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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负债,妻子应该替他还吗
导读
“对赌协议”这个词,大多数人可能只在新闻报道上偶尔看到,而在高净值人士的财务规划中,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并不低。很多公司为了融资,都会跟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对赌成功,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对赌失败,随之而来的债务会让被投资的一方头疼。而我们讨论的案例更为极端:丈夫生前对赌失败,其遗孀不但要承受丧夫之痛,还可能要偿还丈夫欠下的巨额债务。
案例
某大型影视文化公司创始人李先生在2011年3月曾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共有三方,李先生三兄妹为甲方,该影视公司为乙方,投资公司丙为投资方。协议中约定了股份回购条件,如果影视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影视公司或三兄妹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回购投资方所持影视公司的股权。为了达成投资协议的条件,影视公司不计一切代价寻求短期发展,却没有长远的考虑。尤其为了能够使业绩持续、高速地增长,该公司疯狂地投入与支出资金,这将造成后期的财务风险。
最后,投资协议中的条件未达成,影视公司未能成功上市。2014年1月,李先生去世,公司内部混乱,业务发展停滞,不仅少有新作品推出,原先筹备上映的作品票房惨淡,甚至资金链也存在断裂隐忧。而后,投资公司以李先生的遗孀金女士,李先生的兄妹、父母和女儿为被申请人,向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向其连带支付6.35亿元,其中包括投资公司对影视公司4.5亿元的投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因为这一请求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因此投资方起初并没有在仲裁庭得到有利的裁决。但是投资方对于追债坚持不懈,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由金女士,李先生的兄妹、父母和女儿,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投资方对于这个判决非常不满,于2016年10月,以李先生遗孀金女士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款是李先生和金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金女士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属于李先生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应当由金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还分析,公司增资后,作为股东的李先生能通过公司拿到更多股份,在承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能为公司带来更多利益,而这些利益无疑可以惠及金女士,所以此案所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金女士通过媒体表示,自己对这份投资协议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自己在影视公司没股份,也没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什么会有夫妻共同债务呢?于是,金女士就该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这起案件成为《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立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二审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元。
焦点问题
丈夫欠债,妻子应该替他还吗?
案例分析
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之一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合谋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也忽视了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从而导致大量不公平现象出现,增加了婚姻风险。
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已做过两次修正,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
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其他夫妻一方因经营所负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否则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众多被牵扯进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人士,成立了“反24条联盟”,并一直努力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第二十四条的一系列修正,或许会使金女士的案件迎来转机。
金女士的案件中,对赌协议的签署是源头。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的是,在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下,很难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本案中,若在签署协议前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成为独立于自己个人名下的资产,那么恰当运用资产隔离机制后被保护起来的资产,就完全不用担心债权人追究的问题。
总结
金女士的案件无疑又一次为广大高净值人士敲响了警钟,家庭财产一定要与公司财产相隔离,不要让生意上的“风暴”影响到家庭财产的安全。要想保障家庭财产安全,我们要合理利用信托、保险等多种财产工具,设置“重重壁垒”分摊风险,这样才能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