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大萧条和开放式共同基金的出现
未知
大萧条和开放式共同基金的出现
爱德华·G.莱弗勒(Edward G. Leffler)创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基金是美国第一只开放式共同基金,时至今日依然活跃在行业内。59范凯特维奇的基金是预先限定股份的数量,这些股份只有通过卖给新的投资人才能变现,莱弗勒则不同,他创立的共同基金股份数量不固定,资金的流动靠赎回来实现。也就是说,投资者所持有的共同基金份额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的发行者进行交易,发行者将相应数量的现金偿还给投资者。莱弗勒的基金成绩斐然,运作一年后已有200名股东,管理着39.2万美元资产,在1924年这笔资产比今天要庞大得多。就在莱弗勒创立基金的4个月后,保罗·卡博特(Paul Cabot)创立了美国道富投资信托基金,地点也在波士顿。60
虽然这类基金确实在早期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但是与20世纪20年代较大型的封闭式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相比,这类基金管理下的资产微不足道。事实上在1927年,开放式共同基金的资产只占投资公司管理下总资产的3%。61然而,1929年大崩盘期间封闭式基金的大幅贬值使开放式基金变得更具吸引力。到1936年,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基金管理的资金竟达到了1.3亿美元。621936年的《税法》使开放式基金获得了税收上的减免,促进了开放式基金的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1929年大崩盘后暴露出的严重的经营不善和业绩不佳,政府开始密切关注缓慢发展的共同基金行业。政府的目标是管理投资人和投资顾问间的同盟关系、防止违法行为、帮助市场在大崩盘和大萧条后重拾信心。联邦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案都对共同基金行业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首先是1933年的《证券法》(Securities Act),该法案要求共同基金要向联邦政府登记注册,如果投资计划书有变更,要向投资人提供更新的版本。其次是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规定联邦政府不只对基金本身,也对参与管理资产的基金经纪人进行授权注册。该法案还要求共同基金每年要向新成立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报告。63
这些法案虽然是该行业迈出的积极的一步,但没有根除所有不端行为。SEC在这些法案颁布后做了一项研究,研究发现一些销售人员或经理在没有明确投资目标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酬金,将投资人的资产在不同基金间进行转移。64尽管国会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的框架下采取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这种方法不能够解决不法从业者滥用职权的潜在问题。因此,国会通过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该法案增加了登记注册条例,更重要的是包含了反欺诈措施和严格的管理规定。同年又通过了《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投资顾问法》提高了现有法律的精确性,被认为是共同基金行业基础性的法律成果。该法案要求对运作过程和基金结构进行清晰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频繁地提供基金业绩的最新信息。还禁止了可能因产生不必要费用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关联方交易。65此外,SEC可以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该法案还明确规定共同基金的董事与其他企业的董事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受托责任,基金的董事会至少要有40%的成员不受投资顾问的影响(后来SEC将此比例提高到75%)。66
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本身的机制可以使其与时俱进。SEC被赋予指定法规和监督基金遵守法律的权力。国会了解共同基金行业发展的速度,毕竟其发展正是迫使国会采取行动的原因。67同时国会也明白设置一系列可能妨碍投资者进行可增值投资的规定是有弊端的。这正是杰出的法律成就所应具有的特点——在保护投资者和持续鼓励创新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二战”后时期
“二战”后,共同基金表现出两大创新:其一,一只成立时间较早、名为投资者多元化服务(IDS)的共同基金率先通过内部销售团队发放共同基金股份;其二,投资者能够接触到拥有更复杂、更加找准利基的投资策略的基金,其策略包括瞄准国际市场或固定收益,专注于某个产业部门等。68这些发展最终有利于产品多样化的公司,使其能够利用内部销售团队根据投资者需要为投资者量身定制,向投资者提供一整套产品。伴随着这些发展的脚步,共同基金在1946年到1958年间行情看涨,其股份的总销售额超过了100亿美元。69
此时,对于共同基金的市场情绪十分高涨。到处洋溢着对共同基金的热情,甚至那些和金融无关的书报刊物也对其进行报道。如《居家设计》(Better Homes and Gardens)杂志中写道投资共同基金“不会让你倾家荡产”。70这种过分膨胀的信心和热情被从1969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的熊市击碎了。共同基金在整体的经济形势和石油危机下未能全身而退。资产净值急剧下降,经常跌到最高值的一半。大众对下跌的共同基金不再抱有幻想,以致《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指责基金行业面临着“形象问题”。71
然而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布鲁斯·本特(Bruce Bent)和亨利·布朗(Henry Brown)创立了第一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储蓄基金”(Reserve Fund),72其目标是承担极小风险、保全资本、获得小而稳定的收益。这类基金能够吸引投资者,是因为规避了Q条例。当时Q条例对储蓄机构的存款利率做出了限制,这在当时通胀的背景下非常不利。这类基金的中心任务是在不使资产净值跌破每个基金单位1美元的条件下产生收益。事实上,这类基金大多完成了使命,但在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少部分基金未完成这样的任务,其中就包括布鲁斯·本特的“主要储蓄基金”(Primary Reserve Fund),该基金此前投资于雷曼债务。
共同基金在20世纪90年代资产大幅增长,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共同基金资产的增长受益于90年代牛市时价格的上涨和投资者的热情。第二,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账户(IRA)有利于客户转向共同基金。随着固定缴款计划发展、投资负担从企业退休基金计划转向个人,共同基金成为投资者寻求的便利的投资方式。第三,随着分配制度完善、基金产品发行增加、与指数基金的初步竞争,许多共同基金的收费降低,尤其是加入和撤出基金的手续费降低。
当代共同基金行业
共同基金行业显然也与时俱进。如今,股票型共同基金占有共同基金总资产的45%,而主要投资美国国内企业的股票型共同基金占有总资产的33%。同时,资产也越发集中在大型共同基金中。2000年管理资产最多的前10家公司共掌握共同基金总资产的44%,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上升到53%。732013年末,美国共同基金管理下的资产达到了15万亿美元。74
该行业也很可能继续集中于产品多样化的平台。虽然产品创新和提供一系列多样化产品的能力第一眼看上去确实是积极的发展,但是超过一定限度时,这些发展未必能让投资者获利。毕竟共同基金的目的是通过专业经理人来简化安全选择决策,如果基金行业发展到使投资者必须在无数只基金中进行选择,那么简化的目标就没有真正实现。此外,在产品多样化的基金内部,存在这样的风险:该公司对某种特定基金的运作能力可能不及只负责单一产品的团队。对于负责单一产品的团队来说,每一只基金的效益都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但对于多样化产品的经理人来说,忽视或停止某一只效益不佳的基金的业务可能不对整体业务造成很大影响。这些基础的、带有哲学性的问题将在接下来的数十年里始终伴随着该行业的发展,只有时间才能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