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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功能方面的差异
导读
随着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各大保险公司开始有所行动,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而且为了吸引中高净值客户,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大多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出发。比如,父母为了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可以以年金或者分红的方式,逐步向子女交付财产;又比如,死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有保险公司表示,保单不会被强制执行。不得不说,这些宣传确实吸引了不少有需求的人,可是既然大额保单这么好,为什么还有大量的人选择家族信托来进行财富规划和传承呢?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哪一个的功能更具备优势呢?
案例
李某48岁,经历过职场摸爬滚打和人生跌宕起伏的他,早就坐拥千万元。李某认为自己年岁已经不小,又刚得一子,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希望可以给家里留下一些财产,保障母子的生活。于是他找到保险代理人咨询,代理人建议买一份大额身故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李某,受益人则是孩子,以此为孩子将来的生活提供保障。李某考虑后认为可以,毕竟自己的一切最终都是要留给孩子的,这样也许是最好的安排。但李某又考虑到,万一自己发生意外,孩子没到18岁怎么办?到时候妻子会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控制这笔钱,虽然这笔钱本身也是为他们以后的生活给予保障,但万一妻子和孩子不能理性支配这笔保险金,又该怎么办?对此,有人建议他设立保险金信托。
焦点问题
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在财富规划和传承方面有何区别?
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我们知道李某是身故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被保人,其子是受益人。可以说,这一保单的根本目的是,李某在身故后,可以留存足够的资金,用于孩子未来的生活、教育等。但身故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如果到时受益人还不具有独立的理财能力或拿着钱去挥霍,又或者妻子作为法定监护人,滥用保险金,那李某留下的保险金就未按照他的意愿使用。
如果李某采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那么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金的处分和分配要求管理、运用资金,并于信托期间或终止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就可以规避此前李某所担心的问题。李某可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对保险金的分配设置一些条件,并做出详细的规划,比如,在其子成年前,每年可以支付多少学习和生活费用,又如留学、结婚、生育、购房、患病等可一次性获得多少信托利益等。当然,李某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好保险金信托后,他还能选择保留修改信托的权力或更换、添加受益人的权力。李某若觉得孩子游手好闲、肆意挥霍,可以通过修改受益人,或者限制受益人受益等规则来约束他。
我们所说的保险金信托,在国内通常被称为保险金信托1.0模式,即信托的委托人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换句话说,只有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人一致的情况下,保单的投保人才能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目前国内市场已经在考虑,甚至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即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后,家族信托作为保险的投保人,为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投保。
2.0模式相比1.0模式有何不同呢?第一,在2.0模式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须一致,可以根据信托委托人的意愿,确定被保险人;第二,2.0模式中,保单可以被完整地置于信托内,从而规避因投保人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注销,并以保单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可能,这也就规避了保单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总结
保险金信托相对于大额保单能够避免保险金被滥用的风险,而且还可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对保险金的分配设置条件。另外,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我们若能更加注意一些细节,就可以在实现规避风险与对资产的控制方面,加上更高的一层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