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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识张巍老师,是在2016年2月,一位朋友将张老师写的《盛宴过后是斋月》一文转给笔者,说投稿给新财富。这是一篇以聚美优品为例专门分析中概股私有化法律问题的文章。 2015年至2016年初,随着分众传媒、搜房网等从美国退市并谋求回归A股,中概股私有化成为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虽然“中概股私有化”这个词语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超高,但由于其涉及到美国、开曼、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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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第一章 风投世界的路径 第一节 硅谷无对赌 “对赌”无疑是国内投资界的一个热词,但经过一番源头查找,却未能辨明其由来。据说这是个舶来货,英文叫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于是,又用这个英文名字Google [1] 一遍,发现跳出来的结果还是对中国对赌协议的介绍,并且大多数也都是中国人用英文写的。 世界高新技术创业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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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售权的奥妙

    风险投资协议中常常出现一种被称作领售权(drag-along right)的条款,它属于投资人保障投资流动性以及退出的一种机制,对投资人与创始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领售权近来在中国的风投市场上也屡屡登场,以下我们就来看领售权条款是如何运作的,而创始人对此又有哪些防御措施。 什么是领售权? 领售权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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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Earnout:你离“对赌”有多远?

    第一节提到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机制,不过,在风投为退出而出售目标公司的时候,有一种条款会出现在出售的协议中,具有应对目标公司价值不确定的作用,这就是earnout条款。中国出境收购海外企业的协议中也越来越多出现earnout,例如梅泰诺并购BBHI的交易。本节介绍earnout的基本结构、功能,并将其与“对赌”进行简单的对比。 什么是Ea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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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硅谷风投:那些有的和没的

    硅谷从事风投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每年按季度发布硅谷地区的风投情况报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就包括一些主要风投协议条款的使用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Fenwick的网站上细细研读相关报告。以下,笔者根据2004年以来的Fenwick风投报告,扼要总结一下这些条款多年来的变化趋势。 VC投资人保护条款 Fenwick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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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第二章 并购攻防的范本 第五节 Unocal判决的台前幕后 并购攻防在美国也经历了一段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这有无之间的分水岭便是本节要介绍的Unocal 判决。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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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乐不起来的“百乐门”

    如果要评选20世纪美国最悲催的并购诉讼当事方,好莱坞六大电影制片公司(“Big Six”)之一的百乐门公司(Paramount Communications)也许是当仁不让的了。在不到五年时间内,这家好莱坞的百年老店接连输掉了两场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并购交易诉讼,也让自己的名字在美国并购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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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毒丸”的前世今生

    “毒丸”(poison pill)这个词走进中国的年头不长,对多数关心并购行业的国人而言,最先了解到这个词大约是2015年爱康国宾为抵御江苏三友的敌意收购启动“毒丸”计划的时候。不过,伴随跨境并购以及国内并购攻防的日益活跃,这个在美国堪称“收购防御之王”的法律机制迅速窜红,那么,究竟什么是“毒丸”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的前世今生。 缘起 1980年代的美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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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请认真对待“毒丸”

    尽管“毒丸”得到特拉华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独步天下,但法院并非听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释放其“毒性”,随便地抵御敌意收购。采纳和实施“毒丸”计划都要经得起Unocal规则的检验。以下接着上次的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在“毒丸”的诞生之地,使用“毒丸”究竟是一件怎样需要认真对待的事。 认真什么 上一节已经详细介绍了“毒丸”缘起的时代背景:它与80年代美国的“公司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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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辉”一挥手,不叫你带走半片云彩

    2016年4月间,华尔街为一件世纪并购交易的落空而喧嚣,那就是世界制药业巨头辉瑞制药(Pfizer)与爱尔兰制药企业艾尔建(Allergan)规模空前的合并计划。2015年11月22日,两家签订了并购协议,艾尔建以蛇吞象的方式合并辉瑞,后者将成为前者的子公司。这一交易的总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交易规模超过安邦曾经插足的喜达屋并购十倍),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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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第三章 私募杠杆的威力 第十节 经典不过期:重读《门口的野蛮人》 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词是“野蛮人”,它当然是取自美国的畅销书以及好莱坞同名电影《门口的野蛮人》(Barbarians at the Gate)。故事取材于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真实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大事件——著名私募基金KKR收购食品业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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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股神”是怎样玩收购的?

