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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中的财产可以不被追缴吗
导读
信托之所以被很多高净值人士所推崇,是因为它的优势明显。比如说,它不仅能够避免因子公司破产对家族整体资产的影响,也能明确划分子女所能享受、拥有的利益,使得他们无法窥视其他人的那一份。最重要的是,一旦信托将自己的资产隔离到第三方,无论自己发生什么情况,都能够将这笔资产保护起来,继续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下去。但是有人不禁疑惑,信托的独立概念如此权威,如果里面放置的是赃款,是否也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被查封?
案例
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是山水集团的董事长,与高小凤是双胞胎姐妹。剧中,高小琴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2亿港币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是她的儿子和外甥。根据剧情,高小琴起家于山水庄园,是通过贿赂某官员,先将每亩原价值60万元的非商业用地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买入,再把土地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换取8000万元银行贷款。而高小琴在该剧最后的结局是,因犯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7亿元,并处罚金12亿元。
焦点问题
高小琴入狱后,她为孩子设立的家族信托真的不会被追缴吗?资金到了香港就合法了吗?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高小琴为什么选择家族信托而不是大额人寿保单。从高小琴为孩子们设立家族信托来说,她其实还是很有财产规划意识的,她知道若东窗事发,自己和妹妹就不能照顾孩子,所以提早做了打算。换句话说,高小琴设立信托是为了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因为信托起到财产规划、财富传承的作用。比如,她可以在给孩子们设立信托的合同中,对信托中的资产和利益如何分配设置一些条件,比如18岁成年以后拿到多少钱,考上大学后拿到多少钱,将来结婚、购房、患病拿到多少钱等等。这样的话,即便高小琴与她妹妹受到法律制裁,信托也可以保证孩子们的正常生活。
其次,信托一旦设立成功,转进去的资金就已经和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了。委托人在合法设立信托后,信托内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自身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风险隔离、代际转移、传承和契约化管理等优势。在民事诉讼对信托财产进行挑战的案例中,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债权人都很难获胜。换句话来说,放入信托里的钱已经不再属于高小琴了。但是如果高小琴自己出面作为投保人买保险,即使仅把两个孩子列为保险的受益人,保单也会算作她的个人财产。那她一旦被调查,她名下的财产都会被追讨。
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是若信托的委托人触犯法律,并且信托中的资产系非法所得,信托中的财产依然能保持独立性吗?
我们来看另一个有关离岸信托的案例。几年前,一名自称是J国的商人在拜访泽西岛的一家信托公司后表示,他有意为其妻子和孩子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称其资产全部是其做生意的收益,而信托公司在做背景调查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于是为其顺利设立了家族信托。可不久后,信托公司的员工看到一份英国法院针对一项行贿罪的判决,其中所提到的受贿人的名字与国籍都与那名商人相同,而这个人的真实身份是J国的一位政府官员。于是,受托人非常紧张,为了确保这个已经设立的信托可继续存续,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委托人。可是,不论是打电话还是发邮件,该委托人都没有联系上。而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名誉,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那名商人的身份。法院在调查后认为,有超过50%的证据证明,该信托委托人的实际身份就是前述判决中提到的政府官员,于是判定该信托的受益人由该委托人的妻子和孩子变为J国政府。此后,该信托是继续存续还是全部资产分给受益人,都由J国政府决定。
所以说,虽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并不意味委托人可以忽视法律。信托主要是用于保护和管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信托法》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信托无效指的是自始就没有产生信托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中国香港地区则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因此,不论信托是设立在中国内地还是中国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从《人民的名义》中可以了解到,高小琴设立信托的资金来自山水庄园项目,如果其资金被裁定为非法所得,那么高小琴所设立的信托将无效,其中的2亿港币应当予以追缴。当然,如果放入信托的2亿港币合法,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是不会被强制没收的,两个孩子也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应得到的照顾。
总结
很多贪污腐败分子认为,选择海外的离岸法域藏匿非法所得非常安全。但是,如果委托人放入信托的财产是非法收入或是所谓的问题资产,其所设立的信托将无效。信托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信托中的财产将不具备独立性。因此,虽然选择利用信托制度来隔离财产确实有着诸多优势,但其前提是财产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