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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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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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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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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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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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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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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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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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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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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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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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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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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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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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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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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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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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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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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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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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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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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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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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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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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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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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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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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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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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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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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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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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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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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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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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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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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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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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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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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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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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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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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EB,Exchangeable Bond)究竟是哪一路的神圣,尤其当它被用来募集收购资金时,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融资工具。以下的分析依据的事实主要来自知名微信公众号“并购汪”推送的一系列针对EB的研究文章。

是股还是债

EB兼有股权和债权的性质,根据EB条款的不同,其性质也可以在股权与债权之间移动。在此强调几个重点。首先是换股的价格。与EB发行时的股价相比,换股的价格越高,投资人手中的期权就越难从虚价变成实价,于是,EB就越具有债的属性。与此关联的是发行人下修换股价格的权利,如果下修的幅度越小,或者发行人对下修的裁量权越大,那么,EB就越像债。

二是发行人的回赎权。如果在换股期到来之前发行人就拥有回赎的权利,那么,投资人的换股权利可能是虚幻的,EB因此明显具有债的性质。而对于换股期到来之后的回赎权,回赎的条件越容易被满足——可以表现为回赎启动股价超过换股价格的幅度低,股价超过该幅度的交易日数量少,或者不需要超过此幅度的交易日具有连续性等等,投资人就越可能失去实际换股的机会,EB也就偏向于债。

三是投资人的回售权,这一点似乎常常被EB研究者忽略。的确,无论投资人是否享有回售权,只要其不转股,就始终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回售权的有无并不直接影响EB股权抑或债权的性质。可是,回售权却有助于提高EB投资人作为债权人的清偿顺位。投资人想回售EB当然是对股价不满意,而其回售的决定实际是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其债权。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则,各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债权人将按比例获得清偿。可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其有权选择向特定债权人实施清偿,而不必按比例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通过行使回售权提前回收债权的投资人实际上比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当然,这样的实际优先清偿要受制于《破产法》第32条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不过,假如回售权行使的时间距离发行人申请破产的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难以证明在投资人回售之时发行人已经限于资不抵债,那么,回售的效力就不会受投资人嗣后破产的影响。

最后,我们来看EB的利率。之所以把利率放在最后,是因为利率主要取决于EB偏股或是偏债的属性,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利率并不直接决定EB的这种属性 。显然,如果EB的换股可能性很大,那么,投资人的主要收益机会来自股权的增值,而不必关心利率。反过来,如果换股很难,或者EB很容易被赎回,那么,无论利率高低,EB都将具有强烈的债权属性。此时,利率的设定更要考虑到发行人偿债的可能性,包括投资人是否有机会回售EB。所以,(1)越不容易换股的EB,(2)越容易被赎回的EB和(3)越不容易回售的EB需要越高的利率来满足投资收益。

用于跨境收购融资的EB

EB 的风险。在跨境并购中,中国买家要从外国投资人手中收购资产,由于市场以及监管因素,基本上无法采用股权或者出售方信贷(seller financing)作为支付手段,由此,剩下的只有现金这一种支付形式。可是,多数情况下,收购方自己并没有大笔的现金,因而不得不借助于债务融资。可是,向银行借贷通常需要提供担保,而收购的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贷款的担保。而且银行要为贷款准备足够的缓冲(cushion),所以其出借金额会在担保物的价值上打上一个大折扣。于是,收购方就要在银行之外寻找其他获取现金的途径。

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如果由其自身发行证券——无论是股票、债券还是可转换债(Changeable Bond)——募集资金,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将颇费周折,不仅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还要得到股东们的批准。若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EB,就可以绕开上市公司自身的股东批准环节。不仅如此,私募发行EB的条件和审批要求也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来得宽松与简便。EB于是成为一条可能的收购融资途径。

然而,从前面的说明中读者想必已经看到,收购方在EB之外常常已经借入有担保的银行债,而EB却无法以目标公司或者收购方的资产作为担保。其形式上的担保只是收购方的股权,而股权在清算顺位上比所有的债权都要靠后。简言之,就是作为债权人的EB投资人不仅在清算分配的时候劣后于直接在存续公司的资产上获得担保的银行,还要劣后于收购方——也就是存续公司的母公司——的债权人。 除非EB发行人在上市子公司的股权之外还有其他实质性财产,否则,EB债权的风险将高于CB。

由此可见,偏重债权属性的EB是不折不扣的高风险债,也就是俗称的“垃圾债” (junk bond)。实际上,垃圾债的一种形式就是通过让债权人持有母公司而非子公司的债券来达到降低债权人清偿顺位这个目的,即所谓结构性劣后(structural subordination)的垃圾债。本章下一节将专门计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交易中,艾派克股东赛纳科技发行的EB包含的清偿风险。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如果仅按照其资产的收购价格估值计算,EB投资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足额清偿。说白了,由于中国现有法律限制普通的公司发行垃圾债,所以,偏重债权性质的EB就成了垃圾债的替代品。

当然,垃圾债还有一个名字叫作高收益债(high yield bond)。也就是说,投资高风险垃圾债的人是冲着它的高收益去的。高风险需要高收益来补偿这原本就是最基础的投资常识。那么,高收益如何实现?EB的投资人首先想到的也许是换股收益,假如EB换得的正股价格上涨,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可能相当可观,按照某些分析人士(譬如“并购汪”)的说法,甚至可以没有上限。不过,通过换股实现的收益有赖于EB的设计偏重股权属性。假如EB偏重债权属性,那么,高收益就只能从高利率中获取,这和传统垃圾债券的道理没有分别。 以美国的经验看,高收益债券的利率至少要高出长期国债利率5~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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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派克收购Lexmark 中的EB