    在这一节里,我们来看“股神”巴菲特怎么玩收购,要讲的是2013年“股神”联合3G资本(3G Capital)收购美国百年老店、番茄酱大王亨氏(Heinz)的故事。 为什么亨氏? 沃伦·巴菲特——华尔街上众生敬仰的“股神”,通过由其控制的投资实体Berkshire Hathaway公司掌控着60多家下属企业,以及将近730亿美元的现金。有趣的是,自60年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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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史上最大规模的私募EB究竟是什么?

    2016年10月初,艾派克跨境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Lexmark的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审查,为交易的最终完成扫清了道路。透过这笔涉及“史上规模最大的私募EB”的并购交易,我们也有机会一窥近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红红火火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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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毛算算艾派克收购Lexmark中EB的风险

    接着上一节继续来看EB的风险,这里我们拿艾派克为收购Lexmark发行的EB作例子,毛算算EB投资人收购投资的前景。 EB的破产顺位 EB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公司向投资人借债,再以它拥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作为债务担保。当然,根据债务人是否有权强行回赎EB,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这种证券的性质可以在债与股之间移动。不过,无论怎样变化,EB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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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第四章 跨境收购的逻辑 第十四节 拆招:爱康大战美年 2015年底,伴随爱康国宾发动“毒丸”,原本一场并不太受瞩目的私有化(going private)跨境交易一下吸引了国内投资界、金融界、法律界,乃至各界普通人士的注意力。2016年初美年提高收购价格,双方收购团队相继扩大,这场较量仿佛有了可堪比拟当年KKR收购RJR Nabisco的架势。当然,两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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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第十五节 从万豪安邦争夺战看喜达屋董事会的节操

    [1] 安邦与万豪(Marriot)对喜达屋(Starwood)发起的竞购争夺可谓2016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动中最为轰动的事件。本节和下一节将对这场争夺战的经过与结局进行一番具体分析。可以说,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跨境收购大型美国上市公司的全景式样本。 背景介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酒店集团都进行了轻资产改造,酒店不再购买或者租赁物业,而是专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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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十六节 万豪为什么赢了?万豪真的赢了吗?

    2016年愚人节清早看到的第一条大新闻是那并不十分愚人的安邦撤退,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上一节提到:“与迅速网传的中文消息相比,喜达屋在2016年3月28日正式发布的英文版文稿措辞要谨慎得多”。且那新闻发布稿里用的reasonably likely这个词,与喜达屋、万豪《并购协议》中基于忠慎义务之例外条款的措辞一模一样。 喜达屋当日的那个新闻稿不过表明其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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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第十七节 艾派克vs.巨人网络:细细品味跨境收购2.0时代

    艾派克收购Lexmark与巨人网络收购Playtika是2016年中国买家跨境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中可圈可点的两笔。它们一方面结合了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优势,一方面又运用了某些新兴的融资手法,可谓代表着中国的跨境收购交易进入2.0时代。这两笔交易既异曲同工,又同中见异,两相比较,颇值玩味。 艾派克收购Lexmark 第三章第十二和十三两节从发行EB的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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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十八节 CFIUS:中国买家,你不用忍气吞声

