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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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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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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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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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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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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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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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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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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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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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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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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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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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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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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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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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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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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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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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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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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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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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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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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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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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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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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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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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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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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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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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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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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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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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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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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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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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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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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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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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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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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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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奏:经济与法律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的最初几年是石油公司的黄金时代。伴随阿拉伯石油危机和伊朗伊斯兰革命,几年间原油价格从1972年的每桶5美元涨至50美元,1981年更达到顶峰——每桶100美元。伴随油价的飙升,石油公司利润疯涨,产生了大量的现金流,随之而来的是相互之间的并购浪潮,建立起一个个巨大的石油帝国。我们今天故事的主角——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简称Unocal公司——也在这风云年代,被卷入了一场敌意收购的商业战争之中。

在美国商业史上,敌意收购公司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在此期间,出现了一种叫“周六夜市特供”(Saturday Night Special)的收购形式。“周六夜市特供”原来是指在美加出售的廉价、低质的小手枪,常被街头混混用作周末枪战的武器,简称SNS。

这种敌意收购的特点是用现金作为对价(从而规避证券登记要求),以稍稍超过目标公司股票市价的价格要约收购目标公司一部分已发行的股票。要约发出的时间通常选在周末,而要约的有效期限很短,一般只有3~4天。在此期间内,发出敌意收购要约者按照先来先得的顺序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售出的股票,直至达到其规定的收购比例。一旦收购方通过这第一轮次的要约收购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接下来就会发动第二轮的收购。不过,此时,收购的对价就不再是现金,而是各种实际价值低廉的证券。经过这第二轮收购,在首轮收购中没有出售股票的目标公司股东就被挤出了公司,而他们手中握着的只是一些不值钱的证券。

“周六夜市特供”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具有极大的胁迫性和杀伤力。试想一下,假如所有股东都坚持在第一轮不向敌意收购者出售股票,敌意收购者当然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可能有后面的第二轮收购。换言之,如果股东们团结一致,他们能够维持目标公司的现状,也就是保住现有的股价收益。可是,如果有股东悄悄将股票出售给收购者,那么,一旦第一轮收购成功,这名股东就能获得超过其原有股票市值的现金对价;即便收购不成功,这名股东仍旧能保留住原有股票的市值(如果达不到要约规定的收购比例,收购要约将失效,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变化)。反过来,假如自己选择不出售,而别的股东却出售了股票,结果自己反而要沦为在第二轮收购中被低价挤出去的少数股东,必然损失惨重。所以,对股东个人而言,选择在首轮出售股票当然比坚持不出售要强。

于是,博弈论上经典的“囚徒困境”出现了——明明团结一致有利于股东的整体利益,可是,私人的小算盘却指引大家四分五裂。再加上“周六夜市特供”独特的突然性、短期性和只按先来先得收购的特点,令目标公司的股东们几乎来不及多作反应就只能争先恐后地将股票卖给敌意收购者,唯恐沦为第二轮收购中的鱼肉。

为了限制这种极具胁迫性的要约收购方式,美国国会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对要约收购加以限制。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要求取得目标公司5%以上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披露其身份及意图;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假如要约只收购部分股票,则收购方不得采用先来先得的收购方式,而必须按愿意出售股票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收购。

《威廉姆斯法》的出台尽管令“周末夜市特供”寿终正寝,却没能让保留了其主要特质的敌意要约收购绝迹,其中最主要的特质是:分两轮实现对公司的收购,前一轮的收购条件明显优于后一轮的条件。在公司并购领域的行话中,这被称为“前重后轻的双层要约收购”(two-tier front-end loaded tender offer)。

激战:收购与反收购

1985年4月8日,美国第12大石油公司Unocal的股东们就收到了这样一项前重后轻的双层收购要约,而发出要约的正是Unocal公司最大的股东,掌握了公司大约13%股份的Mesa石油公司。Mesa的收购条件是:在首轮以每股54美元的价格现金收购Unocal公司37%的股票,从而令其持有的股票略高于50%,以取得公司控制权;对于余下的Unocal股票,Mesa则将以表面价值为54美元的高风险、低顺位的劣后债作为对价进行收购。要约发出的时候Unocal的市值将近70亿美元,每股价格在35~40美元之间,而Mesa市值只有15亿美元左右,这是一笔蛇吞象的交易。

