他还质疑受益人的身份,以及遗产中的具体资产等,因为他认为其父亲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其母亲的。
焦点问题
于先生通过遗嘱信托做慈善,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次子能挑战成功吗?
案例分析
遗嘱及遗嘱信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与生前信托相比,它们受到挑战的风险更大,现实中有很多相关的案例。于先生所设立的遗嘱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交给受托人,并在遗嘱中安排好去世后的相关细节,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及运作。也就是说,委托人去世时和遗嘱生效时,遗嘱信托合同才生效。于先生的这种安排,就是先设立信托,然后通过遗嘱将财产放入信托,这种信托加遗嘱的安排,使得某些对遗嘱的挑战实质上是对遗嘱信托的挑战。事实上,对遗嘱的挑战很常见,通常是继承人对遗嘱合法性、效力的挑战。挑战遗嘱的理由有很多,如未能根据法律要求的格式立遗嘱,在遗嘱中约定违法或无效的行为。虽然信托相较遗嘱不易被挑战,但遗嘱信托,因为与遗嘱有着不可分的联系,导致遗嘱本身可能遭遇的挑战、风险,都极有可能会通过联系而转移到遗嘱信托上,使得遗嘱信托成为信托中风险较大的一个。
若委托人生前就将信托设立好,并完成个人财产放入信托中的所有法律程序,那么,不论是债权人或者继承人试图挑战信托,他都可以从容应对,还能确保去世后财产能依照自己的意愿运作。但若委托人选择设立的是遗嘱信托,他也将面临遗嘱本身所引起的风险。一旦遗嘱的合法性或效力受到挑战,则遗嘱信托是否能有效设立、遗产能否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已经无法为委托人所左右,毕竟遗嘱信托的设立及信托财产的交付,都是以委托人离世为前提的。
另外,委托人将夫妻共有财产放入信托前,绝对不能忽视自己是否有权处置此类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若未对婚后的财产做特别约定,均视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共同共有的。
将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可能存在什么风险呢?实践中,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放入信托时,若是取得了对方的同意,自然没有问题,相反,若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放入信托,就使信托有被挑战的风险,因为委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虽已离婚但可能在离婚期间隐匿了自身的财产,或者虽未隐匿财产,但离婚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规定,当夫妻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参与分配。那么,此时信托的有效性将可能受到挑战。另一种是在一方去世的情况下,由于另一方还活着,其对财产有一定的控制力,这种情况下,子女及继承人通常不会急着继承财产,使活着的一方感觉配偶的财产似乎都是自己的,进而用这些财产设立信托。然而,离世一方的遗产应包括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那部分财产并非全数可以由在世配偶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去世配偶的其他继承人自然就有理由去挑战信托的效力,主张自己应继承的份额。
总结
委托人若将夫妻共有财产放入信托中,信托将会面临被继承人挑战的风险。如果说,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财富规划、风险隔离或税务规划,那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确保信托中的财产要和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以避免在信托合法性或效力方面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