    想去美国收购资产的中国买家见到CFIUS这几个字或许都不禁要皱一下眉头——假如还不至于打个寒战的话。CFIUS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的简称。近年来,伴随中国赴美投资的持续升温,自2012年起,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向CFIUS提出审查申报最多的国家。而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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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第五章 私有化交易的命脉 第十九节 戴尔私有化:为“艺术”付出的代价 2013年10月29日,迈克·戴尔先生完成了对其创立的戴尔电脑的私有化,250亿美元的收购总价让这笔交易成为了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交易。可是,私有化刚完成,诉讼也接踵而来。经过漫长的法庭激战,2016年6月2日,针对戴尔电脑公司私有化交易的股票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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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搜房网回归的光和影

    2016年头一个月的资本市场不平静。月头是爱康国宾私有化交易的招数迭出,到了月末,又见搜房网回归红筹再兴波澜。网上介绍搜房网交易的文章大多将焦点集中于交易的境内合规部分,尤其是有关VIE结构的拆解和ICP证书的继受。其实,这一交易境外部分的法律设计也颇值得玩味,本节就来稍作剖析。 两种方案 通常红筹回归先要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若简单概括可以说:红筹公司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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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聚美优品:为什么不回购股票?

    2016年另一桩引起市场关注的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是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计划。对于这桩交易,有评论者指出:假如陈欧与沈南鹏等早有私有化的打算,为什么聚美优品没有及早回购自己的股票 [1] ,这果真是着思维开阔的妙招。可为什么没有回购呢?这一节就来谈谈聚美优品此时回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回购计划 早在2014年12月15日聚美优品就宣布其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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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二十二节 盛宴之后是斋月:中概股私有化的法律问题

    [1] 2015~2016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纷纷筹划私有化。“私有化”一时间成了国内投资界的热门词汇。2015年,宣布实施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猛增到26家,交易总值超过310亿美元 [2] 。当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既获得了美国资本市场深厚的融资渠道,更提升了自己的公司形象。如今急急撤离,引来议论纷纷,甚至一片骂声。这些公司在美国的私有化举动,背后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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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第六章 公司治理的要义 第二十三节 “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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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第二十四节 万科:算术题承托不住之重

    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对深圳地铁重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发表公告表示董事会通过了该预案。可是,万科的大股东华润却对此表示质疑。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投资界与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最为惹眼的当属《王石华润深夜为一道小学算数题撕逼》这篇文章 [1] 。万科这个案子里,算术题或许的确不难,难的在于分辩董事们究竟有没有尽责。 董事会的表决数怎么算? 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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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节 吾爱股东权利,吾更爱章程自治

    在海上漂了一个礼拜,几乎与外界隔绝联系。上岸一看,万宝大战逾战逾酣,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事,数日间解释迭起,于是笔者觉得要再写几句把话说清。这一节的题目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为以下的确要提几条和老师们不同的见解,化用这句先给自己开脱一下。 董事会决议怎么算? 上一节说到,倘若万科的决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这一点彭冰老师的分析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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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二十六节 看宝万之争,说公司自由

    [1] 宝万之争掀开了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中的众多疑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公司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有多少自由决定自己章程的内容?比方万科章程中将董事会“拟定公司重大收购”的表决标准由《公司法》第111条的1/2提高到2/3,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说明以下要谈的是公司“应该”有多自由,而并非局限于我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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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二十七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伊利股份的章程能不能改?

    [1] 万科的股权大战无疑让中国的公司治理进入一个新时代,上市公司从内部人士尽情挥洒的伊甸园,转眼成了资本市场上群雄竞夺的生死地。面对顷刻袭来的强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再躺在草地上享受阳光雨露,不由得一个个站起身来,广积粮、高筑墙,全力备战,以期拒敌于千里之外。雅化集团、廊坊发展等接连掀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的热潮。据悉,截至2016年8月底已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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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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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第二十九节 公司狙击手:董事之仇,股东之友

    南玻董事们的集体辞职,不惜丢下“金色降落伞”,一致挂冠而去的场面确实火爆,不仅招来网民和专家们对“野蛮人”“血洗”董事会的唏嘘之声,还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监管函。从万科到南玻,A股仿佛也正在进入一个公司狙击手(corporate raider)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热潮时代。 如何理解公司狙击手们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采用怎样的措施妥善规制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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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节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

