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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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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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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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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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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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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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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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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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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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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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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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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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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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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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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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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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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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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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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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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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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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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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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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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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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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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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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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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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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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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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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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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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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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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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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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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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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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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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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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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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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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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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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们意图通过并购讹诈甚至拆解公司,以此损害公众投资人的做法息息相关。“毒丸”最初要抵御的重点是对公众投资人构成极大胁迫的“前重后轻的双层收购要约”。

这里特别需要澄清的是,“毒丸”并非可以被用来抵御任何“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而只能用以抵御那些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现实的破坏性威胁的收购企图。“敌意收购”有时也被翻译成“恶意收购”,其实,这里的“恶意”并非我们普通理解的具有道德含义的“善”、“恶”。它不过是没有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支持的意思。因此,倘若真的从道德含义上看,对董事会“恶意”的收购,对股东则完全可能是“善意”的。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毒丸”要保护的不是公司的管理层和内部人士,而是上市公司广大的股东。

为此,在确立“毒丸”合法性的Moran v.Household 一案的判决中,特拉华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尽管Household采用的“毒丸”有效,但“当Household的董事会面临要约收购,并被要求回赎‘毒丸’的时候,董事会不得任意拒绝收购要约。此时,董事会需按照忠慎(fiduciary)标准来决定是否采用防御性机制——就像其他任何董事会都要做的那样,董事们此时的义务与他们原先决定采用‘毒丸’时的义务毫无不同。”

也就是说,无论在董事会决定预先采用“毒丸”抵御潜在敌意收购之际,还是在敌意收购真实显现,董事会进而需要决定是否保留“毒丸”之际,董事们的决定都必须符合“忠慎”的要求。“忠”者,对股东忠实;“慎”者,为股东谨慎。具体而言,就是要满足Unocal v.Mesa 一案中法院立下的“双叉测试”的标准

[1]

。显而易见,“毒丸”必须被认真对待的第二个地方是:采纳了“毒丸”的公司,不等于都可以尽情地释放其“毒性”。

看清尺度

为认清使用“毒丸”的尺度。让我们再来看一则特拉华法院于“毒丸”的合法性确立之后不久作出的判决City Capital Associates LLP v.Interco Inc. 。

1988年5月起,City Capital Associates(CCA)的实际控股人Rales兄弟开始增持Interco的股票。一个月后,Interco董事会决定替换其原有的第一代“毒丸”,转换成具有更大“毒性”的第一和第二代混合“毒丸”,并规定了每股1美分的回赎价格。8月15日,CCA正式向Interco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每股收购价格为70美元(是时Interco股票的市价在40美元区间内),对价全部以现金支付。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是CCA取得至少75%的Interco股票,以及Interco董事会回赎“毒丸”。

8月22日,Interco董事会在听取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Wasserstein Perella的报告之后,决定向股东建议拒绝接受CCA的要约,并授权管理层寻求可以替代CCA要约的一切可能途径。在向董事会的报告中,Wasserstein Perella估计收购价格的“参考区间”(reference range )是每股74~87美元。有趣的是,财务顾问在此使用了“参考区间”这个模棱两可的概念,而非通常的“合理价格”(fair price)区间。这个小细节没能逃过审理此案的Allen法官的法眼。

9月10日,CCA将收购价格提高到每股72美元。但Interco董事会仍旧表示拒绝,并提出了自己的重组方案。简单来说,这个方案就是大量出售Interco的资产,同时向银行举借20亿美元。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以向股东派发股息。不过,股息的形式不仅包括现金,也包括劣后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等证券,其中现金的比例约为40%。根据Wasserstein Perella的估计,每股股息的价值为66美元,而经重组之后Interco股票的每股价值约为10美元。换句话说,也就是Interco重组方案带给股东的是每股76美元——但不是全现金交易。

这里要插上一句,Interco董事会在向其财务顾问Wasserstein Perella支付报酬的约定中承诺:假如Interco的重组方案成功,Wasserstein Perella可以获得高额的风险代理酬金(contingency fee)。也就是说,支持Interco董事会打败CCA的要约会给投行带来实质性的好处。于是,投行在估算合理要约价格的时候,其自身的利益冲突不言而明(现在,大家该理解为什么投行用了个不明不白的“参考区间”了吧)。

10月18日,CCA进一步将要约价格提高到每股74美元,同样是全现金、全股东要约,并且承诺在此后的第二步并购中(第一步要约条件是收购的股票达到已发行股票的75%),仍将向剩余股东支付相同的对价。换言之,CCA的收购要约完全不是胁迫性的“前重后轻的双层收购要约”。然而,10月19日的Interco董事会依然拒绝了CCA的要约,并将回赎“毒丸”与实现其重组方案关联起来。因为董事们相信自己的重组方案每股价值至少是76美元,超过CCA要约的74美元。

接下来,自然是CCA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nterco董事会回赎“毒丸”。Allen法官在引述Unocal、Household及其他相关判决后指出,本案不存在胁迫性和欺诈性的收购要约——主要就是指没有“前重后轻的双层结构”的要约,收购与反收购方的争议无非在于要约价格是否合适。接着,Allen又说道:面对这样的要约,董事会“无权预设排他性的(preclusive )障碍。所谓预设排他性的行动,我是指实际上剥夺了股东在收购要约与现有状态(或董事会支持的其他方案)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行动”。