这里有必要先插两句介绍一下Mesa的创始人和董事长Boone Pickens。此公报童出身,却极具并购天赋。还在卖报的时候,这位十来岁的少年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由其销售的报纸从28家一举扩展到156家。28岁时创立了Mesa石油公司。1969年Pickens带领Mesa成功合并了堪萨斯州的一家天然气大公司Hugoton Production Company。不过,最让Pickens出名的是他在80年代初进行的一系列针对石油公司的并购行动。这些行动大多有一个特点,就是最终并没有真的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他玩的这种资本游戏被称为“绿邮讹诈”(greenmail)。换句话说,至少表面看来——当事人自己当然从未承认过,Pickens不像一位认真的战略收购者。

“绿邮讹诈”的英文greenmail原本是由greenback(美元)和blackmail(勒索)两个字合成的,生生就是“勒索美元”的意思。在公司并购领域,它专指不以收购目标公司为目的的一种要约收购。要约人往往以收购威胁为幌子,迫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向其支付赎金,即溢价回购要约人手中的股票。

最终,此公转身成为对冲基金管理人,并给自己的基金起名叫BP。不过,这个名字和著名的英国石油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只是他名字Boone Pickens的首字母缩写。长袖善舞的Pickens早已是数十亿美元身家的超级大富豪。如今,年近九旬的这位资本大鳄依然活跃于市场上,还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与慈善事业。

《威廉姆斯法》虽然没能杜绝胁迫性的双层要约收购,却延长了要约的进程,从而给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反击的机会。Unocal的董事会就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发起了保卫公司的反收购大战,领导这场资本战争的是年届古稀的Unocal公司CEO兼董事长Fred Hartley。据说,这个老头性格坚韧、脾气急躁,与身为公司大股东的Pickens素来不睦。

不过,虽然Hartley先生平素暴躁,但其组织对Mesa要约的反击却有条不紊。在Mesa要约发出5天之后,Unocal的董事会——包括8名独立董事和6名内部董事——第一次开会研讨对策,有一名内部董事因故缺席。会上Unocal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高盛——作了详细的估值报告,认为Mesa的要约严重低估了Unocal股票的价值,如果完全清算的话,Unocal每股的现金价值至少应当在60美元以上。此外,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作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报告。

代表高盛向Unocal董事会作分析报告的Peter先生也大有来头。稍稍了解一点高盛的人都知道它是“高记”和“盛记”的合伙。这“高记”是指Marcus Goldman,而“盛记”则是他的女婿Samuel Sachs。这位Peter先生也是姓Sachs的——“盛记”的传人,乃是Samuel的侄孙,投行界的富三代。

这位“盛记”传人向Unocal董事会提出了几种反击策略。其中之一是由Unocal自己向股东发出要约,收购自己的股票,要约价格在每股70到75美元之间。此后,8名独立董事又单独与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顾问进行了会谈,并一致同意建议董事会采取自我收购的方式对抗Mesa的收购要约。接着,董事们再次举行全体会议。虽然当天的董事会总共持续了9个半小时,但董事们只是一致决定拒绝Mesa的收购要约,而对发出自我收购要约的反制措施并没有作出正式决定。

两天之后,董事会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听取Unocal财务副总裁和助理法律总顾问对自我收购的条件以及相应融资方案的详细说明。随后,董事会一致批准了自我收购方案。据此,Unocal将以每股72美元的价格,向除Mesa以外的股东收购Unocal股票,对价的支付形式是Unocal公司的债券。不过,此项收购有一项前提条件,只有当Mesa取得6,400万股Unocal股票(约占已发行股票的51%)——实际也就是Mesa的要约收购成功——之后,Unocal才会对余下的49%的股票进行自我收购。

在此分析一下Unocal反击方案的妙处。首先,这一自我收购的方案将原先Mesa提出的“前重后轻”的双层要约收购转变成了一项“前轻后重”的收购方案。由于Mesa的首轮收购价格只有54美元,而没有被其收购的剩余股票却能以72美元的价格出售给Unocal公司,股东自然不会愿意接受Mesa的要约,而会握住股票不放,等待Unocal的自我收购。自我收购方案将Mesa持有的股票排除在外,Mesa自然也就无法享受到回购的溢价。

然而,Unocal自我收购方案更加高明的地方在于其设定的自我收购条件基本不可能实现。设想一下:假如所有的Unocal股东都盘算着等待以72美元的价格把股票卖给公司,又有谁会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Mesa呢?而这样一来,Mesa又从哪里去取得那6,400万股的股票呢?于是,按此方案,Unocal根本无需支付一分钱回购股票,就能兵不血刃地击溃Mesa的收购企图。可见高盛的主意的确是高啊!

