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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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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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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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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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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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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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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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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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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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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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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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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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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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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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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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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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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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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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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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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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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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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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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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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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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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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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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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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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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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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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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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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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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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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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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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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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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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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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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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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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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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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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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规模仍不可同日而语

[1]

。到2016年中,随着云峰基金与中国人寿的介入,爱康与美年双双放弃了原先的交易计划。尽管如此,双方此前的往还较量却颇有值得玩味之处,本节主要从法律角度作一些分析。

交易进程

2015年8月31日,爱康国宾收到其创始人和CEO张黎刚联合私募基金方源资本(FountainVest)发出的私有化交易建议。该建议表示,张黎刚与方源资本将以每股35.6美元——折合每份美国存托股份(ADS)17.8美元的价格,全现金收购全部不属于收购团队的爱康股票,这一价格超过市价11%左右。其融资将采用混合自有资金(equity)与债务融资的方式。由管理层联合财务投资人对公司发起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不禁会让人想起当年RJR Nabisco的CEO F.Ross Johnson联合Shearson Lehman Hutton发起的那场世纪收购大战。

不过,Johnson的意图与张黎刚的或许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想利用当时低迷的股价自己吃下公司,既防止由于公司被他人收购而遭驱逐,又能通过大量出售公司资产替自己套现。而张黎刚将爱康私有化的主要目的大概是为公司日后转移到境内上市作准备。由于中美两国股市市盈率的差别,又借着中国上市制度改革的东风,近年业绩颇佳的爱康一旦出口转内销,想必能为参与MBO的各方赢得巨大商业利益。从把方源资本作为首选合作伙伴来看,张黎刚的这层心意不言自明。方源资本曾经成功地将同为美国上市公司的分众传媒(Focus Media)私有化,再转而登陆A股。这样活生生的成功案例,当时在国内资本同行中还绝无仅有。

在收到此MBO建议后,爱康董事会于9月10日成立了由DCM董事合伙人卢蓉、长江商学院副院长齐大庆和清科集团CEO倪正东组成的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负责评估此项建议。11月10日,该委员会宣布聘请JP Morgan Securities作为其财务顾问,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为其法律顾问。然而,此后不久,11月29日爱康国宾的主要行业竞争对手,借江苏三友之壳实现A股上市的美年大健康联合凯辉等一众基金投资人向爱康国宾发出了竞争性的私有化收购建议。其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44美元——折合每份ADS 22美元,超过市价近37%。其融资将全部以自有资金方式完成。

美年的出现,俨然如同当年的KKR。与KKR显有不同的是,作为行业领头羊的美年不是财务投资人,而是典型的战略投资人。其收购爱康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拓展市场份额,谋求协同效应(synergy)。此前不久,美年刚刚收购了业内第三大的慈铭体检。当然,美年此前在借壳上市的重组方案中规定了对赌条件,假如完不成规定的利润目标,美年大健康就要以自己的股份作价补偿投资人。缓解自身财务危机也可能是美年期待收购爱康的原因之一。

在收到美年的竞争性建议后,张黎刚立刻发表公开信表示反对,并暗指美年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同时,爱康董事会迅速聘请Sullivan & Cromwell为法律顾问,于12月2日推出了对抗收购的“毒丸”计划

[2]

。这一计划包含抵挡要约收购(tender offer)和股票买卖(stock purchase)的内翻式(flip-in)成分,也包含抵挡冻结合并(freeze out merger,系要约收购后对剩余部分股份的再次并购)的外翻式(flip-over)成分。同时规定在内翻条件成就前,董事会可以象征性价格回赎“毒丸”。这一计划大体符合“毒丸”的典型设计。

