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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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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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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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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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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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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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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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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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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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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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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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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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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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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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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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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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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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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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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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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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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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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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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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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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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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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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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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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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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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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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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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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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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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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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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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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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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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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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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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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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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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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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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这段激动人心的商战往事,不禁会感叹公司并购背后的人性、舆情、利益与规则是如此微妙复杂,又如此合理有序。毫不夸张地说,百乐门演绎的这两场风云故事浓缩了美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浮生万象,其精彩程度绝不逊于《守在门口的野蛮人》。如今,诸多中国投资人奔赴美国,收购海外公司资产。对他们来说,这两场并购交易也许是再好不过的实战教材,从中可以找到的绝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财务数据或者硬生生的合同条款,更是鲜灵灵的人性本色以及活脱脱的文化氛围。

时代情定华纳

在网络时代来临之前,美国的出版业是一项盈利丰厚的产业,而拥有《时代》、《财富》、《人物》等诸多畅销杂志的时代公司(Time Inc.)更是这个行业中的翘楚。不过,随着出版业由传统纸质媒体向视听媒体的转变,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时代公司的发展似乎已经有些跟不上时代了。它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对视听作品的版权拥有量不足,因此,时代公司不得不支付高昂的授权费以取得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上传播的影视节目的播放权。二是时代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不足,已经明显落后于默多克的新闻集团(News Corp.)等竞争者。

处于这样的发展瓶颈之中的时代公司面临着80年美国公司并购狂潮的裹挟,假如不采取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收购其他同行,就会有被同行收购掉的危险。对于时代公司而言,这种危险显得更加急迫,因为与出版业的其他许多公司不同,时代并没有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因而缺少了一项抵御敌意收购的重要武器

[1]

于是,从1985年开始,时代公司的CEO Richard Munro就开始考虑与一家具有互补性的、实力相当的同行合并的计划。经过多方斟酌,Munro最后把目标选定为华纳公司(Warner Communications)。华纳与时代的互补性十分明显。一方面,华纳的海外营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0%,时代的海外营业收入占比则不到10%。另一方面,作为老牌电影公司,华纳拥有诸多影视作品的版权和完整的电影发行渠道。此外,华纳还拥有相当数量的有线电视用户,与时代自身的有线电视业务具有良好的整合协同效应。

从1987年5月开始,Munro、时代公司的总裁(president)Nick Nicholas以及副董事长Gerald Levin与华纳公司的CEO兼董事长Steven Ross展开了一系列的磋商。起初双方试图以时代旗下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HBO和华纳旗下的华纳兄弟电影公司为核心组建合资企业。不过,出于收入分配、税收因素等考虑,双方在商谈一年之后,转而寻求合并的方案。

横亘在时代与华纳面前的一大障碍是两家迥异的企业文化。作为一家精英的出版公司,时代长期以来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经营管理(“政”)与编辑方针(“教”)分开,以此确保媒体舆论的独立性。时代所有的记者和编辑人员都向其总编辑负责,而作为公司董事之一的总编辑则直接向董事会作出报告,不受经营管理层的控制。这种编辑与经营分离的双重科层架构对多数企业来说都是陌生的——华纳也不例外。而华纳公司自身的文化特点则强调分权,各部门的负责人握有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比起维护舆论中立的社会公益来,华纳更加注重商业竞争与创新精神。

为确保两家合并之后时代编辑自主的精神得以贯彻,时代方面在谈判中坚持合并后的公司管理层不得插手时代旗下杂志的编辑事务,并且,必须以时代作为收购方。时代董事会还坚持要求在合并协议中写入长期聘用Munro、Nicholas和Levin作为合并之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条款,以此维护时代的公司文化得以延续。而华纳方面则强调合并之后,部门负责人依旧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此外,考虑到合并后会计上的摊销因素,华纳方面要求时代采取股票而非现金收购的方式完成合并。两者的并购协议还包含了典型的锁定(lock-up)条件,相互给予对方以自身股票交换对方股票的权利,以及禁止招揽(no shop)等条款。

在确定了基本的合并方针之后,时代公司的CEO Munro开始了一一说服时代董事们的努力。他相信:由于高额并购交易常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所以时代与华纳的合并方案必须获得董事会的一致同意。不过,要做到这一步并不容易。像美国很多上市公司一样,时代大部分的董事是外部的独立董事,而这些人带着各自的背景、观念,对这桩出版界精英与好莱坞大牌的合并各有各的想法。最终,Munro的努力终于赢得了时代董事们的一致赞同。而在华纳方面,董事会也以绝大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了合并方案。