    一阵喧嚣过后,伴随安邦的撤退,国人对于万豪和喜达屋并购交易的热情也迅速冷却下来。也许很少有人会注意2016年4月8日这两家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双双批准了此项并购交易。其中,97%的万豪股东和95%的喜达屋股东对这一交易投了赞成票。然而,第四章第十六节曾提到:在安邦于2016年3月31日宣布退出竞购之后,次日万豪的股价应声大落4美元以上,跌幅将近6%。如果与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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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节 卡梅伦走了,王石走不走?

    2016年6月下旬来到北欧度假,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伦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于是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着?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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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节 百度要是违了法,股东又能做些啥?

    2016年年初,百度卖贴吧,以及后续遭36家公益组织举报发布假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百度的一系列争议行为不仅牵扯到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也同样事关公司治理。那么,行为不端的公司对股东可能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针对百度将贴吧卖给不良人士是否违法,知乎上的回应见仁见智,不过,国家网信办似乎已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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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基石 第三十三节 美国怎样控制内幕交易?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主动长期停牌机制,他们的停牌权归根到底在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并且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于是生出一个问题来:中国停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据说是防止内幕交易,那么,美国人没有停牌,又该怎样控制内幕交易呢? 法律规则 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否定由来已久。早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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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节 拉卡拉的“神迹”与监管的逻辑

    2016年过了不到五个月,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神迹”已闪现不断。前有同洲电子以“借贷纠纷仲裁”之名,行“曲线卖壳”之实 [1] ;后有西藏旅游以突击借贷方式扩张账面资产,躲避与拉卡拉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 [2] 。种种脑洞大开的交易设计着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本节就从拉卡拉的借壳“神迹”说开去。 “神迹”的诞生 拉卡拉与西藏旅游的交易目的,明眼人看得明白,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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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节 店大莫欺客:为什么不许董事会剥夺股东表决权?

    2016年3月,成都路桥(002628)以其大股东李勤在增持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状况为由,经董事会决议剥夺其表决权。在明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的中国公司法下,董事会居然能剥夺第一大股东的权力(有如国务院决议剥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着实令人诧异。 的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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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节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怎样处罚过线不披露?

    随着去年的宝万之争逐次升级,一个焦点也在监管者面前铺陈开来——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超过5%而未及时依法披露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绝非宝万之争独有,在康达尔、上海新梅、成都路桥等一系列股权争夺战中它都一再呈现出来。万科工会的起诉以及万科的举报更让它越来越吸引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眼球。对于这种信披违规究竟要不要严惩,甚至如有些文章提到的动用刑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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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节 险资入市: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

    [1] 2016时近年末,伴随刘主席掷地有声的一席话,以及证监、保监机构的一连串监管举措,险资入侵股市骤然成为上起监管高层,下迄吃瓜群众举国关注的大事。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因噎”犹恐“废食”。毕竟,险“资”者,亦“资”也,“资”本市场若断“资”,岂非如婴儿之断乳?因此,对险资入侵一事拿捏不准,只怕连累资本市场全局。 如上所述,险资固然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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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第八章 公司法律职业的视野 第三十八节 律界“天元”是怎样炼成的? 有这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足迹几乎没有踏出过曼哈顿岛,区区260名律师的规模令它在诸多同行竞争者面前显得那样地袖珍。然而,在她短短50年的发展历程中,却有近一半的时间打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成为全美效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哦,不,其实是全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律所,越过“魔圈”(magic c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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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节 好律师到底值钱吗?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到底凭啥收费那么贵,他们怀疑付出去的律师费到底是不是物有所值?这一节就来谈谈好律师的价值。事先声明:本节几乎只介绍别人的发现,除了选材与剪接,笔者做的差不多就是翻译。不过,文中的内容是经过当下严格的科学方法检验而得,完全基于客观数据,既无半点主观臆断,也不似某些热闹而肤浅的所谓“司法大数据”研究。 在此,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本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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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节 人才辈出的美国法学院

