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进度

0%

阅读时长

未满 1 分钟

最近阅读:未开始阅读

核心概念

待提炼

章节学习

  • 1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5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6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7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8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9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0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1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2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3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1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2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1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2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3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5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6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7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8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39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40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41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待学习
    开始阅读
  • 42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待学习
    开始阅读

Local EPUB Text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定百度实施了违法行为。根据新华网的报道,网信办针对百度贴吧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约谈了百度负责人。而且,网信办负责人已经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百度予以处罚”。那么,假使百度违了法,它的股东们又能做些什么呢?以下,我们不妨参酌一下美国的经验。

经董事会同意

我们要分析的第一种情形是百度董事会知悉并同意违法出售贴吧和投放广告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出售公司资产——只要未达到出售全部或者“实质上全部”(substantially all)资产的程度——是董事会的固有权力,属于日常经营决策的一部分(签约投放广告就更是如此)。因此,董事会的这些决定无论在股东看来多么糟糕,董事们都无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官们认为:在如何经营公司方面,他们并不比董事更加高明。因此,董事们经营决策的优劣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

不过,董事们要想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在其作出决策的时候就必须恪守诚信(good faith),并且充分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on informed basis)。假如股东们能够证明董事违反了这两条,商业判断规则便不再是董事的保护伞——尤其当法院认为董事们有违诚信的时候。那么,什么是董事们必须恪守的诚信义务呢?在著名的也是极富戏剧性的迪斯尼股东派生诉讼判决(In re Walt Disney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定:诚信义务包括董事“按照纯正的忠诚,以及为公司及其股东竭诚奉献的标准,而需实施的一切行动”。同时,该判决列举出三种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故意违反现行的实定法律”。

非但美国最为重要的特拉华州公司法采用了上述标准,纽约州的公司法也持类似立场。在适用纽约州法律的Miller v.AT&T 一案中,美国联邦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明确表示:商业判断规则不保护董事的违法行为,“纵然这样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因此,假如百度涉及的违法行为确实经过董事会同意或者默许,那么,百度的董事们就有可能实施了有违诚信的商业决策。而违背诚信其实是违反了董事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中包含的“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Stone v.Ritter )。于是,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赔偿损失,或者要求撤销董事会作出的商业决策。

未经董事会同意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情形,那就是百度的违法行为纯属执行管理层,或其基层员工所为,并未得到董事会的同意。这种情况下,董事本身并没有蓄意违法的行径,因此,股东们不能直接以此追究董事们的责任。不过,此时,百度董事会可能违反另一项义务——监督(oversight)义务,即董事会监督执行管理层和各级员工在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与常见的股东主张董事会行事不当的案件不同,主张董事会违反监督义务的股东,实际上是在指责董事们的不作为。

当然,要董事会监督管理层乃至员工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以保证不出现违法情况,若非完全不可能,至少也是成本巨大。因此,在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的特拉华州判例(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Derivative Litigation )中,法院只要求董事会确保在公司中建立起能向其准确传递信息的汇报渠道,以便董事会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经营决策。至于具体建立一套什么样的信息传递与汇报渠道,则仍然属于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本-收益比较。

说来也巧,Caremark 一案涉及的也是与百度卖贴吧类似的医疗领域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与此领域受到严格监管有关。Caremark 是一家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企业。美国的联邦法律禁止此类企业通过向医生支付回扣的方式,利诱医生们为其介绍病人。于是,Caremark 的管理层与业务人员就以咨询服务费,或者研究基金的名义,变相向医生支付回扣。结果引来了执法机构的调查与指控。

针对Caremark 董事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其员工的违法行径,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的首席法官Allen指出:“董事的义务包括基于董事会自身的诚信判断,努力确保公司建立一套充分的信息传递与汇报机制”。而全然不作这种努力,则可能表示董事会彻底、系统地放弃了自己的监督义务,进而表明董事会的行为有违诚信。根据Caremark 案的标准,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的责任。一是董事会未能建立任何信息传递或者汇报监控机制;二是虽然有这样的机制,董事会却让其形同虚设,未能借此实施监督。Caremark 案本身涉及的主要是前一情形。