“毒丸”抛出后,张黎刚的团队又增添了新成员,阿里巴巴和中国人寿等先后加入其中。这些新加入的成员不仅能为团队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以便与美年展开竞争。而且,阿里巴巴和中国人寿自身近来也频频涉足医疗保健领域。例如,阿里巴巴此前推出了阿里健康的APP,而中国人寿则收购了香港康健国际近1/4的股权。他们的加入增添了张黎刚团队的战略投资色彩,却也可能因此孕育着团队内部的利益冲突。

不过,面对对手的凌厉攻势,美年并未退却。一方面,收购团队扩充了成员,另一方面,1月6日美年又向爱康董事会提交了新的私有化收购建议。在此项新建议中,美年将收购要约的价格提高到每股50美元——折合每份ADS 25美元,这一新价格比张黎刚和方源资本团队的价格高出40%以上。此外,美年还在此新建议中明确提示,假如张黎刚团队不愿意向美年出售其拥有的爱康股票,那么,在美年完成要约收购后,张黎刚就将沦为爱康的小股东。

何方法律

关于私有化交易,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要避免公司内部人士借机损害公众投资人,将原本分散的公司控制权低价转售给内部人士,或者纵容后者利用已经掌握的控制权掠夺公众投资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确保作出决定的公司董事会忠实于全体股东,独立而审慎地进行抉择。在法律上,也就是董事们在应对私有化收购建议的时候,如何尽到其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

在普通人眼中,何为“忠”?何为“慎”?或许实在是有些飘忽不定。其实,就是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也是一条难以琢磨的标准,而非一清二楚的规则。所幸在遵从先例的美国特拉华州,历年来受理了大量的相关诉讼,日积月累终于将忠慎义务那模糊的身影逐渐刻画出来。于是,有经验的律师们据此总结出一套行为准则,建议目标公司董事会遵照办理,以免被判违反义务。

然而,像爱康这样的公司,给董事会、给律师——当然,更重要的是给公众投资人——都出了道难题。因为它不是一家注册成立于特拉华州的公司,甚至不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而是注册在那遥远得对多数中国人来说几乎没听见过的飘渺小岛——开曼群岛。一个堂而皇之在纽约上市的公司,居然不是一家美国公司,对普通投资人而言,这个消息也许有些出乎意料。不过,与广大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更加相关的是,像爱康这样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公司,它的董事会该如何行事,完全要依开曼群岛的公司法而定。就如同特拉华的法律一样,开曼法律同样要求董事们尽到忠慎义务,而这个义务又同样是由法官在具体裁判中描画出来的标准,而不是立法者一清二楚写下来的规则。

不幸的是,开曼偏偏和特拉华不一样,没有几个人去那飘渺不知几万里外的小岛打官司。于是,那里的法官压根就没多少机会描画他们的标准。因此,与特拉华相比,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简直就是一个让人摸不着头脑的黑洞。即便是拥有开曼群岛执业资格的律师,谈到那儿董事的忠慎义务,多半是笼而统之地说几句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等等。再就是强调开曼群岛遵循英国先例,乃至同属英联邦的小岛百慕大的先例。具体到目标公司董事会该如何应对收购要约这个问题,人们很难知道开曼的法官们在想些什么,甚至是他们说过些什么。面对一个遥远小岛上模糊不清的法律,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人——更主要是可能代表他们的律师,都望而却步了。这一事实无疑对开曼公司的董事们是个喜讯:无论那里的法律是松是紧,只要没人告,对董事们而言,法律等于不存在。

