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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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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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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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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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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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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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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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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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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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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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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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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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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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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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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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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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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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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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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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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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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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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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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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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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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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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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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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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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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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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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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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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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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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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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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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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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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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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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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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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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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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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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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税负倒置”(tax inversion)。不过,2016年4月4日,美国财政部宣布了其应对税负倒置的新规则,从而令辉瑞与艾尔建交易的目的无法实现,辉瑞遂于两天后宣布终止原先的交易。本节将着重展示辉瑞如何得以从这项规模空前的交易中悠然脱身。

税负倒置

先简单介绍一下税负倒置并购交易的大致背景。美国的公司税税率高达35%,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居于首位。非但如此,美国还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对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统一按此税率征收公司税的国家(不过,美国税法允许其公司在将海外盈利返归美国境内之前延迟缴纳公司税)。如此沉重的税负义务给予美国公司积极改换国籍的动力。为此,美国公司往往通过在海外设立或者寻找一个公司,再将自己并入该海外公司成为其子公司的办法,达到躲避美国公司税负担的目的。这样的并购交易就被称为“税负倒置”并购。

税负倒置后并不影响公司继续将其总部设立于美国,以及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税负倒置并购由来已久,近年来更趋活跃。据报道,自1982年以来已有50余家美国公司进行了税负倒置,其中2012年以后发生的就有20多起

[1]

。所以,当去年辉瑞宣布与艾尔建合并的时候,其谋求税负倒置的目的可谓“司马昭之心”,天下皆知。

自21世纪初以来,美国的立法者们一直在谋求收紧政策,遏制税负倒置,而辉瑞交易以其空前的规模愈发激起美国政界的强烈反应。特别今年适逢大选之年,辉瑞这样的著名大企业为减轻税负负担而弃美国而去,自然不能不引发左右各派候选人的攻击。为此,奥巴马政府积极寻求对策,以期在大选中不会因此而失分。根据美国的税收规则,要想通过税负倒置切实减轻税务负担,原先的美国公司在完成并购之后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最好在50%-60%之间,而当该比例超过80%时,减轻税负的目的就会完全落空。

辉瑞选择的并购对象艾尔建在去年11月时的市值大约是辉瑞市值的60%,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则,合并之后辉瑞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约为56%,正好可以充分享受税负倒置带来的利益。不过,艾尔建在与辉瑞签约前的三年已经连续进行了几次大的税负倒置交易,包括以250亿美元的价格增发9900万股收购Forest Labs,以660亿美元的价格增发1亿2800万股收购Actavis

[2]

然而,按美国财政部准备采取的新措施,这些在三年内连续实施的交易将被视为“系列性税负倒置”(serial tax inversion)。在计算原先的美国公司于并购后公司内的股份比例,以确定其税务负担的时候,这一新规则将排除外国母公司因系列性税负倒置收购而新增获得的股份数量。也就是说,要计算辉瑞与艾尔建合并之后前者的股份比例多大,只能以艾尔建三年之前的规模作为标准。这样一来,艾尔建不折不扣地成了蛇吞大象——以此计算,艾尔建的股份市值不过300亿美元左右,而辉瑞的却高达2000亿,二者合并之后,辉瑞所占股份比例超过80%。于是,辉瑞借助这笔交易减轻税负的目的就会彻底落空,这就是其为何选择退出的原委。

分手费

在辉瑞与艾尔建的交易合同中也约定有“禁止招揽”(no shop)、“忠慎义务例外”(fiduciary out)、“更优方案”(superior proposal)、“提价权”(matching right)、“分手费”(breakup fee)等典型的美国公司并购中的所谓交易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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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特别要提一提这笔交易的分手费安排。

常规与法律。 所谓分手费大致可以视为并购协议成立生效之后,目标公司(在此为辉瑞)违约终止交易时需要向收购方(在此为艾尔建)支付的违约金。与此对应,收购方违约时向目标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则被称作“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在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实践中,分手费的规模大多为交易收购的股权价格的2%-4%左右;而伴随交易规模的增大,分手费的比例一般会略有减小。譬如,在万豪修改后的与喜达屋的并购协议中,分手费将近4亿7000万美元,占股权收购总价136亿美元的3.5%