针对“毒丸”,Allen继续说道:对于不具有胁迫性的收购要约,除非出于特殊原因,否则董事会的忠慎义务有可能要求他们回赎‘毒丸’,为股东自行选择打开绿灯”。随后,就CCA与Interco的争讼,Allen表示:“我的结论是,任何一个没有被天生把持自己利益不放这种念头腐蚀过的、合情合理的脑袋都不会反对这样的观点——CCA提议的74美元的现金要约并没有给股东的利益带来如此巨大的威胁,以至于需要实际剥夺股东们选择接受其要约的权利” 。当然了,恐怕谁都看得出76块的现金加劣后债券,至少不会比74块的真金实银好到哪里去,也许只会更糟糕。何况就是这76块,还是由一个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财务顾问算出来的。

Allen法官意犹未尽,接下去他还说:“在董事会已经有合理机会探寻、制定替代收购要约的方案,或者努力为股东谈判一个好的要约价格之后,仍然允许董事们利用‘毒丸’这种新发明来剥夺股东有效地选择接受要约的权利,这种做法在我看来与广为接受的、恰当的公司治理方式实在相去甚远。允许这样做将威胁到我们的公司法存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Interco判决为使用“毒丸”设定了明确的界限,无疑会引起公司管理层的不安。然而,特拉华州对待公司董事会的忠慎义务,基本态度并未改变:这就是自Unocal判决以来一以贯之地考察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动机。假如董事会确实有理由相信收购对公司和股东构成威胁,那么,法院允许他们抵御收购;反过来,假如为董事谋求私利,那么,包括“毒丸”在内的各种抵御措施都不会被法律认可

[2]

至于如何考察董事会的动机,特拉华法院尤为注重董事会决策的过程。本章第五节已经详细介绍了Unocal董事会作出反收购决策的过程。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董事会的11名董事中有8名为外部独立董事;董事会听取了独立的外部顾问多次报告和建议;独立董事们还单独听取外部顾问报告,并单独进行闭门磋商;董事会经长时间、多次会议之后方才作出抵御收购的决定。

为谁治理

小小的“毒丸”,包含着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那就是为谁治理公司?答案当然是为股东,或者至少首先是为股东。而且,为的不是控股的几个大股东,而是广大的公众投资人。道理很简单。要治理是因为有担心。董事会、管理层和大股东早已控制了公司,把持了公司的资产,他们对公司还有什么可以不放心的呢?要担心的是公众投资人,是这些钱投下去了,如何花却管不到,也管不了的人。说到底,公司治理就是要帮公众投资人治住董事会、管理层和大股东。这是由最根本的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决定的。

特别是在公司的控制权面临易主危险的时候,内部人士可谓生死攸关。弄不好下岗回家,至少也要折损掉可观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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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这样大的利害面前,作为内部人士的董事和管理层又有几个能坐怀不乱呢?因此,法律规制反收购行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内部人士与公众投资人之间加剧的利益冲突。也正由于此,特拉华法院才立下了更为严格的忠慎标准——Unocal“双叉测试”。“毒丸”的底线是不能“毒害”股东。

所以,请务必认真对待“毒丸”。认真对待“毒丸”也就是认真对待公众投资人,也就是认真对待资本市场。倘若失去了一个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现代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失去了重要的引擎。无论屋里的“文明人”,还是门口的“野蛮人”,出来在资本市场上混,都要遵循市场的尺度。而把握住这个尺度的人,只能是中立又高效的法院和执法者。如若丢失了这样一个把握尺度的人,那在资本市场上,大概也只能问问姓“钱”,还是姓“赵”了。

殊途同归

最后,我们来看看在Interco判决中严格限制了“毒丸”适用条件的William Allen法官和“毒丸之父”Martin Lipton人生轨迹的重合。1997年,在担任专事审判公司法案件的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首席法官(Chancellor)长达12年后,Allen从法院退休。同年,华尔街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由Lipton联合创立的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就立即聘请其为事务所的法律顾问(of counsel)。从此,这两个常年在法庭上相见的杰出法律专业人士成为同事。

当年,一个造“毒丸”,一个限“毒丸”。Allen判决Interco回赎“毒丸”之后,Lipton甚至专门就此发出备忘录,建议公司改变注册地,离开特拉华迁往别州。这两人往日看似冤家,又如何会殊途同归呢?除了英雄惜英雄之外,或许他们也都秉持着相同的信念,那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治理公司。Allen限制“毒丸”是为斯,Lipton发明“毒丸”又何尝不是为斯呢?

大概正是由此,Lipton最近才会呼吁公司的董事会放弃过度抵御日益活跃的机构投资人——毕竟,经验证据已经表明,这些活跃的股东并没有造成Lipton担心的对公司的长期损害,相反,他们的活跃也许还给公司带来长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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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本章第五节。

[2] 有人以为在此后的Paramount v. Time 一案中法院改变了态度,其实这是对Time 案判决的误读;在不久之后的Paramount v. QVC 判决中,特拉华法院再次重申了Unocal 案的立场。参见本章第六节。

[3] 有关公司控制权带来的私人利益,参见第六章第二十三节。

[4] Bebchuk et al.,The Long-Term Effects of Hedge Fund Activism,Columbia Law Review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