不过,事情总会有两面。开曼群岛那不知其然的法律,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们也不总是好消息。比方在他们准备采用“毒丸”计划的时候就会迟疑:究竟这东西在开曼玩不玩得转呢?尤其是法律界几乎一致认为开曼法院会遵循英国先例,而大英帝国恰恰对“毒丸”不怎么友好。那又怎么办呢?看爱康的律师想出的办法是索性弃开曼法于不顾,直接在“毒丸”计划中约定:“毒丸”适用特拉华州法律,并受特拉华州法院管辖。明眼人看得出,这是纽约大名鼎鼎的律所Sullivan & Cromwell想出的一个策略。其着眼点是“毒丸”计划本身只是一纸合同,而合同受哪个地方的法律管辖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然而,虽然“毒丸”是合同不假,但这纸合同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签下这纸合同的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签这个合同。失去这个前提,“毒丸”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因此,在确定“毒丸”命运的Moran v.Household 一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援引的是该州公司法有关董事会权力的规则,而非什么合同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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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关董事会的权力是不由得当事人约定的,只能适用公司注册成立地——对爱康而言,也就是开曼群岛——的法律。这样看来,在爱康“毒丸”计划中插进一句“适用特拉华州法律”,如果真是为了绕开开曼法律对“毒丸”的制约,那还未必能够奏效。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尽管爱康是成立于开曼群岛的公司,因此有关其董事会的忠慎义务需要适用开曼公司法,但它毕竟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所以,其证券发行、交易、披露的行为仍然受制于美国的证券法规。假使其信息披露出现不实,那么,在美国购买其股票(其实是ADS)的公众投资人仍旧可以按美国证券法对其提起诉讼。我们也确实看到过大量针对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诉讼。

然而,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不必像美国公司一样,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向SEC登记发布委托投票公告(proxy statement,SEC Form DEF 14A)。而在并购场景下,这个公告内容的纰漏往往是目标公司股东发起证券法诉讼的主要依据。外国公司享受的这种公告豁免待遇,等于折损了公众投资人在并购交易中寻求法律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

攻防辨据

爱康成立专门委员会 。张黎刚在爱康国宾中拥有34.5%的表决权,股东掌握表决权未超过半数的,一般不会被视为拥有控制权。不过,假如这样的股东具有控制董事会的实际影响力,则仍会被视为控股股东。无论如何,张黎刚作为CEO发起的管理层收购是一场内部人士主导的私有化交易。倘若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此类交易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保持董事会决策的中立。因此,爱康在接到MBO建议后迅速成立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而由此委员会选聘声誉卓著的财务和法律顾问,这种做法无疑十分恰当。当然,专门委员会人选产生的机制以及专业顾问的遴选过程是否不受管理层的影响,也同样至关重要。尽管我们并不非常清楚开曼公司法对专门委员会有什么具体要求,不过,从其忠慎义务强调的服务于公司最大利益,避免自身利益冲突的一般原则来看,成立独立的专门委员会并聘请独立而有经验的顾问,理应成为董事们恪尽义务的表现。

美年发出竞争性建议 。作为上市公司,爱康在收到MBO建议后迅速进行了披露,由此引来美年的竞争性收购建议,这一切并不意外。为了竞争,美年的收购条件一开始就比张黎刚和方源资本的条件更加优越。一方面,其出价更高。这可能反映出作为战略投资人的美年,由于具有协同效应优势,对目标公司的估值的确高于管理层团队——尤其是作为财务投资人的方源资本。金融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平均而言,战略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估值高于财务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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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上市的战略投资人支付的收购价格也比私募基金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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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的法律,一旦董事会决定接受某项私有化方案,从而将公司的控制权转移给收购主体,董事会就肩负起一项特殊的忠慎义务——Revlon义务,它要求董事会为股东寻得可能的最优交易价格。如此一来,假如两个团队投资人的性质差异确实会带来对目标公司的估值差异,那么,这种差异也会进一步决定双方的胜负。

尽管在特拉华法下,愿意出大价钱会成为战略投资人制胜财务投资人的法宝,但是,到了开曼群岛,战略投资人也可能处于劣势。在开曼遵循的英国先例Cayne v.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中,法院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为防止竞争对手的收购而采取防御措施,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公司。英国法院的这则判决似乎混淆了鼓励竞争究竟是利于公司的股东还是利于公司的客户,混淆了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的角色。

