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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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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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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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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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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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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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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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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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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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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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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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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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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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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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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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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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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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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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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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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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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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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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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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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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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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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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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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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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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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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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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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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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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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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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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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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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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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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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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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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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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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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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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中国又是唯一一个不属于美国盟国的国家,因此,中国赴美投资项目受到CFIUS的特别“关照”,包括金沙江创投收购飞利浦旗下Lumiled股权在内的一系列有名的收购交易都由于CFIUS的介入而受阻

[1]

不过,美国毕竟是一个法治国家,去那里投资的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买家——同样受到美国宪法和行政法规的保护。尽管CFIUS是直属于美国总统的高规格机构,但在拥有200多年宪政与法治传统的美国,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治的化外之地。因此,对于CFIUS的“关照”,中国买家没有必要一味忍气吞声,完全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实,将CFIUS史无前例地告上法庭,又史无前例地迫使CFIUS与之达成和解的正是两位中国买家。

CFIUS的来龙去脉

CFIUS最初是由福特总统于1975年通过一项行政命令成立的跨部门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美国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贸易代表、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等,由财政部长担任CFIUS主席。尽管成员的级别很高,但成立之初CFIUS并没有多少实权,只不过是一个监控外国投资和协调联邦政府政策的机构

[2]

。实际上,在成立之后的最初五年内,CFIUS仅开过10次会,而且在这些会上,CFIUS的成员们也不知道究竟该对外国投资采取什么样的政治或者经济措施

[3]

这种情况在1980年代末期出现了变化。这一时期,日本对美国的投资急剧增加,如同今天的中国买家一样,当年日本买家大举购买美国资产的行动引起了美国国会的不安。尤其是1987年日本富士通公司购买半导体企业Fairchild Semiconductor Co.的交易直接招致美国国防部和商务部的反对,最终富士通被迫放弃了这项收购

[4]

。但这仍然引发了里根总统和美国国会的高度关注,1988年美国国会对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作出修正,加入了Exon-Florio条款,并得到里根总统批准。

Exon-Florio条款授权总统针对外国主体“合并、收购、接收”参与美国州际贸易的公司的交易,“调查、确定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如果“总统相信有可靠证据表明取得美国公司控制权的外国势力可能采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则有权中断或禁止”这样的并购交易。CFIUS作为直属于总统的顾问机构,也取得了向总统建议中断或禁止外国投资交易的权力。不过,这个条款并没有对“国家安全”作出具体定义,而只是笼统提及“国防所需的国内生产”、“影响美国确保国家安全所需的能力”作为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子。

200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简称FINSA),这一法案让“国家安全”的范围明确涵盖“重要基础设施”,“包括主要能源资产”以及“美国拥有的关键性技术”。此外,FINSA还特别要求CFIUS审查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交易,于是,中国国有企业参与的收购交易就成为了CFIUS尤其敏感的审查对象

[5]

。根据现行规则,CFIUS管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包括“任何外国主体实施的、可能引起该主体取得对参与美国州际贸易的企业的控制权的合并、收购和接收”。而“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指挥、决定相关主体重要事务”的权力,包括成为拥有决策控制权的少数股东

[6]

有趣的是,CFIUS的审查采取的是自愿申报的原则,也就是说并购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开始之前,或者交易完成后自愿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只有5%的在美外国投资项目会主动提出CFIUS申报。当然,假如交易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报,CFIUS也可以要求相关交易方提出申报。从2008到2014年间,CFIUS总共收到782项审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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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申报之前,外国投资人与CFIUS有7~14天的沟通交流期,以确保申报满足要求。待申报完成后,CFIUS有30天时间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审查,大部分的被审查的交易都会在这30天之内得到CFIUS批准。如果CFIUS认为有关交易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那么,在前述30天期限结束后,它有45天的时间展开这样的调查。如果届时CFIUS还不能作出决定,则需将审查的交易移交美国总统,由总统于15日内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这一交易。

Ralls公司勇斗CFIUS

FINSA规定:除涉及“司法程序”之外,CFIUS审查的信息均属保密,并且,“总统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于是,长期以来CFIUS的审查过程被认为是个“法律黑洞”,直到2014年这个黑洞才第一次被射入了光亮。

Ralls是三一集团的一家关联公司,设立于美国特拉华州,其实际控制人是两位中国公民段大卫(音译)和吴家凌(音译)。2012年3月Ralls收购了同为特拉华公司的Terna Energy旗下四家位于俄勒冈州的风能发电场。在开始这项收购交易之前,Ralls公司已经得到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及美国国防部的批准,因此,交易双方事前没有向CFIUS提出申报。但是,在交易实施之后不久,美国海军认为四家风能发电场之一位于航空管制区之内。

