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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就可以一劳永逸
导读
很多遗嘱受益人都曾经上法庭挑战遗嘱的效力,而且此类案子大多最终以遗嘱无效而告终。因此,如果一个家族过于庞大、分支众多、关系复杂,那么在配合遗嘱的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就很有必要。但设立了家族信托就不会遇到其他问题了吗?
案例
2015年,泽西皇家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常耐人寻味的家族信托争议案件,其判决结果也是史无前例的。而打这场官司的,是一个美国大家族,因此也不难想象,其家族内部的复杂程度。公开资料显示,这个家族设有两个家族信托,设立人均为父亲,他同时是两个家族信托的保护人。根据信托条款的规定,两个信托的保护人都有变更、任命受托人和保护人的权力。因此,在父亲决定卸任之际,他指定了新的信托受托人,并任命了两个儿子作为两个信托的新保护人。然而,作为受益人之一的女儿,却不同意父亲的做法,主要的理由是,她与家族成员素来交恶,甚至与他们在美国国内“对簿公堂”,因为彼此间存在利益冲突。与此同时,她甚至表示,担任新保护人的兄弟俩根本没有实现经济上的独立,他们仍依靠父亲的支持过日子,对父亲唯命是从,所以她请求法院来定夺。
焦点问题
设立好的信托还会出现问题吗?
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关于美国一个大家族的故事,它让我们看到了家族信托内部的复杂性,以及大家族内部可能存在的矛盾和纠纷——最常见的无疑是亲人间的利益相争。
首先,泽西皇家法院认为,信托保护人重新任命受托人和保护人时,应该遵守四个原则:以受益人的利益为优先、必须合理行事、仅考虑重大相关因素、不应出于不明目的而为之。其次,法院认为从诉讼中,不难看出女儿与其家人间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因为女儿指控其兄弟在治理家族企业时,涉嫌伪造、欺诈、违反诚信等问题;法院还发现,两个儿子无法证明他们能够独立做出中立的决定。最后,泽西皇家法院认为,两个儿子无法承担作为保护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父亲的决定无疑是一个不合理的行为。因此,为了信托本身及其受益人的利益,泽西皇家法院根据上述四个原则和家族中亲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判决有关受托人和保护人的任命无效。
信托保护人的作用大多是为了牵制受托人、受益人,避免他们恣意妄为。法律法规对保护人的权力并未做出详细的强制性描述,家族信托的保护人的权力多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为了使家族信托能够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管理的目的,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往往被赋予较为广泛的权力,包括增加受益人、更换受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及信托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等。如果保护人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甚至与委托人的权力相同,那么一旦委托人指定的保护人无法承担保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就无法起到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及信托财产的作用,这对于家族受益人的权益乃至家族财富的传承都是非常不利的,也违背了设立家族信托保护人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担任新保护人的兄弟俩根本没有实质上的独立能力,甚至仍依靠父亲的支持过日子,他们就无法说服大家相信他们能够独立做出客观中立的决定,那么,将来当他们担任了保护人,如果不能履行保护人相应的义务,势必会对信托利益及受益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一直以来,离岸地区的法院通常不愿过多干预私人信托的内部运作,除非是在必要且必需的情况下才会介入。而这次判决结果预示了泽西皇家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重大趋势,从泽西皇家法院最新的判决结果不难看出,该案向有权任命受托人及保护人的人传递出一个重大的信息——当他们行使任命权时,都应该本着善意,并合理考虑各重大相关因素来指定新任受托人或保护人,否则法院如果认定,任命将可能成为影响信托运行的重大障碍,那么出于保护信托及其受益人的利益,会判定该行为无效。
总结
我们要提醒保留任命权力的信托保护人或信托委托人,应该高度注意自己的行为,以免面临任何不必要的风险和挑战,更应该关注相关重大判决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搭建一个完备的信托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