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导读
中登公司的统计年报显示,2017年仅新增的股票投资者就高达1587.26万人,相较于2016年的人数增加了13.44%。可见,中国投资股票市场的人越来越多。股票是带有浓重个人投资概念的财产,一旦牵扯到离婚,是否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股票被视为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
案例一:男方许某,在婚前就炒股,手中有价值80万元的股票。后来与女方万某结婚后,他也依然非常关注股市,经常根据股市的行情,买进或卖出。两年后,许某账户里的80万元股票,已涨到200万元。可是在第四年的时候,万某向许某提出了离婚,但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许某婚前80万元的股票,在婚后涨到200万元所产生的120万元增值归属,争论不休。在争论无果后,两人闹上了法庭。
案例二:《南方都市报》曾报道过一个新闻,王女士与黄先生于1987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王女士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中,法院判决,股票账户中若干股票归王女士所有。黄先生提出上诉,认为股票及家中的电脑、空调、电脑台、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说法遭到法院驳回。王女士称,由于前夫不愿意把股票给自己,自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才得知,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黄先生把账户中的股票分五笔全部卖出。鉴于此,法院认为:“因本案判决分割的股票已被黄先生私自转让,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对于生效判决的该项内容应当终结执行,由王女士另行起诉解决。”王女士只好再度起诉,要求丈夫执行此前离婚官司中有关股票财产分割的判决。
焦点问题
问题一: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或收益,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增值或收益部分进行分割?
问题二:离婚官司中,一方股票账户里的股票,被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应该将一半财产分给对方,但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却私自卖出了所有股票,对此,对方该如何得到赔偿?
案例分析
问题一: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另一方是否有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上述案例一中许某婚前账户里的80万元在婚后增值到200万元,所产生的120万元的收益,算不算是自然增值呢?对此,在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还要搞清楚什么叫自然增值,而识别自然增值的关键因素,就是看夫妻对该增值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贡献。自然增值主要是自然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这种增值是通过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在原有基础上增长,这种主动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种增值是毫无人为经营因素造成,是纯天然增长的利益,即被动增值,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如果许某的80万元股票,是一直放在账户里不动而涨到200万元的,那就属于自然增值,算个人资产。但是许某在婚后多次将股票买入再卖出,因此该增值就是经过人为努力、经营而获得的利润,这种情况下,增值出来的120万元,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万某应分得60万元。
所以,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相关买卖操作,在离婚时,其收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被分割。
问题二:离婚官司中,丈夫股票账户里的股票被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将其中的一半财产分给妻子,但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丈夫却私自卖出了所有股票,另一方该如何得到赔偿?
在案例二中,王女士起诉离婚,对于财产分割,一审法院判决,黄先生股票账户里的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账户中若干股票归王女士所有,但黄先生提出上诉,认为股票及家中的电脑、空调、电脑台、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他个人的资产,但该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由于黄先生不愿意把股票给王女士,便在没有经过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账户中的股票分五笔全部卖出。王女士只好再度起诉,要求黄先生执行此前离婚官司中有关股票财产分割的判决。王女士认为,黄先生卖出股票获取现金,不仅损害了自己所持股票在当时的股权价值,也损害了自己基于其股东地位本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尤其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另外,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股权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或降低。鉴于执行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发出执行裁定书,王女士认为,应当以该日期作为赔偿损失的基准日。如果该股票经过复权,按复权后的股价来计算的话,由于股价上涨,截至2016年1月6日,应以该日自己持有股票的价值来算赔偿数额。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黄先生名下股票账户中的部分股票,自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对分到的股票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获得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卖出了其股票账户内的全部股票,实际处分了已判决归王女士所有的部分股票,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对王女士的财产造成损失。故法院认定黄先生还应向王女士赔偿卖出相关股票的价款和利息损失。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应该计算股价上涨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以侵害行为发生时,即黄先生卖出股票时的平均交易单价计算损失。法院认为,股票所代表的股权价值,会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而增加或降低,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且股票价值的实际实现也与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密切相关。而王女士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交易习惯,也未能证明如果依其交易习惯,必然获得的涉案股票在被黄先生擅自出卖后的升值部分和相应股利。
总结
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要看该收益是否构成《婚姻法》里的自然增值,而认定自然增值的关键因素是看夫妻对产生的收益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贡献。像案例一中的许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因其在婚后经过努力、经营而获得利润,那么那部分利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中,法院已经宣判一方的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生效后,一方私自卖出对方股票,对此,对方该如何获得赔偿?我们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相关方交易习惯的证据、买进卖出的交割单,以及擅自卖出后的升值部分和相应股利的证据。根据不同的细节,判决的结果也会不同,否则法院在计算损失的问题上,会因为股票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而按照实际卖出股票时的平均交易单价进行计算。
朱鹏景。离婚后丈夫卖股票涨价,妻子起诉要求赔偿[N].南方都市报,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