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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会被债权人挑战吗
导读
家族信托,可以称得上是财富管理的上上工具。在资本界,但凡是面临高风险的企业家,都会运用家族信托来保护财富,防患于未然。
不过,越来越多的案例使人们发现,家族信托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托的资金来源和设立程序是毫无瑕疵的。也就是说,所设立的信托并非恶意避债,或者涉及其他不合法的行为。
如果所设立的信托,是在被彻底追债前设立的,那这种不牵扯恶意避债的家族信托,是否仍然可能被挑战?
案例
C国领导人A上任前,很多金融寡头都深入C国的政治运作中,并与许多政客、商人有利益关联,将大量国有企业资产收入私囊,并转移到海外。C国企业家B就是其中之一,他还暗中操作,创立了自己的银行。A上任后,为巩固执政地位和维护金融秩序,对寡头们开始采取了管制措施,极力摆脱他们干预的同时,又极力追缴转移到海外的国有资产。正在这个时候,A希望借助B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为其出谋划策。可是,A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6月公开资料显示,B从其创立的私人银行离开后,很快成立了新的公司,将银行原有的国有资产转移到新公司,随后又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手段,掏空了由他一手创办的银行,将资金转移并购置了大量国外资产。
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由于B的私人银行无法按期偿还抵押贷款而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银行早已成为空壳,其超过99%的资产均为借债。几个月后,C国仲裁法院宣布该银行破产。
为了逃避政府对财产的清算和追缴,B在2009年加入他国国籍,三年后放弃了C国国籍。他在彻底放弃C国国籍前,也采取了一系动作,包括辞去政府职务,出售位于C国的大量资产等。但C国相关机构也在银行破产案中对其加紧追索。因为当时C国与Y国正处在经济冷战之中,如果能将B转移的大量资产追回,在这场与Y国的较量中,C国将如虎添翼。
于是,银行的清算人员开始行动,试图冻结B的全球资产。但直到2013年年底,他的瑞士银行账户才被冻结。早在2011—2013年,他就在新西兰设立了五个以自己名字命名的信托,以保留在伦敦、瑞士和法国的价值9500万美元的资产。由此一来,即便法院下达了针对他个人的全球资产冻结禁令,也无法触碰他信托内的资产。
可是千算万算,B强大的控制欲使其在信托的设计上事与愿违。在他所设立的五个信托中,身为委托人的B,同时也是保护人和受益人。由于保护人拥有无理由更换受托人的权力,当年针对他的全球资产冻结禁令一出,身为保护人的他就立马变更了最初的受托人,希望可以更好地控制相关资产。但最初的受托人却站出来,向新西兰高等法院上告,要求其说明解雇的理由。这一举措让C国的债权人找出了破绽。因为债权人要想获得债务人信托内的资产,就必须要证明其信托是虚假的,或者证明债务人仍然对信托内的资产有着实质上的控制。而B,既是委托人、受益人,又是拥有强大权力的保护人,这就足以证明,他拥有这份信托内资产的所有权和绝对控制权。
焦点问题
家族信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有恶意避债的倾向?
案例分析
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时,上述信托结构的设计,被很多资产较多的人士所采用。他们虽然喜爱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但是又不能彻底放弃对资产的控制,于是就有了委托人保留权力的种种设计,或者将所保留的权力通通交给保护人,而自己又担任保护人的职务。然而,这种看似坚固的设计,却会被债权人找到漏洞。毕竟,设立信托的意义就在于,这笔钱不是自己名义下的,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作为普通资产肆意挪用。可一旦这一条件不复存在,即信托中的资产与手中普通资产无异,债权人就会提起诉讼继续追债。因此,关于B的这项判决,算得上是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的信托时的新解决角度。
总结
法院对B的判决对信托设立人、财产保护人、受托人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顾问和私人客户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设计信托时,寻求权力制衡是重中之重,因为不加约束的权力,可能导致整个信托在设立之初就被视为一个虚假信托,或存在容易被攻破的漏洞。利用信托进行财富传承,需要委托人向受托人“放权”,不能过分强调自己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否则一旦出现债权人挑战信托合法性的情况,上述事实就会成为债权人挑战信托的理由,导致信托面临被撤销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