而2013年特拉华衡平法院判决的另一起案件则涉及后一种情形。这一案件的被告是一家中国在美借壳上市的公司——艾瑞泰克(China Agritech)。艾瑞泰克的股东起诉认为该公司实施了一系列虚假交易,而董事会却对此视而不见,所谓的内部监控机制形同虚设。譬如,该公司虽然设有审计委员会,却在两年之中从来没有开过会。公司提交给SEC和中国监管机构的利润报告大相径庭。该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致函表示公司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管理层没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且,安永因而辞职。根据这些事实,特拉华法院认定艾瑞泰克的董事会涉嫌违反其监督义务(In re China Agritech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

不过,对于认定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特拉华州法院的态度通常比较谨慎。如果不涉及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违法或者欺诈行为,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追究董事未尽监督义务之责。例如,在花旗银行股东针对董事会未采取足够风险控制措施,造成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巨额损失的诉讼(In re Citigroup Inc.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中,法院表示:“仅凭公司追求商业风险并受到损失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董事会具有不端行为——即便损失是灾难性的”。所以,公司没有对所谓的市场风险警示信息采取措施,并不代表董事们违反了监督义务。就实质而言,特拉华法院追究董事监督责任的依据仍然是其未按诚信原则行事,根本放弃了对下属违法、欺诈行为的掌控。因此,违反监督义务依旧是董事违反诚信义务(最终是违反忠慎义务)的一种表现。

那么,百度对于投放虚假广告,以及贴吧存在的大量虚假信息,此前有没有建立合理机制,令这些涉嫌违法的行为信息得以传递给董事会呢?对此,百度在2016年1月16日的声明中没有任何说明。不过,从其提出的启动“小门神”计划和“全民举报”计划的整改措施来看,似乎表明在此之前,即便百度的一线员工也缺乏有效机制侦测掌握虚假信息。倘真如此,就遑论让这些信息上达董事会了。

至于董事会是否违反了监督义务,恐怕最终的症结在于百度的董事们如果秉持诚实信用的宗旨,是否会认为应当对在其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侦测和管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而百度恰恰又没有这样做,那么,它的董事们就有可能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不过,无论如何,百度的董事们都不必为此而担心。因为作为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特拉华州法律加给公司董事的种种忠慎义务基本都不适用

[1]

。所以,只有那些像艾瑞泰克一样不幸借了个特拉华公司的壳登陆美国股市的公司,他们的董事才需要关心一下特拉华法律对董事行为的约束。

公司的社会责任

抛却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司究竟是否应该在道义上自律,维护社会公益,不做有损公众福祉的事呢?这个问题在公司治理领域被称作“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最具影响力的回答大概是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那句名言:“公司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挣钱”

[2]

。而美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基本也体现了类似的思想。在著名的Dodge v.Ford Motor Co. 一案中,法院明确宣示:“组建与经营商事公司的基本目的是为股东追求利润”。因此,董事会在决策公司事务时,无权将有利于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当作主要目的。

然而,另一方面,只要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增进社会公益的行为符合股东的最佳利益,法院就不会推翻董事会的这些决定,而是允许其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Shlensky v.Wrigley )。因此,当代大量出现的公司慈善行为并不被视为违反董事的忠慎义务,相反,很多州都立法授权公司进行慈善捐赠。至于慈善捐赠以外更加广泛的社会公益行为——环境保护、消除歧视等——究竟是有利于股东,还是体现了董事们满足个人理念的代理人成本?金融学和公司治理的文献中对此众说纷纭。不过,近来似乎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支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股东利益

[3]

。而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似乎也不是那些代理人成本问题特别严重的公司

[4]

倘若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果然找到了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可以并行不悖的证据,那么,恐怕公司法的规则也将被改写。无论如何,在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保健领域,立法者无疑有责任加强监管,维护公众利益。而无视这些公益性法律的公司,非但僭越了法律的红线,也罔顾了对股东们的义务。

[1] 参见第五章第二十二节。

[2] Friedma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970.

[3] Deng et 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keholder Value Maximization:Evidence from Merger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3; Dimson et al.,Active Ownership,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016.

[4] Ferrell et al.,Socially Responsible Firm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