美年建议的另一优势是其全部以自有资金支付收购对价,因此,其最终的收购要约不以取得融资为交割条件(financing condition)。而需要借助债务融资的管理层团队就要以成功取得融资作为收购要约生效的条件。从目标公司股东的角度看,多一个限制条件就多了一份不确定性,要约的吸引力也就下降了。

爱康抛出“毒丸” 。接着,在出现竞争性收购建议后,爱康董事会立即采用了“毒丸”计划。从特拉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做法也没有明显失当之处。董事会还特别声明,采用“毒丸”是为了确保全体股东受到公平对待,确保专门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各种方案。如果最终专门委员会认定美年团队的收购方案对公司更为有利,可以要求董事会回赎“毒丸”,以便美年顺利实施收购。然而,正如前面所言,不清楚开曼公司法是否允许目标公司董事会不经股东会批准而自行采用“毒丸”。按一些实务界人士的看法,开曼公司的董事会或许可以这样做。不过,在遵从英国先例,也愿意参酌百慕大先例的开曼法院看来,爱康推出“毒丸”的时机仍有可疑。

在承认“毒丸”效力的百慕大先例Stena Finance v.Sea Containers 中,“毒丸”是在出现收购要约之前被采纳的,而非像爱康那样针对特定的收购建议推出。另一方面,英国的先例Hogg v.Cramphorn 中,针对特定收购要约发动的防御措施遭到了法院的否定。但是,Hogg 案否定收购防御措施效力的决定因素究竟是其推出的时间,还是董事会的动机有问题,这一点似乎并不十分清楚。从政策角度看,为提高收购价格、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毒丸”,无论何时推出,效果并无分别。假如法院一定要分出彼此,似乎有些不明就里。

美年提出新建议。在美年于2016年1月6日提出的新的收购建议中,除了提高收购价格之外,还明示其两步交易的结构。这一结构是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设计的。美年第一步先发起收购要约。但是,由于张黎刚掌握着超过34%的表决权,因此,即便美年能取得其他所有爱康股东的股票,进而掌握剩余的表决权,仍旧不足以满足开曼公司法规定的2/3股东同意的公司合并条件(与此相对,特拉华的合并条件是50%股东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当张黎刚至少向美年出售拥有1%表决权的股票之后,美年才有可能进行第二步的合并(美年表示此时将通过设立SPV将爱康吸收并购)。

然而,美年的这种两步结构不过是向爱康的公众投资人抛出橄榄枝,试图孤立管理层。张黎刚显然不太可能将股票出售给美年,因此,有关第二步合并云云只是空文。而美年在交易结构部分真正想说的也许是警告张黎刚,一旦其完成要约收购,而后者拒不合作的话,他就将沦为一个非上市公司的小股东。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失去了流动性,而小股东又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甚至可能沦为大股东宰割的对象。这番前景显然不是作为公司创始人的张黎刚乐意见到的。

美年的新建议还提出按市场惯例在合并协议中规定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以此表明其对按时完成收购的信心。根据目前的市场惯例,反向分手费的比例大约是终止交易费的2倍,也就是交易金额的6%-7%。根据目前的要约条件,这笔费用大约为1.2亿美元。反向分手费费本质上是一笔违约金,因此也是一柄双刃剑。有时它可以提高收购方违约的成本,但有时也让收购方得以明确其违约的代价,从而在确有必要违约的时候,干净利落地走开。

有关美年的新建议,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审查问题。根据爱康在SEC的披露信息,其市场份额占13.6%。而各种资料显示美年的市场份额大约是爱康的两倍,也就是27%左右。这两家一旦合并,占有的市场份额将超过40%。这种竞争对手的横向合并是否构成市场集中(两家合并后,表征市场集中程度的Hirfindahl Hirschman指数将升高近700)?从两者的营业收入看,应当完全符合中国反垄断申报的要求,只是有关部门将按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审查,似乎不甚明了。

