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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保险隔离风险
导读
研究表明,收入水平越高的人,对保险的需求越大。尤其是近年来国家经济增长的推动,以及全球对资本金融的普遍重视,一些具有特定功能的保险,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只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虽然日益壮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距离。再加上我国目前险种众多,该如何选择真正适合自己、能够保障自己生活的保单,就成为有需求之人的一大困扰。在本书中,我们已经讨论了购买保单需要注意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目前市面上最受欢迎的保单功能来进行分析,看看这些保单是否真能规避债务。
案例
陈某和罗某是一对夫妻。陈某婚前从贺某处借款50万元,而陈某婚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了。对于50万元的借款,罗某认为这是陈某婚前所借,和自己没有关系,不打算担负还债的义务。于是贺某上告法院,要求陈某的遗孀罗某和陈某的父母还债。由于陈某没有留下遗产,也就谈不上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为其还债的情况。法院判决罗某和陈某父母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50万元不是小数目,贺某只好想其他办法。经过一番调查,他发现有4份陈某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贺某随后上诉,认为陈某虽然没有遗留财产,但是保单的理赔金应该用于偿债。经过法院核查,2010年至2012年,陈某母亲作为投保人,以陈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保险。其中,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各一份,都没有指定受益人。另外,以陈某母亲为受益人的寿险保单有两份。2013年6月,保险公司支付上述保险合同的赔偿金共32万元。
焦点问题
如何利用保单隔离风险,从而有效保障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中所列情形与本案相关的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陈某的保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两全保险赔付的9万元,及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6万元,就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用来偿还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另外17万元的赔偿款,由于指定了陈某母亲为受益人,则不属于陈某的遗产范围,应当按照陈某的遗愿,留给其母亲用于保障家人的生活,而不用于清偿债务。
陈某的案例,是非常典型的保单隔离债务的案例。因为在很多案例中,当事人想为配偶和父母留下一笔财产,但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导致继承人要面临偿还当事人债务的窘境。
那么,投保人在签订保单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任何试图通过保险实现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比如恶意避债、恶意避税或进行资产转移的行为都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二,也是上述案例里强调的,受益人必须明确,否则保险金可能会被视为遗产而被继承,需要缴纳税费和清偿债务。
第三,对于大额保单,最好能指定多位受益人,因为如果受益人先于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而保单项下无其他受益人的,那么保险金仍将被视为遗产而继承。并且,被保险人在指定多位受益人时,可以将所有受益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序,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财富的传承。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据此规定,当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最常见的身份关系的变化就是因离婚导致夫妻关系的消灭)后,如果未及时变更受益人,保险将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而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继承。
总结
根据上述案例,在签订保单时,被保险人一定要指定受益人,且最好能指定多位受益人,以防止由于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益权而导致没有受益人的情况,而且一旦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受益人变更。还要注意,如果婚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的话,债务隔离功能可能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做受益人是更为妥帖的选择。不过,在不同的情况下,即便保单设计相同,能达到的效果却未必一样,且每份保单想满足的需求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