百乐门横刀夺爱

正当时代与华纳双方董事会准备将合并方案提交给各自的股东投票表决之际,百乐门公司的CEO Martin Davis却企图横刀夺爱收购时代。从底层勤杂工做起,在娱乐行业摸爬滚打一路上升到业界大佬地位的Davis天生具有敏锐的商业嗅觉和灵活果断的商业手腕。他同样意识到自己的公司面临着收购或者被收购的处境,也将与时代公司联姻视为打破自身困境的一条捷径。更为诡谲的是,Davis对时代展开了攻其不备的闪击战。

对于与华纳合并这样的业内大事,时代的CEO Munro不可能不事先摸清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可能的反应。在正式透露合并消息之前,Munro已经委托时代公司的律师,“华尔街并购律师三杰”之一的Joseph Flom去试探Davis的意向。面对Flom的试探,Davis故意装作对时代公司没有兴趣,进而让Munro相信百乐门不会插足时代与华纳的交易。然而,在距离时代与华纳的股东投票日不足两周的1989年6月6日,百乐门却宣布将以每股175美元的价格现金收购时代公司,后来又进一步将收购价格提高到每股200美元。

百乐门涉足的第一场收购大战就此拉开帷幕。与此前不久的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L.P.)收购RJR Nabisco的交易一样,这场较量将华尔街上各大玩家几乎尽数卷入。时代公司的法律顾问包括两家华尔街精英律所Cravath Swaine & Moore与Skadden Arps Slate Mergher & Flom,两家合计获得的律师费超过1400万美元,而其财务顾问则是有名的投行Wasserstein Perella和雷曼兄弟的前身Shearson Lehman。华纳更是以2500万美元的高价聘请华尔街顶级律所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作为其法律顾问,此外,另一家知名律所Paul Weiss也为华纳提供了法律服务。华纳聘请的财务顾问是著名投行Lazard。百乐门方面的顾问团队阵容毫不逊色。其法律顾问是不久之前为KKR赢得RJR Nabisco之战的华尔街名所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而其财务顾问是大名鼎鼎的Morgan Stanley。

阵容排定之后,对决正式开始。曾为电影发行人的Davis深谙宣传之道,一上来就以其博闻与善言打赢了宣传战。通过媒体,他向时代公司的股东们传递出清晰的讯息:我愿意掏真金白银;我不会出卖你们的资产;我不会干预编辑政策;我会尽速完成各项审批。面对Davis简洁而清晰的宣传,Munro的种种反驳都无法赢得媒体的同情,相反,媒体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百乐门的收购,却对时代董事会的抵御措施提出批评。切莫小看宣传战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作用。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收购方利用舆论宣传赢得目标公司股东的支持就像总统候选人利用媒体舆论赢得选民的支持一样重要。输掉了宣传战的Munro不得不调整其原先的交易策略。

其实,最初在选择合作伙伴之时,Munro也不是没有考虑过与百乐门合并的可能性。不过,时代的管理层最终认为与华纳合并更加符合时代的长期经营战略。一则华纳的海外营业收入占比远高于百乐门(后者为16%),利于时代拓展海外事业。二则时代无意继续扩张其业已强劲的出版部门,而百乐门却与时代一样拥有规模可观的书籍出版产业。再加上Davis此前瞒天过海的商业手法,Munro本人及时代的管理层都不乐意接受百乐门的收购计划。

于是,时代公司董事会以百乐门的收购报价过低(时代的财务顾问认为百乐门的出价应该不低于每股225美元),以及其收购方案包含众多先决条件为由,拒绝与百乐门展开谈判。不过,面对百乐门强大的宣传攻势,时代董事会对于其与华纳原先定下的收购方案能否得到股东们的批准没有把握。因此,绕开股东表决就成了与华纳合并成败的关键所在。根据其时纽交所的上市规则,时代在此交易中要发行的股票数量远远超过已发行股票数18.5%的界线,因此,除非适用除外事由,否则必须得到股东们的批准(如今,这条界线提升到了20%)。

