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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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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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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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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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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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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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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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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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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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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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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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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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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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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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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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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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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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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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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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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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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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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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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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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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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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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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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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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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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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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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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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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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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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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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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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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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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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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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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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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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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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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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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管家婆,替业主管理酒店,努力打造并输出自己的品牌。世界五大酒店集团:万豪、喜达屋、希尔顿、洲际、凯悦目前都是这种模式。商业地产最看重的就是位置,酒店管理集团不再自建酒店,而是在业主公司在好位置拿地后、打破头般地竞争去抢管理权,这加剧了酒店集团间在服务和品牌方面的较量。在激烈的竞争中,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品牌投入不够(喜达屋8年没有推出新品牌),质量不统一等等,喜达屋与其他竞争对手之间产生了差距,房间数和酒店数量都落后于竞争对手,于是在2015年4月29日宣布考虑出售。

消息传出,各路人马纷至沓来。买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以凯悦和万豪等洋豪为代表。另一类是中国土豪,以锦江、万达和海航为代表(据说安邦当时也投标了,但不知是因为保密还是低调没有公布)。

土豪抢喜达屋图点啥 ?洋豪作为品牌运营商主要看重的是喜达屋的规模,因为酒店业现在的销售渠道被诸如Expedia、携程、去哪儿这样的OTA(Online Travel Agent,在线旅行代理)控制了,任何一家酒店如能扩大规模肯定在和OTA就代理费议价方面取得更多的话语权。土豪看重的,第一,可以把钱趴在美元资产上规避人民币贬值和中国国内经济放缓的风险,第二,国际酒店的品牌含金量高,因为目前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有国际知名度的酒店品牌。

当然,两类买家共同看重的都是喜达屋手上优秀的酒店,如上述,因为竞争激烈,这些好地段的酒店的管理权都是喜达屋跟竞争对手PK来的,本身就一种稀缺资源,能产生大量现金流和品牌效应。而且管理合同和特许合同里面都没有针对酒店管理方的控制权变更条款,不会因为管理方被收购而影响这些合同的效力。

历史回顾

2015年11月16日,喜达屋宣布万豪以每股单价0.9股万豪股份外加2美金的方案PK掉了其他竞争对手,中标喜达屋全部股份,双方签署《合并协议》。喜达屋董事会将万豪收购方案推荐给股东会表决,随后双方有条不紊地推进交割前各项工作。到了2016年3月,该办的事都办得差不多了,大事就差喜达屋股东会表决通过了。

但就在2016年3月14日,晴天霹雳般的消息突然出现。喜达屋宣布收到著名土豪安邦以每股单价76美元(总价约126亿美元)纯现金收购喜达屋的意向。结合万豪当时的股价,原《合并协议》项下万豪的报价仅相当于63.74美元一股(总价约115亿美元),处于劣势。3月18日,安邦再次将单价提高2美元,向喜达屋递交了“具有约束力且全部融资到位的”要约,此时单价为78美元(总价约132亿美元)。喜达屋宣布安邦的方案为更优方案(superior proposal),给予万豪5个工作日的时间考虑提价还是走人。

就在3月21日,万豪和喜达屋老总随奥巴马总统访问古巴之际,达成了新方案,以每股单价0.8股万豪股份外加21美元的单价收购喜达屋,结合此时的万豪股价,新方案的每股单价为79.53美元(总价约为136亿美元)。此时喜达屋董事会取消了安邦收购方案“更优方案”的资格,喜达屋董事会一致将万豪新方案推荐给喜达屋股东大会,并与万豪达成了合并协议的修正案。喜达屋股东大会拟在4月8日召开。

在3月22日,财新放出消息说因为安邦碰触了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超过总资产15%的规定”,保监会对安邦收购喜达屋的海外并购持明确不支持态度。这对安邦来说真是雪上加霜。但是保监会也没拦住安邦,3月28日,彭博社放出消息,喜达屋已经收到安邦新的收购方案,每股价格上调到82.75美元(总价约为141.5亿美元)。

以上过山车般的狗血剧情,让人不禁发问:眼瞅着就要过户给万豪的喜达屋,安邦咋能说抢就抢?高大上的并购交易咋就搞成了上海二手房交易般起哄跳价?真金白银面前,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在哪里?

