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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中国古代的专利,通常称为榷利。比如说盐榷,就是由国家垄断食盐的经营权,以达到寓税于价的目的。从管仲推行“官山海”开始,直至今天,中国的食盐专营已经有2600多年的历史了。这2600多年又可大致划为两段。从春秋战国到唐宋之际,盐榷大都是由官府直接经营的。唐宋以降,改为拍卖“盐引”,也就是经营配额。官府只管收取榷利,由盐商负责具体经营。榷利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极其深远,对此笔者还有更加深入的讨论,请参见社会文明篇的《官山海》一文。
在17世纪之前,英国的专利是可以由国王任意设立的。借用晁错的话说,就是“出于口而无穷”。比如说,这个商人进献一件宝物,国王就赐给他五年的淀粉专营权;那个商人贡奉一笔钱财,国王就赐给他十年的食盐专营权。与直接征税不同,滥发专利虽然也会引起民怨,但是民众的怒火往往指向专利商人,国王则得以隐居幕后。
在这个阶段,欧洲的专利与中国的榷利一样,都是纯粹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进入大航海时代之后,许多新生事物涌入欧洲。英国国王开始有了新的追求。当时威尼斯的制造业水平非常高超。很多珍品在英国根本买不到,这还不是花多少钱的问题。
1537年,亨利八世向一名威尼斯商人赐予20年专利权,请他把威尼斯的丝绸工业引入英国。继任国王爱德华六世又以专利的形式引入了威尼斯的玻璃工业。1561年,伊丽莎白女王正式宣布,所有在英国境内生产创新产品的制造业,都可以获得专利。
请注意,“引入新品”和“获取收入”这两个目的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前面这位鼎力支持创新的伊丽莎白一世,在历史上同样以滥用专利、横征暴敛而闻名。
1624年,《垄断法规》颁布。它对国王创设专利的权力做出了两条原则上的限制:第一,只能为英国境内未曾生产过的产品创设专利;第二,专利期必须固定,不能无限延长。《垄断法规》的立法本意,可能只是想让新专利的设立尽量不要影响其他商人的既得利益,但是客观上起到了促进技术革新的作用。尤其是在随后到来的工业革命中,专利制度居功至伟。瓦特就曾经为他设计的蒸汽机申请过专利。
当然,专利制度绝非英国人独有。美、法等国也有自己的专利法案。它们的核心逻辑也是大同小异,即发明人以专利申请费为代价,向政府换取市场上的排他性。这个时候的专利,就跟现代政府拍卖土地、拍卖车牌、拍卖电信频谱的性质差不多。
1836年,美国对专利法做出了一个重要的修订。它首次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详细公开与专利相关的技术细节。这个要求在更早的年代是不必要的。因为当时的“尖端科技”,比如蒸汽机、铁轨、纺纱机等,它们的结构都可以一眼看穿。发明问世之后,它的技术细节等于就自动公开了。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发明越来越复杂,以至于负责审议专利的机构首先崩溃了。工作量太大,专业性太强,审议专利的机构承担不了这个责任,所以要求申请人自己公开技术细节,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
美国的《1836年专利法》问世还会产生一个副作用,那就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被迫向全社会分享自己的知识。这就使得公众可以更加容易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产生更多的新发明。
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副作用渐渐变成了主作用。专利申请费的重要性几乎消失。专利,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它的核心逻辑转变成了发明人以分享自己的知识为代价,向政府换取市场上的排他性。
因为专利从来就不是什么天然的造物,而是发明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笔交易、一项契约,所以在发明人与发明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肯定会发生竞争。
比如说,前面提到的美国《1836年专利法》就规定,美国人申请专利,只需要缴纳30美元的申请费,而外国人则需要缴纳300美元;另外英国人被列为单独一档,必须缴纳500美元才能申请。要知道,500美元在当年已经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了。
再比如,专利法领域有一个很著名的“在先原则”之争。有些人主张“发明在先”,也就是说,如果有多人申请同一个专利,那么无论谁先申请,先发明者得之。有些人主张“申请在先”,也就是说,如果有多人申请同一个专利,那么无论谁先发明,先申请者得之。
从常理上说,似乎“发明在先”更近人情。但是实际上各国普遍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为如果发明人迟迟不肯公开自己的技术细节,那么“以分享换排他”的社会契约就无法成立。毕竟,政府没有义务因为某些人才智超群就奖励他。政府只应该回报那些为公众做出贡献的人。
当然,完全实行“申请在先”,对原创发明比较集中的国家不利。所以美国就长期实行“内外分治”。对于在美国境内完成的发明,适用发明在先原则。对于在其他国家完成的发明,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美国的这种霸道嘴脸,说白了就是: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世界各国当然要群起而攻之。终于在2011年,美国修改了本国专利法,确认遵守“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制度曾经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有可能颠覆专利制度的新兴力量也已经出现了。某些跨国公司和企业巨头,倚仗着强劲的技术实力,已经不再需要寻求各国政府的保护了。这些公司通常只在全球几个大国申请专利,在小圈子里用“分享换排他”。至于其他中小国家,就算是把东西送到面前,让他们仿造也造不出来,还有必要跟他们申请专利吗?申请专利就要公开技术,技术公开了,得到的不过是10年、20年的专利保护期,而干脆不公开却可以让这些国家永远落后。
如果是更加机密的顶尖技术,这些巨头甚至不愿意跟任何一个外国政府分享。既然不公开技术,就不能申请专利,也就得不到保护。可是得不到保护,就要整天疑神疑鬼。直到哪天别人仿造成功了,他们也不愿意去反思当初的贪婪,想想自己为什么不满足于有限的专利期,偏偏要沉迷于追求永恒的垄断。
某些人经常指责别人偷了他们的东西。殊不知,这些东西本来就不存在。专利,只应该是一份平等、互利的社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