因此,时代公司董事会首先想到的是说服纽交所,其并购交易存在除外事由。为此,时代与华纳一同聘请了“华尔街并购律师三杰”中的第二位Martin Lipton以及Cravath的Sam Butler向纽交所发出联合律师函,申诉其交易无需经时代股东批准的理由。不过,这次Lipton也没能说服纽交所。

紧接着,时代公司改变了原先的合并方案,将股票收购改为两步收购。第一步时代将以每股70美元的价格要约收购51%的华纳股票,收购对价全部为现金,此后再以合并的方式收购剩余的华纳股票。这样一来,时代并购华纳的交易就不再需要得到时代股东们的批准。不过,这也意味着:面对短期收益更高的百乐门要约,时代公司董事会将自己与华纳达成的并购方案强加给了时代的股东们。而且,此项现金交易还可能为时代公司增添70~100亿美元的债务。这究竟能不能经受住对手发起的法律挑战呢?

百乐门初尝败绩

1989年7月11日,特拉华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对百乐门起诉时代一案(Paramount Communications,Inc.v.Time Inc. )进行了审理。此案的焦点是时代的董事会拒绝百乐门的要约,继续推行与华纳合并的交易是否违反其对时代股东们负有的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

首先,原告方认为时代董事会违反了Revlon规则。所谓Revlon规则,简言之,就是在出售公司之际,董事会负有为股东们寻求最佳交易方案的义务。对此,特拉华衡平法院的首席法官William Allen认为时代与华纳的交易不构成出售时代公司,因为在交易完成之后,公司的控制权依然属于“广阔、流动、可变又时时变化着的市场”。换言之,在Allen看来时代公司的控制权在与华纳合并前后始终维持分散状态,而控制权的这种分散状态不变,就不能说公司被出售了。因此,Revlon规则不适用于本案。

其次,百乐门的律师——Simpson的Melvyn Cantor——又提出:时代公司董事会转变原先的合并方案,籍此抵御百乐门的要约收购乃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地位,而非维护公司的战略规划;百乐门的全现金、无胁迫性的收购要约并未对时代公司及其股东造成可感知的威胁,因此,时代董事会的抵御违反了Unocal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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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时代的律师——Cravath的Robert Joffe——反驳道:时代与华纳花了整整两年时间磋商谈判合并方案,如果这还称不上审慎的公司规划,那还有什么称得上呢?

然后轮到华纳的律师——Wachtell的Herbert Wachtell——发言,他彻底打动了法官。Wachtell问道:假如百乐门不出现,法院会阻止时代与华纳的合并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于是,他接着辩驳道:第二天百乐门提出了一项收购要约,并且收购价格(比时代的财务顾问估算的价格)还低了50美元,单凭这样一项要约不足以让法院转而阻止时代与华纳的合并。况且,Wachtell还表示:假如Davis真心喜欢时代,没人能阻止他将来收购合并之后的时代华纳公司。

Allen法官接受了时代与华纳律师们的主张。他认为:时代公司采用两步并购华纳的方案完全是对其既有的长期经营策略的实施;况且,法律当然有可能认为对“公司文化”的威胁是一项可以被感知的威胁,足以令董事会正当地采用收购抵御措施,而不构成违反Unocal规则。

一审输了官司的百乐门向特拉华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依然不认为Revlon规则适用于时代董事会的决策。然而,与Allen法官的看法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认为Revlon规则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为寻求出售而主动发起竞拍程序,或者进行拆解公司的资产重组;二是在遭遇收购要约之后,公司放弃其长期战略,转而寻求拆解公司的替代性交易。换言之,特拉华最高法院没有肯定Allen法官提出的Revlon规则适用于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交易这一观点。不过,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也例行公事地说: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不排除(适用Revlon规则)的其他可能性”。五年之后,在百乐门的第二项诉讼中,这句本不经意的话却给特拉华最高法院帮了大忙。

对于时代与华纳的合并,特拉华最高法院并不认为其构成寻求出售时代公司。不能因为某项交易有可能被解释成涉嫌出售公司,就将其置于Revlon规则的管辖之下。此外,时代公司显然也没有放弃其长期战略,或者准备拆解公司。所以,Revlon规则在此并无适用的余地。