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个讲究法治和市场规则的国家,以上剧情的出现,必然是背后的规则在起作用。所以要回答这几个问题,我们可以顺着以下三条线,第一,看看美国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规矩;第二,这些规矩是怎么适用到喜达屋竞购中的,第三,这些规矩的适用,对交易的进程造成了哪些影响。解决了这三个点,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收购美国上市公司的规矩

本案中已经出现的实体规矩可以概括如下。

禁止招揽 (no-shop )。原始竞标成功的买方如万豪,为了保护交易成果都会在合同里加上禁止招揽条款,即目标公司既不能主动招揽第三方前来竞买,也不能在第三方表达收购意向后与之洽谈。

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 (fiduciary out )。作为禁止招揽的例外,如果有第三方主动提出要出高价买,而董事会认为对此视而不见会违反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则可以和第三方进行洽谈。

更优方案 (superior proposal )。董事会和第三方谈了,觉得第三方的价格比买方出家高且交割的可能性有合理的保障,那么就可以认定第三方的收购方案构成更优方案,董事会可提出终止与买方的收购合同,但要付分手费(break-up fee)。

提价权 (match rights )。“更优方案”出现后,原始买方有宽限期可以提价。如果提价成功,则董事会可将更优方案作废,支持买方的新方案。但此时第三方也有权提价,即修改更优方案,让董事会认定新的更优方案(revised superior proposal)。不过,第三方的提价必须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召开前获得董事会支持。同样,如果董事会认定了新的更优方案,买方有可能还可以再次行使提价权。

改变推荐 (change the recommendation )。“更优方案”出现后,如果直到提价宽限期届满,买方未行使提提价权或者主动弃权,那么第三方就胜出了。此时董事会可以终止与买方的收购合同,正式把更优方案推荐给股东会。

分手费 。如果目标公司与第三方完成交易,那么原先的买方通常可以取得收购合同约定的分手费。

适用规矩

第一回:喜达屋欲嫁豪门,卖身契背上身——禁止招揽 。万豪与喜达屋《合并协议》第4.2条包含禁止招揽。根据该条款,第一,签约前与第三方前既存的谈判必须终止(此时凯悦、锦江、万达、海航黯然离场);第二,喜达屋不得提出、招揽或诱发任何其他谈判(意即喜达屋不能出去招蜂引蝶);第三,喜达屋不能回应别人提出的收购意向(意即就算别人把喜达屋看上眼了,跑来问她,“你还available不?”喜达屋也不能吱声),还必须在24小时内把这事告诉万豪。

喜达屋如有违反禁止招揽义务,万豪有两个救济手段:万豪可以向法院申请强令中止喜达屋与第三方背地里交易;或者,如果万豪愿意成全喜达屋私奔的话,万豪还可以主张4亿美元的分手费,约占交易总额的3%。

【按:找到适当的收购对象,并通过尽职调查等方法确定其价值,无疑需要相当的前期信息投入,而后来参与竞争的报价者相当程度上可以搭上在先报价者这些投入的便车。于是,为了保障在先报价者的投入不会轻易成为他人的嫁衣,美国的并购协议中常常会约定禁止招揽条款,而特拉华法院总体上也支持这种约定。它避免了熄灭先发竞购者的热情,反而可能为目标公司争得更高的收购价格。

实践中,此类约定的一个要点是禁止招揽“什么”?定义清楚禁止招揽的确切交易类型就颇要一番交易律师的文案功夫。我们来看Starwood和Marriot协议是怎样定义的。大致而言,该协议禁止招揽的交易对象有三类:1)取得股权或相应投票权的交易;2)取得合并收入、净收入或资产的交易;3)处置影响合并收入、净收入的资产。这样的条款将各种可能产生收购效力的交易囊括其中,可谓滴水不漏。此外,对于禁止招揽的三类交易,两家合同设有一个25%的比例门槛,也就是取得的股权、收入或者处置资产影响到的收入比例不低于25%。这较常见的15%到20%的门槛略高,对Starwood而言更具灵活性。】

第二回:卖身契算个毛,安邦带你飞——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 。喜达屋卖的是上市公司股份,这样的交易受其注册地公司法的约束。《合并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适用的公司法,否则,相应的条款既会在日后的潜在诉讼中面临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这不仅可能涉及赔偿,甚至导致交易无法交割。特拉华州公司法有个重要的准则,叫董事会的忠慎义务。

用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就是董事不能在出售过程中给自己谋私利,还要在出售过程中要尽力帮股东把公司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特拉华的法官在著名的Revlon Inc.v.MacAndrews & Forbes Holdings Inc. 案中总结道:“当公司不得不卖时,董事会应尽合理努力,审时度势、积极主动地为股东争取最高价。”这就是所谓的Revlon义务。夸张一点说,就是董事会在抬价方面,要拿出投鞭断流的气势和背水一战的勇气,学习上海二手房房东和链家房产,血战到底。董事会如果违反了Revlon义务,那么其他竞购方可申请交易作废。纵使交易成功,董事将来也会面临股东的起诉。

【按: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的忠慎义务依据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确定。喜达屋系注册于马里兰州,该州是继特拉华州之后美国上市公司的第二大注册地(主要是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的注册地)。因此,喜达屋董事会的忠慎义务将依据马里兰州法律。实践中,此项义务主要由判例法决定,而马里兰州在缺乏本州判决先例之时,将视他州先例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特拉华州高度发达的公司法判例经常成为马里兰等州法院参酌的此类法律依据。