于是,Ralls与Terna于2012年6月28日向CFIUS提出了审查申报。2012年7月和8月,CFIUS两次发出指令认为Ralls与Terna的交易的确危及国家安全,并要求Ralls立即停止在风能发电场进行的建设项目。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总统发布命令禁止此项交易,要求Ralls公司于90天内剥离其在这4家风能发电场中拥有的权益,并移除所有已在场内安装的设施。然而,总统的命令既没有说明其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也没有解释此项交易究竟如何危及国家安全。

2012年9月12日,在由美国前助理司法部长Viet Dinh创立的专事宪法、行政法诉讼业务的华盛顿著名律所Bancroft的代理下,Ralls公司将CFIUS并最终将奥巴马总统告上了法庭,这在CFIUS成立近40年的历史上还是头一次(Ralls Corp.v.CFIUS )。Ralls提出多项指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认为CFIUS及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强行要求其剥离已经购得的资产,而这些命令的决策过程完全不具有透明性,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非经正当程序(due process)剥夺私人财产的规定。

初审受理此案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尽管总统有关批准或者禁止外国投资的实体性决定具有终局性,不受司法审查,但作出这一决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仍然需要受到司法审查。 然而,地方法院又指出:由于Ralls公司明知在购买资产之前没有向CFIUS作出申报,因此自愿承担了其购买的资产嗣后被剥夺的风险,换言之,Ralls放弃了让自身财产接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权利。最终,初审法院判决Ralls公司败诉。

一审判决之后,Ralls公司又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15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Ralls的诉讼请求。上诉法院认为:Ralls购得4家风能发电场100%的股权,已经在州法上取得财产权,假如没有联邦法规的限制,这些财产权足以得到宪法的保护。此外,Ralls公司没有事先向CFIUS作出申报也不表明其放弃了让财产权接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因为行政法规明确表示相关交易的当事方既可以在交易实施之前,也可以在交易完成之后寻求CFIUS批准。

接着,上诉法院又遵循Mathews v.Eldridge 案判决确立的平衡原则,考虑了政府行为影响到的私人利益,错误剥夺私人利益的风险及增加程序性保护对降低这种风险的作用,以及政府的利益三个方面,籍以确定“何为正当程序”。据此,上诉法院认定Ralls公司享有在三方面得到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1)得到政府行动的通知;(2)审阅总统决策依据的不属于保密信息的证据材料;(3)对这些证据材料作出回应。

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CFIUS向Ralls公司移交了长达3487页的非保密证据。最终,2015年11月4日,CFIUS破天荒地与Ralls公司达成和解。和解的具体内容虽不公开,但据报道,Ralls公司得以向其自行挑选的买家出售涉案的4家风能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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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尽管没能让Ralls公司留住4家风能发电场,却让她享受了转卖可以带来的溢价。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是Ralls作为资产所有人实现其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与原先剥夺其财产权利的总统令相比可谓截然不同。

Ralls公司与CFIUS争讼的故事生动地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中国投资人进行跨境投资要懂得入乡随俗,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努力维护自身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中国买家也必须信任和尊重投资地的专业人士,以便调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Ralls 判决之后,中国投资人应当认识到,在应对CFIUS的策略方面,除了消极地剥离资产或者避让交易之外,还可以考虑举起法律的武器,和CFIUS一争高下。可以说,Ralls判决只是给CFIUS审查这个“法律的黑洞”开启了第一道裂缝,而绝没有终极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法律之下可以得到的所有权利保护。

最后,Ralls的故事也再次展现出美国宪政与法治的风貌——一切机构和个人都在宪法与法治的保护与制约之下,哪怕一个外国的私人企业同样可以把美国总统告上法庭,并且迫使他收回成命。

[1] Li,Investing near the National Security Black Hole,Berkeley Business Law Review 2017.

[2] Li,Investing near the National Security Black Hole,Berkeley Business Law Review 2017.

[3] Wang,Ralls Corp. v. CFIUS:A New Look at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US,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Bulletin 2016.

[4] Wang,Ralls Corp. v. CFIUS:A New Look at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US,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Bulletin 2016.

[5] Li,Investing near the National Security Black Hole,Berkeley Business Law Review 2016.

[6] Wang,Ralls Corp. v. CFIUS:A New Look at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US,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Bulletin 2016.

[7] Li,Investing near the National Security Black Hole,Berkeley Business Law Review 2017.

[8] Dockery,Chinese Company Will Sell Wind Farm Assets in CFIUS Settlement,Wall Street Journal Nov. 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