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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后,再也不用担心离婚了吗
导读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一向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在2018年《婚姻法》有新规后,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更是很多人纠结的问题。
有人认为,设立信托就可以完全将自己的资产隔离,不会受到婚姻破裂的影响。可是随着挑战信托权威的案例越来越多,我们真的可以不被波及吗?在离婚过程中,就算财产可以避免被对方分割,但也可以避免被法定继承人窥视吗?信托可以在离婚过程中避免被挑战,甚至避免被法定继承人挑战吗?
案例
新西兰最高法院在对某个家族信托的判决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一些家族信托的架构,可能再也无法保护信托中存放的资产,致使财产受到配偶及其他债权人的挑战。而促成这种观点形成的案件,是源于一场离婚官司中的财产分割纠纷。
当时,两位当事人为了可以得到家族信托持有的大量婚内共有财产,恶言相向、对簿公堂。两个信托的总价值高达2800万新西兰币,而最惹人注意的是,作为主要家族成员的前夫,不仅是其中一个信托的委托人,还同时是单独的受托人,而且对于受益人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说,同时身兼委托人、受托人的前夫,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已经赋予自己可以移除其他受益人的自由裁量权,将信托所有的收入和本金都分配给了自己。
这使前妻对这份信托提出了挑战。她认为前夫拥有绝对支配权的信托财产应属于关系财产(relationship property),根据新西兰的相关法律,在分居或离婚时,若当事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失败,则可以由法院介入做出裁决。
在经最高法院口头审理后,双方决定私下和解,但考虑到该案的重要性,法院仍决定公开判决。在判决中,我们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前妻的主张表示赞同,法院认为前夫不受拘束的权力无异于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且该财产确实属于关系财产,因为那些财产都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焦点问题
离婚时,信托会因为哪些原因被挑战?
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收场,但新西兰最高法院提出的这个观点,使得日后信托财产受到来自配偶及债权人的挑战成为可能,让那些希望通过离岸信托来隔离婚姻及债务风险,却又保留大量实质控制权的人,可能无法如愿以偿。
实践中,很多委托人通过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来获得安全感。虽然委托人保留权利的信托是合法的,但是来自配偶、债权人、税务部门等的挑战,很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尤其在涉及全球资产配置时,设立境外信托意味着将财产交给了陌生的信托公司,不论这个公司声誉有多好,委托人在心理上都会有不信任感。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也可能是为了别的目的——比如案例中,委托人通过保留控制权而意图在离婚时排除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那么,我国对类似案件又将如何判决呢?《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信托的设立与国外信托的设立不同,不存在案例中对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排除规定,所以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发生在我国,所设立的信托并不一定会被挑战成功。而且,我国法律并未对信托的撤销有过多规定。《信托法》唯一提到“撤销”的是第十二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总结
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家族财富的传承筑起一道防火墙,如果想要利用信托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就离岸信托而言,很可能会使“阴谋破产”。婚姻生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与付出,婚内财产理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份合理合法的信托才会为家庭财富的传承保驾护航。
在资产全球化配置的大环境下,“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理财口号得到了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认同,我国越来越多的富豪选择在境外设立信托,以期保障资产安全,但境外法律体系烦冗复杂,语言交流存在障碍,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因为心里的“小九九”踩中陷阱,设立了一份有瑕疵的信托。一旦信托出现问题,补救起来可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因此,在这里,我们还是要提醒广大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境外信托前应了解自己的风险情况,必要时应该适当减少控制权的保留,为将来留有足以变通的余地即可,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