    过去二十年几乎全在法学院度过,其中出入美国法学院的时间又最长。对于一个先在其他地方接受了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要形容入读美国法学院的感觉,少不了这两个字——震撼。在这最后一节里,我们放下悸动的市场与严肃的规则,轻松地聊一聊美国的法学院。要讲美国的法学院角度有很多,这里只看美国的法学院出了谁?因为教育质量如何,主要看教育出来的人才如何。 说到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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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收录的是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上推送的四十篇小文章,写作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整整一年间。文章在公众号推送之后,得到读者们的不少反馈,整理成书的过程中,参考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增删订正以及数据更新,几乎每篇文章都有所修改,有些还是大幅度的改写。为方便阅读,根据文章内容的侧重,我将这四十篇文章大致分成八章,并在每章开头编写了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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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节 商海月明珠有怒,股市云深法无边

[1]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事件的原委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及董事长本人准备在与此配套的募资计划中认购新股。

众所周知,股东投票的结果是收购计划获得通过,而募资方案则遭到否决。从表决的程序要求上看,格力电器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这两项议案均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但在计算这2/3的比例时,收购方案由于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股东均有表决权;而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认购配资的大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不能投票表决。于是,尽管格力电器的中小股东似乎对上述两项议案都不感冒,但两者的表决结果却出现了180度的不同。

然而,抛开程序区别,从实际利益上看,中小股东之所以既不赞成收购,也不赞成配资,原因大概有这样几点。一是认为对收购对象的估值过高,尤其是130亿的收购价格与此前8个月珠海银隆的估值66.9亿元相比,几乎翻了一倍

[2]

。二是认为没有必要增发新股作为收购对价,从而稀释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三是配资方案让中小股东的股权被进一步稀释,却降低了收购方案对大股东股权的稀释效应。那么,站在法律政策的角度看,中小股东们的以上三点忧虑究竟是不是值得法律保护,如果答案肯定,法律又该如何保护他们免为这些忧虑所困呢?

收购属于经营战略决策

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盈利,但是,现代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而且往往缺乏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基本特征是作为产权人的股东与作为经营权人的董事之间的分权。简言之,就是将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交给专业性更强、决策能力更强的董事会来决定,而股东则主要通过董事的选任权实施间接控制。决定公司经营获利的最终源泉无非是两个:一为调配生产要素数量和比例;二为改变要素的组织形式。前者是传统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投入多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来进行生产?后者则是制度经济学关注的重点:公司的规模究竟要多大?到底是在市场上外包生产,还是整合进公司这个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显然,从这个角度看,是否实施收购就像是否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是否扩大员工数量一样,属于经营决策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公司治理的分权架构下,它属于董事会的决策事项 。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最具代表性的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如果收购方案不涉及增发新股,或者新股增发的数量不大,那么,收购决策就是董事会的专权事项,股东甚至没有置喙的机会。只是出于担心增发新股稀释收购方的现有股东,特拉华公司法才要求收购方案中发行新股数额超过已发行股份数量20%的,需要股东投票表决。美国绝大多数其他州的法律,以及三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现实中,收购方董事会常常会选择发行低于20%的新股,从而绕开股东表决的门槛,把收购方案留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所以,假如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格力电器发行12%多一点股份收购珠海银隆的方案根本不劳股东们投票通过,就更不用说2/3的多数通过了。