不过,世间事就怕机关算尽。Unocal最初制定的这套自我收购方案尽管不会给公司造成财务负担——说穿了就是让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权力、地位一切维持现状,却把公司的其他股东带入了进不能接受Mesa的要约,退又无法将股票回售给公司僵局。于是,惹恼了Unocal的诸多机构投资人。最终,迫于这些股东的压力,Unocal决定以72美元的价格无条件回购30%的股票。

争讼:改写历史

在Unocal的自我收购方案确定之后,4月17日,Mesa即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该州负责公司法案件的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实施将Mesa排除在外的Unocal自我收购方案。5月13日,衡平法院针对这一方案颁发了临时性禁止令,Unocal随即向特拉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律师的选择上,Hartley先生展现了自己的个性。他一直怀疑华尔街的律所是和投资人穿连裆裤的,因此坚持不在这场历史性的诉讼中聘用华尔街的律师,而是求助于两家加州的律所和特拉华州律所Morris Nichols。Hartley的这一决定让华尔街诸多精英律所的业务清单上少掉了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也使笔者费劲九牛二虎之力仍没能挖出当年代表Unocal最终赢得这场诉讼的律所。而在Mesa这方面,也许出于不向对手视弱的考虑,Pickens先生最终也没有公开聘请华尔街大所,而是聘用了特拉华州当地律所Richards Layton。不过,在背后静悄悄给Pickens和Mesa出主意的却是位列华尔街公司法律师三杰之一的Skadden合伙人Joseph Flom。

案子上诉到特拉华最高法院,可是,法院却找不到人来审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法官都不得不回避这一案件(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购买了当事方的股票),特拉华最高法院能够审判该案的只剩McNeilly和Moore两位法官。为了凑足3人的合议庭,不得不从特拉华高级法院(Delaware Superior Court,其实就是该州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借来一位Taylor法官共同审理此案。

根据执笔判决意见的Moore法官在判决作出21年之后的回忆可知,考虑到市场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特拉华最高法院从1985年5月14日受理该案的上诉到6月10日最终公布书面判决意见,前后不过27天的时间,而法院的口头判决更是在受理之后的第三天,即5月17日上午9时就已经宣布。对于该案涉及的两项主要法律问题,三位法官都迅速取得了共识。

Unocal 一案要解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董事会在要约收购中的角色。由于要约收购是由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董事会,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实施的,因此,Mesa提出Unocal董事会无权插手其与Unocal股东之间的收购要约。对此,特拉华最高法院认为:特拉华州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商业及其他事务”以及处置公司股份的广泛权力,其中自然包括对胁迫性或者不充分的收购要约采取行动的权力。毋宁说董事会的这种权力是其履行义务,保护公司实体——包括股东——不受可以被合理觉察到的威胁伤害的必要条件。

在确认了董事会有权对要约收购采取防御措施之后,法院要解决的第二项问题就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对这些防御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对此,Unocal主张应采用一般的商业判断标准(business judgment rule,律师的行话叫BJR)。也就是说,法院推定董事会的决定是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而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由原告举证董事会有违诚信,具有欺诈或者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就盲目决断。显然,这一标准非常有利于董事会。

反过来,Mesa提出:董事会采取的对抗要约收购的措施——尤其是自我收购——涉嫌谋取自身利益,有违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所以应当采用完全公平标准(entire fairness standard)来审查董事会的行动。据此,就需要由董事会举证其采取的对抗措施非但程序公正(fair dealing),而且确定的对价也公正(fair price)。这样一来,董事会的措施当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此,特拉华最高法院创造了一条在美国公司法上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新标准——Unocal测试(Unocal test)。该标准一方面注意到了董事会在抵抗要约收购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公司被收购,董事们也很可能要下课,因而,传统的商业判断标准不足以防范董事会的自利行为。但另一方面,面对真的会给公司造成伤害的胁迫性收购条件,假如严格适用完全公平标准又可能令董事会失去抵御能力。

于是,Unocal测试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折中方案。第一步,对要约收购采取抵抗措施的董事会必须证明“合理相信收购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有效的经营活动构成威胁”。为此,董事会要证明采取抵抗措施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以及其在采取措施之前已经经过调查,掌握了充足的信息。

在接下来的第二步,董事会还需要证明:根据收购具有的威胁程度,其为抵抗收购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性。不过,对于何为收购带来的威胁,法院列举了一系列因素,包括价格是否充分,时机是否得当,甚至还包括对股东以外的债权人、雇员、顾客乃至所在社区的影响。Unocal 判决并未对公司股东与这些其他利益相关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会应如何权衡取舍作出说明