。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赛纳科技发行的EB,其偏债权的属性颇为明显。主要是设置的换股价格太高,超过发行时正股价格的80%,虽然附有下修条款,但即便考虑下修因素,换股价格差不多也要有75%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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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此项EB没有回售权,更可能做实投资人劣后的清偿顺位。考虑到偏债的属性,以及债权的风险之后,再看赛纳科技EB的利率只有4.5%,的确让人有些意外,不清楚这款EB究竟有什么样吸引投资者的地方。从发行人来说,能让投资人以这样低的利率投资到一项高风险的事业中去,恐怕自然是没有回赎的必要,所以赛纳科技的EB不包含回赎条款并不奇怪。也许投资人们都是冲着艾派克股价大涨的憧憬去的吧。

首旅酒店收购如家中的EB

。再来看首旅酒店收购红筹公司如家的交易中用到的EB。正如“并购汪”介绍的那样,这支EB的股权性质非常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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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换股价格与发行当日正股的收盘价是一样的,没有任何溢价,而且不附有回赎权条款。这摆明了就是让投资人换股的,所以,其债权这一面的性质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投资人根本就没考虑从债权投资的角度取得回报,故而利率设定得极低,还不到0.1%,比中期国债的利率还要低得多。当然,和赛纳科技不同,首旅集团除了首旅酒店的股权之外还有大量其他资产,因此,EB投资人即使作为它的债权人风险也并不高——但也总该比国债的风险高些。

投资这样一种EB,实际上就是在为收购交易提供股权而非债权融资。在这个交易中,如家已经被私有化了,所以如家本身的股权没有流动性,而借助EB取得如家收购方首旅酒店这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流动性就增强了,还能够享受到A股高市盈率的好处。不仅如此,首旅集团EB的投资人原本就是如家的股东,收购交易完成之后已经转化成了首旅酒店的股东。因此,对这些投资人来说,再通过EB购入首旅酒店的一部分股权基本不会影响其原来的投资战略和投资风险,特别是没有实质改变他们负担由收购引发的融资债务以及如家原有债务的风险。 首旅集团EB投资人的这一身份特点非常适合偏重股权属性的EB,或许也和上述赛纳科技的EB投资人形成对比。

当然,这支EB的发行金额并不高,总共3.43亿元,按照18.40元的换股价格可以换得的股票数额大概是1860万股。而在换股之前,这些EB投资人已经持有1亿1000万股左右的首旅酒店股票,也就是说,EB换股新增的股票比例只有约17%。EB带来的这样小幅度的增持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像“并购汪”分析的那样,加强如家其他老股东和首旅集团的利益捆绑恐怕不好说。

从EB发行人首旅集团的角度看,发行EB自然能够取得一部分资金,或许可以用来偿还此前为向如家美国公众投资人支付现金而借入的贷款。不过,从EB募集到的资金数额看,其用以偿债的功能可谓杯水车薪,还不到借款金额的5%。如果从首旅集团筹集偿债资金的角度看,更主要的资金来源应该是38.73亿元的配套融资。也许,其发行EB主要是为减持一部分首旅酒店的股权,甚至可能是对如家老股东变相支付的收购对价。

看清本质,把握策略

从艾派克收购Lexmark和首旅收购如家牵涉到的两支EB的对比中可以看到,对红筹回归收购交易的关联方来说,EB是增加其股权投资收益的一种工具。说白了,就是投资人利用EB进一步加大分享红筹回归好处的份额。不过与此同时,这种EB触及发行人与关联投资人如何瓜分红筹回归收益的问题,各方角力的平衡也许意味着发行EB的金额不会太高。

而对于那些正儿八经从美国人手里买下美国公司的企业来说,大概就无心与别人分享收购盈利,因而更可能把EB纯粹当作收购的债务融资工具,而这样一种EB的实质与垃圾债几乎等同(除了期限可能略短之外)。于是,投资人也需要像投资垃圾债那样作出投资决策。

首先就要看利率,偏债型EB的利率应当向垃圾债看齐。其次,在EB条款设计方面也应该增加垃圾债常见的限制条件 (covenants)。尤其是要限制EB发行人和正股发行人另行举债,因为这会直接影响EB发行人清偿EB借款的能力。此外也要限制这两类发行人分红,它会直接减少EB发行人的偿债资产,对于持有换股期权的EB投资人而言,正股发行人分红还可能压制正股股价(分红将一部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手中,因而可能令股价下降,对换股价格作出除权除息调整并不能克服这种由公司自有资产减少引发的股价变动),从而令其更难达到换股价格。也许A股上市公司原本就不分红,所以EB投资人对此无需多虑。不过,投资人总要先知道风险,才谈得上选择自己要承担多少风险。

EB在中国的走红有着独特的政策和制度背景,可以说是在监管缝隙中的金融创新。偏重股权性质的EB主要是老股东减持套现的工具。而偏重债权性质的EB实际是利用结构性劣后的垃圾债,尤其在用来为杠杆收购融资的时候,这类EB的风险很高,因而也需要足够高的利率加以补偿。 无论什么样的创新金融产品,投资总要在认清它的本质,确立妥当的策略之后。

[1] Reed et al.,The Art of M&A

[2] 参见“并购汪”:《史上规模最大私募EB,如何助力两百亿跨境现金并购》。

[3] 参见“并购汪”:《3.4亿本金浮盈1个亿!私募EB助力首旅收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