而在采取股东中心主义,并且董事会与股东会分权不明的中国公司法下,收购才成了需要股东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事宜。不过,交易对手与收购方的现有股东没有关联关系,因此没有股东需要回避投票。那么,我们国家这种把权力留给股东的法律政策究竟好不好呢?这个问题一言难尽。从积极的方面讲,它也许制约了董事和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以谋求私利的机会。然而,它也同样会限制董事和管理层作为专业人士发挥经营特长的优势。比方说,董明珠小姐认为收购珠海银隆是格力电器的百年战略,那么,究竟是她的判断更有可能靠谱呢?还是持相反见解的股东们的意见更加靠谱呢?假如我们相信股东在此类问题上平均而言比董事、管理层的判断更加正确,那么让股东直接作出决策自然是好的。只不过,这样一来,在经营管理领域大概也就不存在什么专业知识和专业分工之说了。要是我们相信专业董事和经理人的判断更靠谱,那么让不那么靠谱的股东来束缚他们的决策岂不是显得不怎么靠谱了?

也许有人会说,董事或者经理人以不合理的高价进行收购,岂不是要坑害了股东?这句话乍听是有道理的,可是细细思量就会发现又是在前面的老套套里打圈圈。什么是不合理的高价?究竟是作为专业人士的董事、经理人对收购价格的判断更可能准确还是非专业人士的股东判断更准确?我们可以要求管理层在作出判断时克尽谨慎,倾听外部专家意见,多方收集市场信息——法律也正是这样做的,却好像没有理由把价格的合理与否交给股东们作决定 。如果事实最终证明管理层作出了坏决策,那么,一则股东可以通过选任权对他们加以惩罚;二则“用脚投票”的股东将令公司的股价下跌,从而更容易成为“野蛮人”攻击的目标,而一旦攻击成功,恐怕原有管理层的饭碗也就难保。这就是借助市场的力量制约坏的经营决策。为此,建立和维护一个富有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流动市场就特别重要 。

股权稀释的危害源自对价不足

公司增发新股,只要既有股东不按比例认购,他们的股权就会被稀释。为此,英美等地采用的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上自动赋予既有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不过,实践中这种权利对股东的保护作用并不大,譬如老股东不愿意,或者没有资金认购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便形同虚设。非但如此,既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反而可能阻碍其他投资人认购新股,或者提高新股发行的成本。于是,以特拉华法律为代表的美国现代公司法废止了普通法的这项传统权利,除非经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否则既有股东不拥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那么,新股增发导致的股权稀释是否必然损害既有股东的利益呢?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在于认购新股者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也就是要向公司支付对价。如果认购对价的数额不低于公司现有股份的价值,那么,增发新股就不会损害既有股东拥有的股权的经济价值。实际上,前面提到了纽交所要求定向增发超过20%的股票须经股东投票的规则,就有一条“超越市价”的例外(above the market exception)规则。只要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市价及账面价值,就不必再由股东投票。换言之,股权稀释对股东造成损害的根源在于认购对价过低,而非增发本身 。

比方说公司原有100股,每股价值1元,小股东持股30%,其股权的经济价值就是30元。现在再增发100股,每股发行价格仍为1元,但全部由大股东认购。那么,增发认购完成后,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到15%,然而公司总股本上升为200元,因此,他们所持有的股份的经济价值仍然是30元,并无变化。假如增发的价格是2元,小股东持股比例虽然下降,但其股份的价值反而上升到45元。此时,实际是大股东在增发过程中向小股东输送了利益。当然,反过来,要是增发价格是0.5元,那么,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就通过增发转移给了大股东。

也许,有人要说,股权的价值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控制权。增发稀释了股份,自然冲淡了控制权,那也将损害既有股东的利益。这话乍听不错,可实际往往并非如此。对于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股份增发当然受制于他们自身的决策,既然他们自己愿意增发,那就无需忧虑这些股东丧失控制权。而对于原本就没有控制权的股东,无论增发与否,其股权价值都不会包含控制权的价值 。

更加复杂情况是:对增发没有决定权股东却对其他事项有决定权。譬如,持股1/3的中小股东虽然无法影响只需股东简单多数同意的增发决策,却可以影响需要2/3股东同意的并购决策。此时,大股东主导的增发的确可能损害中小股东针对并购事项的控制权。然而,即便如此,只要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股权被同比例稀释掉,那么,增发就没有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换言之,在中小股东控制权被削减的同时,大股东也削减了自己的控制权。而既然法律或者章程将增发的决定权交给大股东,那么,中小股东对此也该早有认识,股价也应该体现出这样的控制权结构。