Revlon义务的焦点是目标公司被收购后,其股东是否终局性地丧失了未来再次享受控制权溢价的可能性

[2]

。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中,倘若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取得的是收购方的股票,并且收购方本身也是没有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那么,目标公司的股东旋即转换成了收购方的股东。未来收购方再被收购时,这些股东还可以享受收购溢价。于是,对于全股票且收购方为无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特拉华法院不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承担Revlon义务(Arnold v.Society for Savings Bancorp )。此外,对于收购对价中的现金比例不足1/3的交易也不存在Revlon义务(In re Santa Fe Pacific Shareholder Litigation )。比照规则背后的逻辑,在收购方为非上市公司的全现金交易中,最需要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课以Revlon义务。因为此时真正到了目标公司股东享受收购溢价的最后关头,一旦股票出售,拿了现金都买不到收购方的股票!而安邦恰好是这样一位收购者。】

正因为董事会面临Revlon义务,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协议都会在禁止招揽条款上再开一个后门,即所谓的“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通常的措辞是,在公司没有违反既定协议主动招揽第三方竞价者的前提下,若有第三方自觉向公司条件更为优越的收购条件,而公司董事基于诚信认为,如果不与该第三方洽谈就可能违反董事的忠慎义务,则公司可以与该第三方洽谈。在喜达屋与Marriot的协议中,如果在喜达屋股东会批准之前,喜达屋收到第三方不请自来的收购要约,而喜达屋董事会基于诚信判断该要约的取得并不违反禁止招揽义务,并有合理可能(reasonably likely)促成更优方案的话,那么喜达屋可以向该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并开展谈判。

【按:并购协议之美在于均衡。前面的按语中已经解释了禁止招揽规定的必要性,但只顾此一头就要失其均衡——并购变成了垄断交易。于是,另一头的空缺就需要由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来填补。有些遗憾的是,在确立相关规则的代表性判例Omnicare v.NCS Healthcare Inc. 中,特拉华法院没有对如何实际操作“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留下太多的指引。】

第三回:安邦真有钱,叫人把持不住——更优方案 。根据《合并协议》第4.2条(b)款规定了“更优方案”的三个认定条件。第一,该方案并非系因违反禁止招揽义务而取得;第二,喜达屋董事会善意认为从财务角度看,新的方案比《合并协议》项下的方案更为优越;第三,喜达屋董事会认为该方案拟定的交易有合理可能能够交割。

为取得喜达屋董事会的首肯,安邦也是做了大量工作。由于条件一已经客观满足,安邦在条件二方面直接把每股价格从第一次报价的76美元抬高到78美元,最大程度上表现了诚意。在条件三方面,取得中国建设银行的融资支持让喜达屋觉得安邦融资没有后顾之忧。于是,2016年3月18日,喜达屋发出公告,宣布确认安邦方案为更优方案,同时通知万豪其拟终止与万豪之前达成的《合并协议》。公告中,喜达屋表扬安邦的方案是“具有约束力的、融资全部到位的、并具有高度交割确定性的方案”。

第四回:万豪也不差钱,万豪才是真爱——提价权 。喜达屋的公告第二句又说: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喜达屋现在给万豪时间,后者可以在3月28日之前考虑是否提价。这句话也让美国上市公司并购的著名条款提价权浮出水面。提价权是对“横刀夺爱”情况的应急保护措施,即一旦目标公司董事会确认第三方提出的方案更优方案,或者更优方案发生重要变更,则买方有权利在特定时限内抬高收购协议项下原始方案的条件,以匹配或超越更优方案。

万豪的提价权规定在《合并协议》第4.2(b)条,有关提价等待期(即万豪和喜达屋协商新条件的宽限期)是五个工作日,如果之后更优方案发生任何修订(即3月28日发生的安邦再次提价情况),那么这个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天,但总长度不超过八个工作日。正是因为提价权的存在,万豪在3月21日宣布提价,回手砍了安邦一刀,把收购喜达屋的主动权又夺回了自己手中。

喜达屋董事会随后宣布安邦的方案不再构成最优方案,并且一致向全体股东推荐万豪的收购方案在4月8日延期召开的股东会上表决。同时双方3月21日签署的《合并协议》修正案,还把分手费提高到了4.5亿美元,外加1800万美元的终止后费用报销。

