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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产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导读
近年来,大大小小的遗产争夺案已经屡登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从几百万元、几套房,到令人震惊的200亿元,着实让很多人瞪大了眼睛。当面对家族成员对财产的虎视眈眈时,富豪们也是绞尽脑汁地寻找可以避免纷争的财产继承方法。而很多真实案例显示,没有进行传承规划就投资到海外的资产,在被继承时会比本国资产复杂许多。
案例
几年前,某香港企业家王某和他的儿子因空难同时去世,王某去世后,他的遗孀和他90岁的老父亲打起了遗产争夺官司,涉及金额约200亿元。王某生前既没有写过遗嘱也没有制定其他财富规划,其遗产不仅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甚至还在英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不管谁是王某的直系亲属或者谁和王某最亲,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继承结果可能都不同。那么,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王某的遗产可能要判给王某的妻子和老父亲,而根据中国香港的法律,就有可能只判给王某的妻子。
焦点问题
在死者未确立遗嘱或者未设立其他财产规划的前提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继承问题需要我们注意什么?
案例分析
中国内地和香港,有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在死者未确立遗嘱或者未运用其他法律工具的前提下,我们来看看继承上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无遗嘱继承,顺序不同。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在通常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就是说,王某和他的儿子死后,他的老父亲和他的妻子是可以平均分配他留在中国内地的遗产的。当然,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中国内地的法律;而他遗留的不动产,需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中国香港的法律规定,死者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且配偶会继承最大的份额,父母则不是继承权受益人。
其次,鉴于王某是中国香港人,虽在中国内地有资产,但是遗产继承必须按照香港法律的程序,继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承办书,获得批准后,才可以领取遗产。而当继承王某在英国的财产时,继承人面临的问题更多,在英国,我们不能忽视的就是遗产税。因为英国居民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都要付遗产税,并且非英籍人士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也需要支付遗产税。我们暂且不提王某在英国的身份,只按照他为非英籍人士,遗产税征收的范围就包括房子、汽车、银行存款、收藏品和企业等有价值的东西。如果按照遗产总额超过免税津贴的部分的统一税率(现为40%)征税的话,王某的父亲或妻子在英国继承时也会损失很多。而且在英国,不同的财产形式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动产继承适用于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不动产继承(在英国包括土地所有权益,也包括抵押贷款)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财产归属地的法规)。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在没有运用遗嘱、信托等工具合理规划的情况下,想要争夺到遗产,在适用的法律面前,让自己成为最该获利的继承人,显得困难重重。如果已故企业家在心里早就盘算好了谁可以获得自己的财产,则遗嘱与信托的作用不可小觑。我们都知道,设立遗嘱,可以让继承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也会有人站出来挑衅遗嘱的权威,所以,我们还要重点说一说信托。
因为遗嘱只能算初级阶段的规划,设立家族信托才是解决财产纷争或者其他相关问题的根本之策,因为设立家族信托后,可让遗产税减至最低甚至完全避免,这被全球范围内的很多富人青睐。比如,已故的第六代威斯敏斯特公爵杰拉德·格罗夫纳(Gerald Grosvenor)的财产,绝大部分由信托构成,并且还是格罗夫纳集团的家族信托,不仅可以将格罗夫纳家族内的所有继承人的名字都写在里面,也能够保障这些钱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人。可以说,这样既避免了遗产税的问题,也避免了所有继承人争夺遗产的问题。
总结
无论是遗嘱还是信托,都只是单纯解决眼下财产纷争的一种手段,若从长远角度来看,有时候即便设立了遗嘱或信托,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尤其是很多企业家身边缺少有经验的私人财富管理律师,很多相关风险都无法预防。但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多问题,做好良好的财富规划,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家事前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