约定分手费一方面给予在先报价者的早期交易投入一定的补偿,从而激励报价;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协议终止后评估违约责任的纷争。金融学研究表明,适度的分手费有利于目标公司获得更高的收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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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作为一种交易约束条件,过高的分手费无疑会限制目标公司在找到更加优惠的收购条件后,放弃原有收购方案的自由。为此,特拉华州法院会对分手费的金额进行审查,防止过高的分手费令目标公司的股东不得不咽下不利的收购方案。也就是说,假如目标公司董事会答应的分手费金额过高,有可能违反其对股东们负有的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比如,对于4.4%股权收购价格的分手费,法院就曾表示其“接近‘通常接受’的分手费比例的上限”(In re Answers Corp.Shareholders Litigation )。

2014年,特拉华法院在In re Comverge Inc.Shareholders Litigation 的判决中明确表示,过高的分手费(该案中法院认定分手费的实际比例将近股权收购价格的13%)会构成目标公司董事会违反其忠慎义务——尤其在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股票市价之时。——该案情节颇为有趣,除了分手费之外,一旦目标公司终止原先的并购协议,收购方还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额外获得经济利益,法院认定这种利益构成实质性的分手费。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特拉华法院限制目标公司支付的分手费的数额,却未对收购方支付的“反向分手费”加以类似限制。例如,在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交易中,谷歌约定的反向分手费金额高达交易总价的20%。法院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是因为反向分手费的经济意义有所不同。为了解消目标公司董事会对于监管审批等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的忧虑,收购方以承诺高额反向分手费的方式向前者发出信号:“你们不必担心,我对交易成功信心满满,因为我比你们更了解自己面临的监管等方面的风险。”

尽管高额反向分手费具有弥补双方信息不均衡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排除收购方董事会糊涂误算,或者图谋私利,因而过高向对方承诺反向分手费,让自己的股东吃亏的可能性。那么,收购方股东们吃的亏,法院又为何不体察一番呢?总体而言,特拉华法院在并购交易中,将更多的关爱倾注给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们。之所以如此,可能是法院认为相对于并购完成后烟消云散的目标公司而言,收购方将继续存续,也就是说,收购方的董事与管理层会继续受制于市场法则的制约。假如市场认为其弃自己的股东利益不顾,做了一笔坏买卖,就会让其股价下跌,直至成为被收购的对象。这样的市场制约逻辑似乎得到了一定的经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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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许也还记得收购了美林证券以后黯然下台的美国银行CEO兼董事长Ken Lewis吧。

辉瑞的超常。 可是,根据上述《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此次辉瑞放弃交易需要支付的分手费不过区区1亿5000万美元,仅占其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的0.1%,这是十分异乎寻常的。那么,辉瑞是如何做到的呢?我们不妨来研究一下它与艾尔建并购协议中有关分手费的约定。

辉瑞与艾尔建并购协议中的分手费条款颇为复杂,大致而言,分手费分为几个层次,也就是所谓的“分层分手费”(tiered breakup fee)。通常,在约定目标公司具有“招揽权”(go-shop rights)的交易中分层分手费颇为多见。在招揽期限内终止合同,目标公司所需支付的分手费比例较低,一般为交易金额的1%-2%;而超出此期限范围发生的分手费比例升高,为交易金额的2%-4%。既然允许招揽,在此期间降低分手费便顺理成章。而且,伴有“招揽权”的交易中,目标公司多在签订并购协议前未能进行充分的市场探查。不过,辉瑞与艾尔建的协议包含“禁止招揽”条款,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之所以采用分层分手费应该是出于交易利益巨大,因而双方更加需要也值得谨慎地对潜在风险进行事前分配。以下,我们就来具体看看他们是如何分层约定分手费的。