无论如何,看来美年相信这一收购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一种可能是美年有把握监管部门会扩展“市场”的定义),因此在新建议中明确不以监管条件为交易前提。只是,后来在其要约成立的条件中又加进了不违反法律这一点,不知道反垄断部门对交易的否定性结论是否等于认定交易“违法”呢?倘若如此,那么,美年的收购要约还是以满足监管要求为条件的,而条件不成就的风险则分配给了爱康的股东们。

不知所从

美国经验 。以美国的经验看,有关私有化交易的诉讼可以大略分为两类:一是由竞购方针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防御措施提起的。典型的是要求法院禁止实施某项防御措施,或者要求强制回赎“毒丸”。此类诉讼的关键是看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的反收购措施是否满足特拉华法院立下的一系列董事忠慎义务标准,其根本是Unocal v.Mesa 判决中的“双叉测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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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类的诉讼则是由目标公司股东提起的,这类诉讼根据不同的诉由又可分为三个子类。第一子类仍以董事会违反忠慎义务为由提起,譬如RJR Nabisco的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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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诉讼中,股东们可以主张董事违反了对公司的忠慎义务,故此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这被称为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股东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董事违反忠慎义务。这是因为在美国,尽管形式上董事是对公司负有忠慎义务,但股东是这一义务的最终受益人,所以,董事也对股东间接负有忠慎义务。同时,由于美国允许股东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所以,股东们常常被认定为一个集体,共同起诉董事违反忠慎义务。

第二个子类的股东诉讼是以目标公司董事会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条A项有关并购交易披露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主要包括披露不实或披露遗漏等理由。这类诉讼仍然多以集体诉讼的形式出现。

第三个子类的股东诉讼是目标公司反对私有化交易的股东,因为不满意私有化的收购价格,起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这就是股票回购请求(appraisal right)诉讼。根据特拉华法律,此类诉讼一般只能用于以现金作为对价的收购交易。起诉的股东必须在收购生效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在股东对收购方案表决时未投票赞成收购,并在投票进行之前通知公司其将行使回购请求权。尽管条件颇为严格,但特拉华州的回购请求诉讼仍非鲜见。

既然装备了这种种武器,就难怪针对美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诉讼频繁出现。根据2012年的统计,涉及美国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有九成三都遭遇股东诉讼(不过,最近两年来由于特拉华法院对原告律师费赔偿的态度转变,针对并购的股东诉讼数量有所下降)。当然,这样活跃的股东诉讼究竟有利于公司和股东,还是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还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的董事们在对私有化交易作出决策的时候,很难不考虑自己将要面临的股东们的挑战。

开曼难题 。然而,如果股东们遇上了开曼群岛的公司,也许一切都变了。首先,正如上面提到的,开曼公司法上有关董事在私有化交易中忠慎义务的标准含糊不清,让试图据此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所适从。开曼法律非但缺少这样的实体性规定,即便在程序性规定方面也有些让人不明所以。例如,对美国投资人而言最为重要的集体诉讼在开曼是否可行?开曼又是否像美国一样,允许取得胜利的原告律师向公司收取费用?对于这些影响股东——更是其律师——起诉意愿的重要程序问题,笔者找到的最佳答案是富基融通(eFuture,NASDQ:EFUT)在2007年7月6日向SEC提交的公告中的一段话:“我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未尝听闻有大量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在开曼群岛法院被提起(Our Cayman Islands counsel is not aware of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reported class actions or derivative actions having been brought in Cayman Islands courts)”。这倒听上去像句大实话。

不仅如此,由于在美国市场上购买开曼公司股份的投资人得到的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票,而仅是间接代表股权利益的“存托股份”(或者叫“存托凭证”)。也就是说,这些投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正经八百的股东。于是,即便开曼公司法允许股东提起诉讼,这些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也很可能无权起诉——他们根本不是股东。

