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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导读
《武林外传》里的一句台词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把它放在婚姻生活里,在一些情况下会很贴切。婚姻生活之初,彼此都是不分你我,共同创造,共同付出。可是,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双方又什么都想分割清楚,似乎要把东西都放在天平上,唯有两边平衡,才能让纷争停息。但是,在婚姻中,有哪些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被分割?哪些算是个人财产,不能被分割呢?下面要分析的案例,是和房产有关的,包括房子本身和由房子衍生出来的资产——房租,房租问题是很多离婚家庭都会涉及的财产纠纷。
案例
案例一:张女士是个女强人,结婚前,就凭着自己的能力在北京全款买下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后来遇到了丈夫李先生,张女士便在结婚后搬到李先生的家。两个人觉得将之前张女士的房子租出去比较合适,于是,李先生负责在网上发帖、带人看房,张女士则负责起草合同。两人一起与承租人商谈租金,最终以每个月7000元的价格将房子租了出去。可是,两人在结婚后的第五个年头,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了。其他财产的协调都很顺利,但是当涉及张女士房子的租金,两人就谈不拢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共收房租40万元,李先生认为,这笔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分割一半,自己应分得20万元。但是张女士却认为,这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是个人财产,即便是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也应当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分割。双方对该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休,最后闹上了法庭。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是一对结婚5年的夫妻。2010年两人结婚的时候,王某的父母决定在两人婚后资助双方买一套商品房,首付50万元并将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切办妥后,两人共同贷款60万元,支付剩下的费用。5年后,也就是2015年,二人因为种种原因决定离婚。当时房子已经升值到250万元,赵某要求对房产公平分割,但是王某不同意。王某认为首付是他父母出的,产权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并不想与对方平分。这样,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焦点问题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房产分割会面临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问题一:个人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产生了租金,离婚时该怎么分这份收入呢?
先来看看案例一,面对张女士和李先生这种情况,想必很多人都会想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单看这一条规定的话,李先生不能得到租金中的20万元。但是也有人说,是否算是孳息,要看夫妻对产生的收益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贡献。孳息是客观上必然会出现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比如,果树结果是自然规律。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投资、经营一片果林,婚后经双方共同栽培、耕作而获得收成,那么此时的果实显然不是自然孳息,而是《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因此,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要注意导致孳息产生的,到底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因素。
如果这40万元是房产本身的自然增值,并没有因为李先生的付出和努力,就像果树本该结果一样,未受人为因素影响,就和房子本身一样,为个人财产。但是这40万元孳息,有夫妻为之共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贡献,就像婚后经双方共同耕作、栽培而获得的水果,明显不是孳息,而是《婚姻法》中提到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负责在网上发帖子、带人看房,张女士负责起草合同,两人还一起与承租人谈租金,这显然是夫妻二人在共同为租房一事努力。因此,李先生理当分得一半租金,即20万元。
这一案例,会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法官的法律智慧:究竟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于房租为孳息,而判定房租为一方的个人资产,还是按照共同财产的法律精神,基于房租为夫妻共同付出时间、精力的所得,而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认为,如果夫妻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密不可分的贡献,该房租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首付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此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如果两人离婚该怎么分房产?
案例二中王某和赵某的情况,我们应该从哪里入手分析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法院将“出资”的解释为“全额出资”。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并非全额出资,王某和赵某还有60万元的共同房贷。不过,只要可以确定是王某的父母出了50万元的首付,并且产权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那很大程度上可以将这50万元的首付,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赠与。也就是说,其中价值50万元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增值,应当认定为王某一方所有。而当时双方共同还贷的60万元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才是夫妻共同所有、需要被分割的部分。而且,在分割的时候,法院也有可能会根据夫妻各自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分割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家庭可能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付首付,然后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又不一样了。
总结
在婚姻中,分辨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非常重要,否则万一离婚,双方可能因争执不下而闹上法庭。有的家长为避免自己的子女日后因为房子的问题而面临法律纠纷,会为孩子全款买房,并赠与子女。当然,夫妻双方可以运用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避免房产纠纷,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官司,保障自己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中写道:“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孳息’一词应作限缩解释,专指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家庭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按照主观能动性行为或客观被动性行为的划分标准,强调客观被动性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