至于Unocal规则要求的敌意收购给公司或者股东带来可感知的威胁,特拉华最高法院表示:威胁不仅仅指胁迫性的要约结构(前重后轻的双重要约是其典型,参见本章第五节)或者要约价格不足,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作出分析判断。在本案中,时代股东可能低估时代董事会确定的长期战略计划的价值,股东难以权衡百乐门的要约与华纳合并方案之利弊,以及百乐门的要约可能“搅扰”时代股东投票都可以被视作这样的威胁。

像Allen法官一样,特拉华最高法院赞同Wachtell的意见,时代两步并购华纳的交易并不会阻绝百乐门日后收购合并后的时代华纳公司之路。因此,时代董事会针对百乐门收购要约的抵御措施并未显得与此要约带来的威胁不成比例。此外,针对时代为完成与华纳的并购将增添高额负债这一点,特拉华最高法院认为负债本身不足以令董事会的决策丧失合理性——只要董事们有理由认为负债并未高到足以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衡平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明确指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有权确定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而无需按照多数股东的意愿,为求短期利益牺牲认真制定的公司规划。这些判决明确无误地宣示了特拉华公司法贯彻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

百乐门参与的首场并购诉讼共留下了12000多页的证言证词。《财富》杂志的记者事后根据这些材料撰文介绍了时代华纳合并交易,以及百乐门插足其间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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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报道深入描述了时代与华纳如何磋商合并,时代的CEO如何赢得董事们对收购的支持,如何预先了解业内对交易可能的反应,以及百乐门和时代双方如何展开宣传战等诸多细节。它向人们鲜活展示了美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是一场全方位、多层次的较量,不仅涉及商业利益与法律技术,同样包含公共关系与宣传策略。对于进军美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中国投资人而言,着实值得一读,细细品味其中呈现的美国人的规则与思维模式。

在痛失时代公司这个合并对象之后,不到四年时间,百乐门就再次被卷入另一场并购大战之中。这次,盯上百乐门的是正处于迅速扩张时期的美国电视网络公司QVC(Quality Value Convenience)。与时代收购华纳一样,QVC意图购入百乐门同样反映了那个年代传媒行业极速膨胀的热潮,以及冀图将内容制作与传播渠道加以整合的发展战略。不过,在商业利益之争的背后,百乐门与QVC的较量更蒙上了一层企业掌门人之间的恩怨情愁。

对手与战友

上次我们提到,百乐门的CEO Martin Davis是从底层做起,一路上升为业界大佬的自我奋斗型选手。他出身草根,幼年时期家庭支离破碎,14岁起混迹于纽约布朗克斯(the Bronx)街头。住的是布朗克斯“大栅栏”(Grand Concourse——一个凋敝的黑人聚居区)上4美元一周的格子间,靠送报的收入维持生计。有时,他还会截流下几份自己派送的“每日新闻”报,再以2美分一份转售赚钱。20岁他从大学辍学,加入Samuel Goldwyn公司,开始了其在娱乐传媒行业的传奇之旅。

到1965年,Davis已经出掌百乐门公司的市场营销部门。这一年,美国的亿万富翁投资人Herbert Siegel发起了敌意收购百乐门的攻势,在抵御这场敌意收购中,Davis崭露头角。他联合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股东委员会,团结一致瓦解了Siegel的收购企图。而当时领导这个股东委员会,与Davis并肩作战的正是我们今天故事中三大主角中的另一位Sumner Redstone。不过,第二年百乐门就通过一场善意并购将自己出售给了并购狂人Charles Bluhdorn掌控的Gulf and Western公司,而Davis也随即成了Bluhdorn的左膀右臂。1983年,Bluhdorn心脏病突发辞世,Davis继承其CEO的职位,成为百乐门母公司的掌门人。后来,Davis对Gulf and Western的业务进行重组,集中于其擅长的娱乐与传媒行业,并于1989年重新更名为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对于好莱坞的电影人来说,这位掌控着美国六大电影公司之一的纽约人是一位彻头彻尾的煞星。他从不服软,从不逢迎,也从不认错。1990年他坚持与知名专栏作家Art Buchwald就电影Coming to America是否盗用Buchwald的创意对簿公堂,从而令好莱坞各家制片公司共有的财务会计问题曝光于天下。此外,他还与好莱坞的诸多闻人结下梁子,包括曾任职百乐门、后来成为迪斯尼公司CEO的美国娱乐业名人Michael Eisner。