假如说开曼公司投资人提起董事违反忠慎义务诉讼的前景不明,那么,他们要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条A项起诉披露不实就几乎是行不通了。理由前面已经提过,很简单,作为在开曼成立的外国公司,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原本就不要求其根据此项进行披露。

能给开曼公司的公众投资人带来些许安慰的大概只有开曼法院于2015年8月判决的首例股票回购请求诉讼案件(Integra Group )了。该判决确认了反对私有化交易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确定其股票的“公正价格”,而确定这一价格的标准是在特别股东大会批准并购交易当日公司作为持续经营实体(going concern)的价值。此案中,法院主要依据未来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 cash flow)的方法确定股票的公正价格。并且,像特拉华法院一样,开曼法院没有给小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打上折扣(minority discount)。

不过,回购请求权仍然只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才能享有。因此,Integra Group 案件的原告首先将其手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全球存托凭证(GDR)转换成了Integra的普通股,方才打赢了官司。也许,开曼公司ADS的持有人,未来也需要设法将ADS转换成真正的股票,才有可能启动回购请求诉讼或者派生诉讼。当然,转换肯定不会是一顿免费的午餐。

首尝螃蟹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开曼公司的投资人要想针对公司的私有化交易打官司可谓困难重重。然而这世上总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巧的是,这些人恰好是方源资本前一单私有化交易的对象——分众传媒——的投资人。他们真的于2013年2月22日在加州法院对这场私有化交易提起了诉讼。不过,这些投资人顶多是舔了一下蟹壳,离吃下螃蟹还差得很远。

大概是忌惮那不知为何物的开曼公司董事义务,分众传媒的投资人压根就没提董事违反忠慎义务的事,而是提出了两项似乎有些不着边际的诉讼理由。一是告董事会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A项的披露义务。可是,正如前面提到的,毫无意外,这项诉由立即遭到被告方的驳斥,分众传媒压根就不承担这种披露义务。第二项诉讼理由就更是脑洞大开了,投资人找出开曼公司法第92条e款的规定,说是要求法院按照公正衡平所需,强制解散分众传媒。估计看到这项诉讼请求的美国法官也会大跌眼镜。正像被告辩驳的一样,即便原告有理由要求解散公司,他们也找错了法院。开曼公司法里说得明白,只有开曼法院才有这种解散开曼公司的权力。况且,这些投资人又是要命的ADS的持有人,纵然跑到开曼打官司,也不具备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

分众传媒的官司此后很快和解,原告或许自己也觉得有些底气不足。正如有观察者评论的那样,分众传媒的投资人之所以在美国打官司,恐怕无非是想搅搅局,多少从和解中谋得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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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洞悉美国司法程序冗长昂贵的被告,自然也不希望因为原告的搅局而拖延私有化交易的进程。于是,和解就成了自然而然的结局。不过,有了前番的经历,方源资本再次操盘爱康的私有化,对于如何应对公众投资人,想必更加胸有成竹。

最后,假如你是一位红筹上市公司的小股东,那么,在公司面临私有化的时候,你最好祈祷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能不辜负股东们的重托,摸着良心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顺便也顾及一下自己的声名。要是你的公司像爱康国宾一样注册在那渺远开曼群岛的混沌世界,法律也许真的帮不了你什么。如果你有足够的资源,到时候也许可以像分众传媒的投资人一样,试着去搅一下局。或者,更加幸运的话,你及时转换了自己的ADS,还能从开曼法院为自己被收购掉的股票多讨得几块钱美金。

[1] 参见第三章第十节。

[2] 参见第二章第七节。

[3] 参见第二章第七节。

[4] Gorbenko & Malenko,Strategic and Financial Bidders in Takeover Auctions,Journal of Finance 2014.

[5] Bargeron et al. Why Do Private Acquirers Pay So Little Compared to Public Acquire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6] 参见第二章第五节。

[7] 参见第三章第十节。

[8] Boltz et al.,M&A Litigation Goes Global,Insights :The Corporate & Securities Law Advisor May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