[1]

。假如董事会能够满足以上两项证明要求,其采取的抵抗收购的措施就将受到商业判断标准的保护。

分两步走的Unocal测试常被称作“双叉测试”(two-prong test)。这两支叉分别是:合理相信收购构成威胁,以及对抗措施与威胁成比例。Unocal测试后来成为判断包括“毒丸”在内的收购防御措施是否合法的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特拉华最高法院认定:Unocal董事会有理由认为Mesa发出的收购要约价格严重不足,而且,鉴于Pickens的以往行径,董事会也有理由相信Mesa的收购可能包藏“绿邮讹诈”的企图。此外,由于Unocal的抵抗措施是经过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批准的,并且事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斟酌,因此法院更倾向于认同董事会对收购构成威胁的判断。

至于Unocal董事会确定的自我收购的抵御措施将Mesa排除在外,法院也承认董事会有权对股东采取歧视性措施——只要这样做主要不是为巩固自己的职位。同时,在本案中,假如自我收购不排除Mesa,就等于“要Unocal为Mesa的收购要约提供补贴”;况且,Mesa自己给Unocal的股东造成了威胁,当然不能又转身以股东的身份,要求董事会给予其保护。

Unocal“双叉测试”规则的两个叉后来都得到进一步发展。针对第一叉中的“威胁”,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大类:一是敌意收购令目标公司股东丧失选择其他更加优越的运营方案的机会;二是收购方案具有类似于“前重后轻的双重要约”的胁迫性结构;三是收购要约可能利用股东的信息劣势诱使其接受不合理的收购价格(Gilson & Kraakman,Delaware’s Intermediate Standard for Defensive Tactics:Is There Substance to Proportionality Review?,Business Law 1989)。而对于第二叉中的比例原则,特拉华法院此后表示抵御措施不得具有“胁迫性”(coersive,指董事会将自己的选择强加给股东)和“排斥性”(preclusive,指令收购方无法有效更换在任董事),而应当具有合理性(Unitrin,Inc.v.American General Corp. )。

在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久,Unocal和Mesa达成了和解。尽管Unocal的歧视性自我收购可能令Mesa损失3亿美元,但如果Mesa保留其持有的19%的Unocal股票就会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造成重大挑战。为此,Hartley先生还是对Pickens先生让步了。在和解中,Unocal同意以每股72美元的相同价格收购Mesa持有的1/3的Unocal股票,于是,Mesa的损失被降低到1亿美元(由于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据说Mesa最终还获得了8,500万美元的收益)。而对Unocal而言,尽管赢得了诉讼,保住了公司,保住了管理层,却为此增添了40亿美元的新债务。难怪《金融时报》称之为一场“没有香槟的胜利”。

余波:回到经济与法律

表面上看,在Unocal案中律师起到的作用似乎并不太大。尽管Flom为Mesa提供了法律帮助,但Mesa最终还是输掉了官司。反过来,在Unocal这一方,取胜的关键仿佛是高盛谋划的自我收购方案。实际上,Unocal能取得胜利与华尔街公司法三杰中的另一位——创立Watchell Lipton律师事务所的Martin Lipton律师息息相关。

一方面,Lipton多年来提倡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力陈敌意收购带来的多种危害,尤其是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雇员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他的见解有力地抵消了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提倡的放任公司控制权自由流动学说的影响力。审理Unocal 案的Moore法官坦言他对Lipton的主张产生了强烈共鸣,而且,Unocal 判决书就直接大段引用了Lipton的文章。

另一方面,高盛的自我收购方案看似新颖,实则与Lipton在此前1983年创造出的“股东权利计划”(shareholder rights plan)——也就是“毒丸”(poison pill)——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的关键之处都在于区别对待要约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给予后者一些前者不能享受到的权利。

而由于Unocal 案的判决确认了董事会为对抗要约收购可以采取歧视性措施,Lipton发明的更为有效的抵御措施——“毒丸”也很快得到特拉华最高法院的认可(Moran v.Household )。此后20多年间“毒丸”风行一时,极大改变了公司并购领域的图景。近来,伴随对冲基金投资人干预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增加,“毒丸”又被用来抵御“股东积极干预”(shareholder activism)。2014年,在Third Point v.Sotheby’s 一案中,特拉华衡平法院肯定了这种做法。