与Davis不对榫的另一位好莱坞名流是我们故事的最后一位主角Barry Diller。和Davis一样,Diller也是位早年辍学,靠自力更生跻身好莱坞大腕的成功人士。不过,与Davis不同的是,Diller出身富裕的比弗利山庄(Beverly Hills)地产商之家。20岁年纪就开创了美国广播公司(ABC)著名的电视系列节目Movie of the Week,有业界神童之誉。1974年,年仅32岁的Diller成为百乐门制片公司的董事长兼CEO。然而,Davis九年之后执掌百乐门的母公司,他和Diller之间龃龉日深。

这两个人的矛盾或许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他们不同背景塑就的不同性格。Davis不喜与人交际、深居简出,习惯从其纽约中央公园旁边的办公室里向好莱坞发号司令。Diller却绝顶聪明、长袖善舞,更在好莱坞拥有深厚的人脉。在经营管理上,相对于Davis擅长的整合既有业务,Diller则热衷于开拓新型业务。然而,这两个人又同样自信满满,甚至刚愎自用。用Diller自己的话说,Davis“不信任人,不信任他们的行为,也不为别人做任何事情……他就是对与人相处感到不适”。同时,Diller眼中的Davis也缺乏整体战略意识。因此,在Davis出掌Gulf and Western一年后,Diller便从百乐门去职,投奔福克斯广播公司(Fox)。1992年,因为不愿受制于福克斯的大股东默多克,Diller再次离职,买下了电视购物网络QVC 12.6%的股票,出任其董事长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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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在见到百乐门收购时代失败,与其他同行的并购磋商也无果而终之后,Diller开始筹划收购百乐门公司,而这其中交织着多少他与Davis的新仇旧怨恐怕就只有两个人自己知道了。在从QVC的董事——有线电视大鳄John Malone那里了解到Diller的意图之后,Davis倍感压力。他显然不愿看到自己的公司落入昔日的部下、今日的对手Diller之手。于是,他的目光再次投向了往日共同作战的盟友Redstone。

Redstone的父亲是波士顿的犹太富商,经营着当地一家连锁影院。他本科毕业于哈佛大学,二战期间从军,后又在哈佛法学院接受法律教育。从法学院毕业后他担任了几年公职,便转而打理起家族的生意。在此后的20年间,Redstone一手将父亲的影院打造成遍及全美的大型连锁影院。1987年,他收购了原属美国三大广播公司之一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的广电企业Viacom的控制权并成为其CEO和董事长。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在抵御Siegel对百乐门的收购中,Redstone与Davis成为战友。

结亲与插足

不过,Davis与Redstone的谈判起先并不算顺利,两个人围绕百乐门与Viacom合并后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互不相让。最终,在面对QVC收购的潜在压力不断升高之后,Davis还是让步了,同意让Redstone取得合并之后公司的控制权,而Davis则将出任公司的CEO。1993年9月12日,两家正式宣布其合并方案。每股百乐门股票将取得约9.10美元的现金以及大约价值60.04美元的Viacom股票,交易总金额达到82亿美元,相比交易宣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百乐门股价,收购溢价率约为15%。在合并后的公司中,Redstone将拥有将近70%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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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百乐门与Viacom的并购协议包含了严格的交易保护条款。首先,两者约定了严格的禁止招揽(no shop)条款:除非有第三方主动向百乐门提出不含融资条件的更优收购建议,并且在百乐门董事们的忠慎义务要求的范围之内(fiduciary out),否则百乐门的董事会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商谈合并事宜。其次,百乐门承诺支付1亿美元的分手费(termination fee),无论百乐门的分手是源自第三方提出的更优收购方案,还是百乐门的股东拒绝批准与Viacom的并购协议。最后,Viacom还取得了锁定期权(lock-up option),假如两者的合并失败,并因此产生了百乐门支付分手费的义务,Viacom有权以每股69美元的价格购买2400万股百乐门股票,约占后者已发行股票数额的20%。

然而,纵使这样苛刻的交易保护条件也不能阻挠Diller向其老东家发起攻击的决心。9月20日,QVC宣布以35亿美元现金和价值60亿美元的QVC股票收购百乐门,而此时由于股价下跌,Viacom原先的收购总价已经降到75亿美元。百乐门的财务顾问Lazard也认为QVC的报价略有优势。不过,据说百乐门的管理层却怀疑QVC的报价是否有足够的融资作为后盾。

