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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早让信托受益人知悉自己的身份会有什么问题
导读
很多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财富传承,因此受益人一栏大多写的是自己后代的名字,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遵守自己订立的规则,获得自己创造的财富。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考虑过应该在什么时点,让自己的孩子知道他其实是一个信托的受益人。
按理说,身为信托受益人,就拥有知情权,那么什么时候被告知重要吗?我们为什么需要关注“时间点”呢?
案例
K的家族和某公司产生了纠纷,受托人建议召集家族信托的所有受益人,讨论是否从信托财产中支付35万英镑用以和解。但由于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未对成年后的受益人参加听证会的年龄做任何限制,按照信托本身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成年,都会被邀请到听证会的现场。如果K一旦被邀请参加,就会知道自己是受益人。在被邀请参与讨论的人中,就包括19岁的K。K的母亲也同样是受益人,她和受托人都认为,K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得知自己拥有巨额财产,于是决定不让K参与这场听证会。
但是这种做法与常理相违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K有权参加,所以受托人请求法院来定夺。
焦点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K应当和其他受益人一样,有资格得知一切。但是从青年的健康成长来看,如果K太早得知他已拥有巨额财产,可能不利于其自身独立能力的发展。泽西皇家法院内部,在是否要告知19岁的K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件事上意见不一。
案例分析
泽西皇家法院认为,受托人禁止K得知相关情况的做法,是对K有益的。法院担心受益人K过于年轻且心智尚不成熟,如若知情,极有可能失去对学习的热忱,从而不求上进,不积极投身于生活当中。如果因为这件事情,K慢慢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则更令人担忧。因此,法院认为,隐瞒实情可以使K更专注地接受更好的教育、参与更多的工作实践。
很多人认为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防止子女挥霍财富,并鼓励子女自食其力,但是设立信托仅仅是一个起点,设立后还有很多需要关注的问题。比如像案例中提到的,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的K是否应当像其他成熟的受益人一样,应该知道自己是一份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呢?
针对是否让信托受益人过早知悉自己身份的问题,在现实中,只有少数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会明确指出在孩子30岁之前,不能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而更多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都不曾考虑到这一点,对受益人得知自己是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后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也没有过多考虑。毕竟我们18岁成人后,并不意味心智也已经成熟。因此,这就向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提出了挑战。相关的信托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在这一看似简单,但可能影响受益人一生的事情上,会展现得清清楚楚。而受托人应从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做出决定。
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如果想对受益人保密,是否可行呢?《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受益人行使此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想对受益人保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也导致目前国内很多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如向受益人保密,或者至少在受益人达到一定年龄前保密)无法实现。单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便能理解有人会选择设立离岸家族信托。
总结
委托人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时候,如果能考虑得更全面,比如从有利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在孩子到达一定年龄之前,不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这样就能给受托人提供更清楚的指示,也能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