第五回:有钱就是任性——新的更优方案 。就在这事短暂沉寂一周后,3月28日,安邦果然不负众望,又扔出了每股82.75美元,总额141.5亿美元的大要约。然而,安邦仍然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首先,秒杀万豪没有合同障碍。第二,如何解决保监会提出的违规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可以说没有任何障碍。《合并协议》并不排斥第三方在其更优方案因万豪提价被董事会否决后,再次提出方案的权利。《合并协议》多处规定了第三方对更优方案的修改权,以及修改后的方案仍可作为最优方案被考虑的条款。双方3月21日签署的《合并协议》修正案,也并未禁止喜达屋接受任何安邦提出的新方案。尽管《合并协议》修正案规定喜达屋有义务尽快促成股东会就万豪的收购方案进行表决,但也同时规定了如果喜达屋董事会撤回对万豪方案的推荐则该义务立即中止的条款,这无疑也为日后安邦提出新方案做了准备。

但是,安邦有权提价并不意味着安邦可以直接和喜达屋洽谈。万豪在其3月21日的公告中写道:“有鉴于修改后的合并协议,喜达屋董事会认为安邦的方案已不再构成更佳方案,因此,根据《合并协议》喜达屋不得再与安邦商谈或向其提供任何保密信息”。这句话常被误读为安邦出局的意思,但其实它的意思只是重申了喜达屋的禁止招揽义务,以便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假设当时喜达屋不受禁止招揽义务的约束,那么喜达屋完全可以把万豪和安邦各自关在律师事务所的小黑屋里,和这个谈一会儿再和那个谈一会儿,通过“囚徒困境”逼他俩各自提价,这事说不定已经解决了。在安邦再次提价之后,喜达屋又宣布安邦新意向“有合理可能带来更优方案”,因而其可以与安邦洽谈并提供有关信息。

那么,保监会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上面说过,“更优方案”三大条件之一是交易有合理可能能够交割。在3月18日喜达屋第一次认定安邦方案为最优方案时,保监会还没有对“15%”红线一事明确表态。但此后保监会的态度出来了,喜达屋董事会还敢认定安邦的新方案有合理可能能够交割吗?因为没有公开数据显示安邦资产到底有多少,而且不知道安邦本起收购的资金来源到底是保险金还是其他资金,到底受不受保监会管,就此不敢妄加评论。此外,安邦也可以考虑承诺给喜达屋一笔高额的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如果保监会否决交易,也可以拿这笔钱赔给喜达屋。高额反向分手费可以向喜达屋董事会发出信号,表明安邦对于交易确定性具有相当的自信。

【按: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其董事会只是认定安邦的报价“有合理可能”(正是前面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中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带来更优方案。换句话说,这个认定仅仅给了喜达屋董事会与安邦接洽磋商的权利。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认定,根据禁止招揽条款,喜达屋就根本不能和安邦谈。在作出这一认定之后,喜达屋的新闻通告随即表示:双方的商议“不保证会引来(安邦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收购方案,也不保证喜达屋董事会会认定任何此类方案将构成‘更优方案’……”。最后,喜达屋董事会再次重申其目前并未改变4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推荐万豪收购方案的计划。

如果说对更高报价弃之不理可能让喜达屋董事会违反Revlon义务,那么,只看报价而不顾交易的确定性同样会令喜达屋的董事们违反这一义务。对此,特拉华法院也早已表明立场(In re Family Dollar Stores Inc.Shareholder Litigation )。因此,如何考量安邦收购方案的交易确定性恐怕是喜达屋董事会最费思量之处——尤其面对中国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整体风险,以及监管者在此特定交易中已经表达过的意见。】

小结 。以下这个交易流程图,总结了上述收购美国上市公司的基本规矩。

最后,对前面提出的三个问题做个小结。

第一,眼瞅着就要过户给万豪的喜达屋,安邦咋能说抢就抢?对,因为安邦出手时股东会还没批准交易,而且《合并协议》本身也有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安邦确实说抢就抢。但前提是得有钱、靠谱,能够大致符合更优方案的要求,才能成功引起董事会的注意。

第二,高大上的并购交易咋就搞成了上海二手房交易般起哄跳价?起哄跳价的根本原因是美国公司法为了保护股东,规定了Revlon规则和一系列强制董事会跳价的制度,而这些制度都被落实到了《合并合同》中,成为了跳价机制。安邦出马触发了这个跳价机制。而且,安邦选择在股东会即将召开的关口出马,造成时间紧迫,喜达屋董事会和万豪都必须“快速反应”。

第三,真金白银面前,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在哪里?坦白地说,虽然竞购看起来和买卖二手房很像,但董事们的心思和房东有所不同。董事会跳价的主要原因不是为了自己多赚钱(当然不能完全排除手握期权或其他股权形式奖励的执行董事想多赚点的心理),而是为了履行自身的忠慎义务,免得竞购一方发难或者交割以后股东诉讼缠身。

[1] 本节正文由清澄君同窗撰写并经张巍编辑修正,按语由张巍撰写。

[2] 参见第二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