Unocal 判决带给公司金融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让银行和共同基金等资金供给者成为了与战略投资人同样重要的公司收购力量。Unocal测试的第一步要求董事会证明收购对公司存在现实威胁,而Mesa的收购之所以被认定具有这种威胁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以高风险的劣后债作为第二步收购剩余股票的对价。这样一来,假如收购者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并且针对全部股票发出收购要约,就更可能不被法院视为威胁,从而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抵抗收购的能力。基于对法律标准的这样的认识,华尔街上出现了以向公众发行垃圾债券(junk bond)筹集现金用作收购对价的要约收购形式。在80年代中后期,华尔街为收购公司募资而发行的垃圾债券数量翻了3倍。

让我们再回味一下Unocal收购案的前因后果。70年代中后期的石油危机让石油公司积聚了大量的现金流,如何使用这笔现金流成为了80年代早期各大石油公司管理层的大问题。由于1981年以后世界油价大幅走低,所以,从股东的角度看,对现金流最好的使用方法或许是派发股息或者回购股票,让现金回到股东手中。

可是,坐拥大笔现金的公司管理层并不这样想。把钱交还给股东等于削弱了管理层自己的权力。于是,石油公司之间出现了并购浪潮,其本质是管理层要扩张自己管辖的帝国疆域。Unocal虽然没有主动采取并购行动,却同样干着一件扩张规模的事情——花大代价得不偿失地继续钻探。市场对这种低效行为作出了惩罚——当时,Unocal股票的市值只相当于其净资产价值的45%。正如著名金融经济学家Michael Jensen告诉我们的那样:80年代上半期的美国石油行业充斥着由大量自由现金流造成的严重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2]

“自由现金流”(free cash flow)是导致公司治理中代理人成本加剧的一种因素。由于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的大量自由现金流,就能够以此进行低效率的投资——即使这种投资根本不受资本市场欢迎,因而无法在外部资本市场上融得资金。公司管理层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巩固自身的地位和利益。

在此背景下,Mesa发出收购要约可能有多种动机。或许Pickens先生真的认为自己比Hartley先生更能高效地经营Unocal,倘若如此,那么,当时Unocal被严重低估的股价自然成了作为战略投资人的Mesa渴求的并购机遇(毕竟Mesa也成功并购过多家油气公司)。Pickens曾不无嘲讽地说:“在纽约证交所的地板上找石油比从地下找石油更加便宜!”

不过,Mesa也可能正是冲着Unocal巨大的现金流去的,目的只是讹诈Unocal董事会一笔,“绿邮讹诈”似乎符合Pickens以往的风格。然而,即便董事会真的被迫溢价回购Mesa的股票,其效果仍将是减少公司累积的现金流,从而削弱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冲突的根基。这未尝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可能有损Unocal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还有最坏的一种可能性,那就是Pickens的真实意图就是低价买下Unocal,转手再将公司肢解开来,零散分售出去。别忘了,当时Unocal的股价只有资产净值的45%左右。

这桩并购大战最后的结局虽然是Mesa收购失败,Unocal得以存续。但法院认可了Unocal董事会的对抗措施,因此,无论Pickens的真实意图究竟是善还是恶,都没有机会实现了。然而,这场收购与反收购大战的实际效果则是Unocal向包括Mesa在内的股东回购大量股票,等于让管理层将自由现金流交还给了股东,依然起到了降低代理人成本的作用。

尽管在Unocal 案中,特拉华最高法院的立场显示其相信Mesa来者不善,但法院更希望确立一项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司法标准,使之得以应对怀有各种意图的收购者。既不至于阻碍能真正提高公司价值的收购计划,又不至于让掠夺公司资产者得逞,而在那些可能同时增加公司价值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则倾向于保护小股东不受过度压榨。Unocal测试建立起的大体正是这样一条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标准。

最后,让我们来听听Hartley先生与Pickens先生于Mesa收购要约发出几天前在美国国会走廊上的一段对话。那天,两位都被国会请去参加有关石油行业敌意收购的听证会。Pickens先生伸出手去,想与Hartley先生握手,Hartley先生断然拒绝,并厉声说道:“走开!” Pickens先生见状答道:“Fred,你可是在和你最大的股东说话啊!” Hartley先生即刻回敬道:“难道这还不是一种耻辱吗?”

参考文献

1.Gordon,The Story of Unocal v.Mesa Petroleum:The Core of Takeover Law,in Corporate Law Stories ,Foundation Press 2009.

2.Moore,The Birth of Unocal - A Brief History,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2006.

[1] 此后的Revlon ,Inc. v. MacAndrews & Forbes Holdings ,Inc. 判决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

[2] Jensen,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Law,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Amercian Economic Review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