首先,假如由于辉瑞获得了与艾尔建竞争的其他收购方案(无论是否构成“更优方案”),致使其股东未批准与艾尔建的交易,那么辉瑞将向艾尔建支付35亿美元的分手费,占交易总金额的2.3%,属于交易实践中常见的范围。其次,假如艾尔建的股东批准了此项交易,而辉瑞的股东却未批准,并且也没有出现与艾尔建竞争的其他方案,那么,辉瑞将支付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占交易金额的1%,与前述招揽期内发生的分手费比例相当。再次,假如由于“不利的税法变化”(adverse tax law change)而终止协议,那么,辉瑞只需补偿艾尔建已经发生并记录在案的交易费用——包括律师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以及其他顾问的费用,并且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4亿美元。这一限额不到交易总金额的0.3%,基本属于实际费用的报销。所谓“不利的税法变化”,既包括对既有法律的修改,也包括制定新法,还包括执法机构对法律解释的更改。另外,假如由意外的介入性事件(也就是并非出现“更优方案”)引发辉瑞董事会改变推荐,致使交易未能完成的,根据交易终止的时间,辉瑞将分别支付30亿美元(终止于2016年3月1日前)或35亿美元(终止于2016年3月1日后)的分手费。

这样根据交易终止的不同原因,层层变化的分手费安排起到了更加细致地分配交易风险的作用。分手费的安排大体与辉瑞从交易终止中可能承受的利害密切联系,利益越多,分手费也越高。而对于双方都无法预料的所谓“介入性事件”,则采取了市场上通常的风险分配规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对出现“不利的税法变化”情况下分手费的约定。既然整个并购交易的主旨就是要实现税负负担的削减,能导致这一目的落空的税务法律变化无疑是特别需要处置的风险。尤其面对日益高涨的反“税负倒置”政策,以及大选之年的特殊政治生态,提前考虑到“不利的税法变化”对交易的影响就格外重要。最终,辉瑞正是借助这项约定才得以较小的代价放弃了与艾尔建的交易。1亿5000万美元的分手费非但与庞大的交易金额相比是九牛一毛,即便与市场惯例相比也显得微不足道。真可谓辉瑞朝你道别一挥手,你能带走的云彩连半片也不到,顶多一丝而已。

几家欢喜几家愁。 本节最后请再来八卦几句这场世纪交易的帷幕降落之时,参演各方的欢喜与忧愁。不过,这里要谈的并非交易的主角辉瑞与艾尔建,而是作为配角的双方顾问团队。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假如这场世纪交易得以完成,那么,辉瑞与艾尔建的财务顾问总共可以收取超过2亿300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艾尔建的财务顾问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与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将分享约1亿4000万美元,而辉瑞的顾问高盛(Goldman Sachs)等则将获得94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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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财务顾问的费用绝大部分是以交割为条件的,因此,既然交易没成,这大把的美元也就打了水漂,银行们预计只能获得其中一成左右的报酬。

不同于财务顾问的是,双方的法律顾问无论交易成败,律师费基本照收。不过,与财务顾问的收费相比,此类并购交易的律师费金额更具有隐蔽性。一般律师按小时计费,但对于这种高规格的并购交易,美国的一流律师事务所也会不计小时,按交易金额的比例收费。这种按比例收费的方式更是华尔街顶级律所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的常规。据说,对于金额超过250亿美元的交易,Wachtell将收取千分之一的律师费。照此计算,从这场不成功的并购中,辉瑞的法律顾问Wachtell可以得到的律师费将高达1亿5000万美金,与辉瑞要支付的分手费相同。至于艾尔建的法律顾问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将从辉瑞支付的分手费中分得多少律师费,大家就不妨想象一番了。

其实,华尔街上的规矩之所以允许律师旱涝保收,与其扮演的风险控制角色息息相关。与投行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使命不仅在于设法促成交易,也在于妥善控制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则为过度冒险行为设下的限制。为此,只有不以交易的成败为条件收取律师费,才能让律师们切实发挥交易安全阀的作用,不致于激励他们为追求自身收益而放弃职业功能。可以说,投行与律所的两种不同收费模式正展现了两者在复杂交易中所处的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的地位。

[1] Bloomberg QuickTake,Tax Inversion :How U.S. Companies Buy Tax Breaks ,Apr. 6,2016.

[2] Wall Street Journal,Pfizer Walks Away from Allergan Deal ,Apr. 6,2016.

[3] 参见第四章第十五节。

[4] Officer,Termination Fee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

[5] Michel & Lehn,Do Bad Bidders Become Good Target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6] New York Times,Pfizer and Allergan Advisers Lose Out on $200 Million in Fees ,Apr. 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