实际上,美国传媒娱乐界的诸多企业都踊跃为QVC提供融资,冀图搭上收购百乐门的快车。譬如美国最大的广播与有线电视公司Comcast以及另一家传媒巨头Liberty Media各承诺出资5亿美元购买QVC的可转换优先股,而QVC自身拥有的现金也有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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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QVC向百乐门提供了由6家银行及Comcast和Liberty Media作出的40亿美元的融资保证文件。

10月11日,百乐门举行董事会商讨QVC的报价,会议授权公司管理层与QVC方面会面。然而,Davis领导下的百乐门管理层却没有按董事会的授权行事,相反,他们花了一个半星期的时间联系QVC的法律顾问Wachtell,Lipton,Rozen & Katz,提出与QVC会面的先决条件。显然,Davis此举意在拖延时间,以便让Viacom方面作出还击,提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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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QVC方面不愿再拖延下去。10月17日,QVC向特拉华衡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阻止百乐门与Viacom的并购交易,并判令百乐门董事会回赎其“毒丸”,撤销百乐门要向Viacom支付的分手费以及Viacom取得的锁定期权。

与此同时,QVC宣布将以每股80美元要约收购51%的百乐门股票,随后再用相同对价并购余下的百乐门股份。10月23日,百乐门与Viacom达成新的协议,后者同样以两步并购的方式,先用每股80美元的价格要约收购51%的百乐门股票,随后再以相同对价收购剩余股份。11月6日,Viacom继续提价到每股85美元;11月12日,QVC则将报价提升到每股90美元。这样一来,QVC的报价比Viacom实际高出约13亿美元。

然而,11月15日召开的百乐门董事会仍然拒绝了QVC的收购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竞价过程中,百乐门的财务顾问Lazard始终被要求不与QVC方面接触,因此也无法向董事会报告对QVC报价的评估。此外,在此期间,百乐门的内部法律总顾问也只和QVC的外部法律顾问Martin Lipton会过一面。

规则与反复

11月16日,特拉华衡平法院开始审理QVC Network Inc.v.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Inc. 一案。这次,代表原告起诉百乐门的又是四年前的那位Herbert Wachtell律师。他一针见血地指出:Davis为保住自己的职位,哄骗百乐门董事会一味认同与Viacom的并购计划,甚至没有要求公司管理层与QVC会面,也没有让公司的财务顾问评估QVC的报价。就这样,百乐门董事会白白放过了13亿美元的溢价,这非但违反了Revlon义务,甚至也违背了Unocal规则。

百乐门的法律顾问也仍然是四年前的Simpson,Thacher & Bartlett,他们的律师Barry Ostrager一方面反驳了Davis为保住位子才与Viacom合并的指控,他认为Davis的位子保不保得住完全要取决于Viacom的控股股东Redstone。此外,Ostrager强调:按照四年前Paramount Communications,Inc.v.Time Inc. 一案(以下简称“Time 案”)的判决,百乐门与Viacom的交易并不构成出售公司,因此也不会激发要求董事会寻找最优收购报价的Revlon义务。于是,像当年的时代公司一样,如今百乐门放弃QVC的高价,寻求继续与Viacom的前缘,也只是为了贯彻董事会认为更加优越的长期经营战略。

最后,Viacom的律师——Shearman & Sterling的Stuart Baskin——出庭陈词。他仍然将焦点集中于QVC的融资确定性,因为QVC在其收购要约中附加有融资条件,而且截至开庭之时,QVC仍未向百乐门提供全部收购金额的融资保证文件。不过,开庭之后的第三天,Diller就向百乐门董事会提交了全部融资保证,并通知对方QVC的交易已经通过反垄断审查。

双方各执一词,而鉴于此前特拉华最高法院在Time 案中表明的态度,衡平法院此番是否会支持QVC插足百乐门与Viacom的交易尚难预测。实际上,在开庭前一天,《华尔街日报》采访了美国公司法权威——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John Coffee,请他对可能的结果作一评估。Coffee教授表示,根据Time 案的判决,QVC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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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衡平法院于11月24日作出判决的这一天,情势却发生了逆转——QVC胜诉了。实际上,衡平法院承认特拉华州的先例存在矛盾之处,但没有必要在当下的判决中解决这个矛盾。因为此前的Time 案中,时代与华纳属于地位对等的战略合并,并不涉及谁向谁出售公司控制权问题;而百乐门与Viacom的并购协议一旦执行,原先股权分散的百乐门公司股东就将把公司的控制权拱手让与一个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具有70%表决权的超级控股股东Redstone,所以Time 案判决在此不适用。对于出让控制权的交易,毫无疑问买方需要支付控制权溢价,这一点上诉讼各方均无异议。于是,衡平法院认为既然QVC支付的控制权溢价更高,按照Revlon义务的要求,百乐门董事会就没有理由无视QVC的要约,执意坚持与Viacom的并购计划。

