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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能够避免债权人追索吗
导读
对于众多高净值人士来说,家族信托就像一把万能钥匙。它可以随心所欲地被设计成完全适用家族或自身情况的状态,为信托内的资产和受益人提供牢固的风险防范。但是始终保障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悬在信托设立者头上的一把利剑,而人的狡诈和贪欲也会因为这把利剑的存在而最终有所收敛。那么,我们要如何正确认识财富规划的真正意义呢?
案例
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1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甲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被法院裁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甲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裁定内容为:冻结B移动香港有限公司、C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贾某及其妻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除此之外,6月29日,甲高院还冻结了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在E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红利,而且判决这项裁定立即执行。
要知道,在2015年11月,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A银行A1分行举行了一场战略合作仪式,双方在综合授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国际业务等多方面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并且,A银行A1分行将向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及旗下公司,提供100亿元战略性全球综合授信额度,满足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国内外业务的资金需求。可以说,该公司获得了A银行A1分行最大的授信金额支持,却因为一笔内保外贷业务,双方走到了今天的这个地步。A银行A1分行公开表示,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源于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旗下的B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贷款发生欠息,且银行多次催收无果。这并不是贾某第一次陷入财产冻结危机。自2016年11月以来,当D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陷入严重的资金危机时,就有多家与其有债务往来的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焦点问题
贾某如果在危机前就运用购买大额保险、设立信托这样的财富规划方法,那么即便面临资产被冻结的危机,也不会像现在这样被动。
如果贾某当初设立了家族信托,就一定能够避免债权人的追索吗?
案例分析
财富规划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并不是说,只要购买了大额保单或者设立了家族信托,就必定可以使财富与风险隔离。
我们先来说说大额保单。近几年的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额保单的风险隔离功能被大力宣传。其依据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客观地说,并非所有的大额保单都具有风险隔离功能。虽然它具有财富规划的优势,但若要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还需要注意,尽量避免将债务风险高的家人作为投保人。
其实,很多人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是:家族信托可以规避因法律诉讼而导致的资产被查封、冻结的风险,它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影响。但必须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种种优势,其前提都是信托的成立不存在瑕疵。那什么是瑕疵呢?比如,存放于信托中的财产是不合法的,那么信托应当是无效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财富规划的功能了。再比如,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信托。也就是说,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并且委托人不会因为信托的设立,而导致其资产不足以覆盖其债务。如果不存在这些瑕疵,那么家族信托的财富规划功能一般也就能够实现了。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说一下《信托法》中提及的一种状况,即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但信托利益已经分给善意受益人,且极有可能很难追回来。对此,我们举个例子,一位父亲在欠银行钱的情况下,设立了1亿元的家族信托,之后很快把8000万元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给了儿子,而儿子并不知道这个信托的设立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即儿子是善意受益人,银行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即便成功地申请撤销信托,也只能追回信托财产中剩余的2000万元。
当然,如果债权人遇到这种状况,就要想方设法举证,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自己的利益,并且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信托的设立导致委托人丧失偿债能力,即一旦找到无懈可击的证据,就可以提起诉讼继续追债了。
总结
广大高净值人士一定要注意,财富规划工具(如大额保单与家族信托等)有各自的优势,要根据具体的财富规划目的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