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保险返佣合法吗
导读
买保险,明明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障,可是现如今很多人更看重的是返佣,消费者会不断比较哪家公司的保险更便宜,哪家代理人给的回扣更多。在保险行业,客户主动要求返佣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返佣甚至成为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一大营销竞争手段。然而这种以返还佣金的方式获得的客户,当真不会影响后续的理赔吗?这种方式合法吗?它是行业中的潜规则吗?
案例
案例一:香港某外资银行前雇员程某,于2012年转介一客户给保险经纪人黎某,事后程某向黎某索要50万港币作为报酬。2016年,事件遭揭发,程某被裁定为收受利益罪,于不久前经香港法庭宣判,获刑18个月,并退还非法所得50万港币,该保险经纪人亦因诈骗罪被判入狱8个月。
案例二:2009年,我国内地的王女士赴港准备为其丈夫购买香港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险代理人提出返佣条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可是,在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香港保险公司的通知,其3年前的保单被中国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宣告作废。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来当时与其签单的港险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举报,因屡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销执照。该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户的保单也均遭作废处理。
焦点问题
中国内地和香港,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案件分析
所谓保险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将自己所得的一部分佣金返还给投保人。保险代理人返佣的出发点不一,有的是为了拉拢投保人,有的是急于完成业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给客户返佣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其实非常注重保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在英、美、日等国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这也就意味着,保险代理人是开拓、发展保险业务的重要一环,所以必须要被重视,要被规划在法律管理的范围内。
中国香港的法律规定,保险返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贿赂行为,即保险从业人员主动提出返佣,希望以此留住客户,促成客户购买保险;另一种是索贿行为,即保险购买方或者中介方主动提出索要返佣,返佣形式不局限于佣金。如果保险代理人,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被举报,香港保险业联会就会先出马,对代理人进行处罚,让其暂停执业1~3年,情节非常严重的,将面临终身被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而如果客户索取或者接受返佣,虽然香港保险业联会不会对客户进行处罚,但是廉政公署会出动。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利益的提供者还是收取者,都是有罪的。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为了招揽业务,不少营销人员会把本应自己获得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这已经成为业界潜规则。此项规定目的是限制、打击保险业营销人员“返佣”“揽客”的不正之风。
不过,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相关法律完善,但是很多代理人都会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而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可以说,我国目前的保险行业存在诸多消费隐患。
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保险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
总结
保险代理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准则,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客户与自己的职业本身负责。毕竟,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返佣,都破坏了保险本身的原则,而构成了欺诈。如果保险代理人为了完成业绩,通过返佣去向客户介绍并不适用的产品,那么客户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和体验,关键时刻无法抵御风险,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对整个保险市场来说,都将是致命的打击。客户也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贪图返还的钱财,而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否则既得不偿失,也有可能因为涉嫌受贿而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