百乐门律师提出从前的判例涉及的均为现金交易,而百乐门与Viacom要做的是换股交易,所以这些先例都用不上。对此,衡平法院认为:拥有如此大比例控制权的Redstone很容易在两家合并之后以现金买断小股东们,因而与现金交易没有实质区别。况且,由于存在控股股东,即便QVC今后试图收购合并之后的“百乐门Viacom公司”,也鲜有成功的机会,这与时代华纳的合并又很不一样。基于以上各种考虑,衡平法院认定:百乐门与Viacom的合并让百乐门的股东们真正迎来了生死时刻,在此关头,作为股东利益守护者的董事会负有为股东寻求最优收购条件的义务。

一审败诉的百乐门和Viacom又将案子上诉到了特拉华最高法院(这次案件的名称翻转过来,变成了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Inc.v.QVC Network Inc. )。最高法院开庭那天——1993年12月9日,其所在地特拉华州惠明顿市(Wilmington)可谓万人空巷。法庭内外挤满了从纽约赶来的律师、记者、投资人甚至学者。开庭的过程通过有线电视网CNBC(Consumer News and Business Channel)和道琼斯投资电视网向全美直播,《华尔街日报》更是精心绘制出百乐门股价伴随法庭辩论进程每5分钟的变化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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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审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全面支持了衡平法院的立场,也澄清了其此前在Time 案中引人误解的表述。最高法院指出:在涉及出售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中——无论控制权被卖给个人或是投资人团队,Revlon义务都将被激活,因为这样的交易是股东们取得控制权溢价的最后机会。至于如何将此第三项激活Revlon义务的条件塞进此前在Time 案中宣示的两项条件里,最高法院明显打了个马虎眼。还记得我们前面说过,特拉华最高法院在Time案判决中例行公事地提到:除了其指明的两种情形之外,“不排除(适用Revlon规则)的其他可能性” 。此时,最高法院捞起了这跟救命稻草,认为出售公司控制权就属于这没有被排除的“其他可能性”。

无论特拉华最高法院是否言不由衷,QVC 案的判决显然是美国司法体系中基于“论理”的权威战胜基于“审级”的权威的绝好例证。尽管最高法院在审级上高于衡平法院,而后者又需要遵循前者的先例,可是,Allen与Jacobs两位衡平法院法官凭借对实际利害的清晰把握以及对普通法“区别”(distinguish)技术的娴熟运用,在Time 和QVC 两则判决中巧妙坚持了自己的主张,也最终说服了上级法院,更使特拉华的相关法律得到进一步明晰。只不过,最高法院的前后摇摆着实把百乐门忽悠得不轻,大概Davis要不禁苦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了。

我们不妨来简单梳理一下QVC 判决后,特拉华法律有关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不请自来的收购建议的大致法律框架。首先,原则上董事会对于不请自来的所谓“熊抱”没有积极回应的义务,只要董事会采取这样的态度系出于诚信,并且合理掌握了信息。其次,假如在受“熊抱”前,董事会已经与第三方商谈合并计划,或者受“熊抱”之后要求其他潜在交易人竞价,并且,这些交易安排均不涉及出售公司控制权——不用现金买断股东,也不将公司卖给非上市公司或者有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那么,董事们只要合理认为“熊抱”方案对公司构成威胁,而非出于巩固自身地位之需,就可以拒绝不请自来的要约——哪怕这样的要约出价更高也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而董事们认定的公司长期战略和长期利益受到挑战,很可能被合理地视为“熊抱”者对公司构成的威胁。

最后,假如目标公司董事会准备出售控制权或者拆解公司——无论发生在“熊抱”前还是“熊抱”后,那么,董事会就必须在不请自来的收购方案与其准备采用的其他出售或拆解方案之间,为股东寻求最优方案——大致就是要考察交易价格与确定性。对准备去美国“熊抱”上市公司的中国投资人而言,明白以上这些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行事准则,实在是避免“熊抱”的起始条件。

法律与市场

时代与华纳合并之后,业绩并未如预期那样增长。2000年,Allen法官当年的预言成真,时代华纳公司再次被以164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只不过这此的买家不是百乐门,而是美国“dot com”泡沫全盛期的泡沫大王美国在线公司(AOL)。不巧的是,收购刚刚完成,转过年来泡沫就面临崩溃,公司的估值瞬间减去990亿美元。加上网络时代新锐的AOL与传统媒体娱乐公司的时代华纳企业文化迥异,不堪整合,这桩并购案常被认为是“史上最糟糕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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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时代华纳的前CEO Jeff Bewkes也承认这是公司历史上最大的失误。2009年底,AOL与时代华纳正式分家。

百乐门在输掉QVC 一案之后重新启动竞价程序,接连两次跌倒在Revlon义务上之后,百乐门董事会决定彻底听从股东们的选择。因此,竞价方案要求将交易设计成两步并购方式,哪个竞价者先要约收购到51%的百乐门股票即获胜,胜出者则必须于此后十日内以相同条件完成对剩余百乐门股份的收购。最终,Viacom为防其报价中股票部分贬值而设定的“保底封顶条款” (collar)打动了百乐门的股东们,不过,Diller的搅局还是让Redstone多花20亿美元(总价超过100亿美元)才买下了百乐门。Davis、Diller与Redstone的三方博弈显然已经不是一场单纯的商业利益之争,更是一场荣誉之战。

几年之后,Viacom出售了价值75亿美元的百乐门资产,但保留了百乐门制片公司以及其他价值40亿美元的百乐门资产。换句话说,当年Redstone花百亿买下包括制片公司在内的百乐门全部资产,到头来几乎是白赚到了一家百乐门制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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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上如鱼得水的Redstone却陷入了一场继承人之争,与其女儿公开决裂,表示要将其全部Viacom股份留给孙子女继承。而他的女儿则发起诉讼,要求认定92岁高龄的Redstone没有行为能力,因此其对财产的处置无效。就在昨天,2016年5月9日,洛杉矶法院驳回了此项认定请求。

假如当年法院阻止时代与华纳的合并,这两家公司是否会发展得更好?或者说,假如当年法院制止QVC插足,百乐门与Viacom的业绩是否会更好?面对今日公司的盛衰成败,我们有时不禁要质问当年法院立下的并购规则是好是坏。然而,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拷问,也许是法律执业者最需要抵制住的诱惑。法律规则的制定不应试图揣测并购交易背后商业价值的优劣,而应当关注于交易决策者动机的善恶。法律的恰当态度是将商业决策的大权赋予专业人士,同时监督他们在作出决策时不得夹杂谋取私利的不良动机。至于这些专业人士的决策究竟在商业上是好是坏,那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来检验。在市场的大浪淘沙之下,那些智力低下、态度懒散、判断失准的决策者恐怕早晚要被淘汰出局。

如果我们回到公司治理的原点,那么,那里屹立着的第一块柱石上也许就镌刻着:“法律的归于法律,市场的归于市场!”

[1] 参见第六章第二十三节。

[2] 参见本章第五节。

[3] Bill Saporito,The Inside Story of Time Warner,Fortune Nov. 20,1989.

[4] 有关Davis与Diller的生平见于Burrough,The Siege of Paramount,Vanity Fair Feb. 1994。

[5] Fabrikant,Giant Merger Set in Entertainment,New York Times Sept. 13,1993.

[6] Fabrikant,TV Shopping Concern Makes Bid as a Battle for Paramount Begins,New York Times Sept. 21,1993.

[7] Kamar,The Story of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v. QVC Network :Everything is Personal,in Corporate Law Stories 2009.

[8] Kamar,The Story of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v. QVC Network :Everything is Personal,in Corporate Law Stories 2009.

[9] Kamar,The Story of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v. QVC Network :Everything is Personal,in Corporate Law Stories 2009.

[10] McGrath,15 Years Later,Lessons from the Failed AOL-Time Warner Merger,Fortune Jan. 10,2015.

[11] Kamar,The Story of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v. QVC Network :Everything is Personal,in Corporate Law Storie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