拿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打比方,仍然假定格力原有100股,每股价值1元,小股东持股30%。就算如中小股东怀疑的那样,格力的收购价格过高,发行60股新股收购银隆,考虑银隆的实际价值,银隆股东为这60股支付的实际对价只相当于0.5元一股。收购完成后,格力总共有160股,股本总值130元,其中格力大股东持股比例为70/160,格力小股东持股30/160。大股东的股权被稀释掉(0.7-7/16)/0.7=37.5%,中小股东同样被稀释掉(0.3-3/16)/0.3=37.5%。换句话说,增发对双方“控制权”的影响程度相当。

可见,如果只是要避免中小股东被大股东不公平地剥削,那么,被收购资产的估值是否过高并不重要。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之下,大股东拥有批准收购以及用什么样的对价收购的权力,那么,他们也就有权让自己的控制权被稀释掉,中小股东无论怎么想,只要受到的影响相当,就没有理由制止大股东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法律禁止“损人而利己”的交易。

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已经明白:法律不应干预董事会的收购决定,特别是在该决定得到多数股东批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只要董事和大股东在被收购方没有关联利益;法律也不应干预董事会和大股东的股份增发决定,只要增发没有降低小股东持股的价值或者没有给大、小股东带来不成比例的影响。法律要干预的是掌握公司决策权的人——无论董事、管理层还是大股东——利用这样的权力损害其他股东以满足私利的行为。 这种“损人而自利”的行为当然包括技术含量较低的直接挪用、偷盗,不过,法律面临的更大挑战是这些人借着合法的交易形式坑害没有决策权的股东。为此,法律关注的核心是董事和大股东们参与的具有利益冲突的交易,也就是他们一方面代表公司作交易决策,另一方面又在公司的交易对手那里拥有利益,或者根本就是交易对手。

董事和管理层并不需要拥有公司的股份,因此,公司参与的交易带给他们的影响可以与带给股东的影响性质完全不同。有鉴于此,只要董事或者经理人涉及有利益冲突的交易,就在法律上亮起了一盏红灯。尽管法律并不完全禁止此类交易,却不再对董事和管理层的决策采取顺从的原则,而是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具体来说,就是董事们针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决策不受“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保护,而要接受严格的“彻底公平”(entire fairness)标准的审查。为了通过这种严格的审查,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往往会把决策权交给没有利益冲突的董事,或者交给股东们投票表决,《特拉华普通公司法》第144条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如果通不过这样的审查,那么,董事们就会被认定违反了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

在此,针对格力电器的收购与配资,再来聊聊法律对大股东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 和董事或者管理层不同,大股东必定拥有公司的股份,因此,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通常也会让大股东受到损失。而要是交易无损于公司,那自然也不会伤及小股东。所以,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法律对大股东参与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主要盯住两点:一是交易令公司受损,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受损的比例不同。

正是从这两点出发,特拉华法院早在1971年著名的Sinclair Oil Corp.v.Levien 案判决中就确立的一条规则:如果大股东在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中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并且其本身承受的损失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那么,这样的交易必须对公司“天生公平” (intrinsic fairness)。如果大股东不能对此加以证明,就将违反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的“忠慎义务”。后来,在Weinberger v.UOP 案的判决中,“天生公平”被发展成为彻底公平标准,即交易的决策过程和交易价格都要对公司公平合理。

2006年,在Gentile v.Rossette 一案的判决中,特拉华最高法院专门对股份增发情况下大股东的忠慎义务作出了说明。法院表示:如果大股东为认购公司增发的股份支付的对价不足,并且增发在增加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降低了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那么,小股东就有权直接起诉大股东违反忠慎义务。 而2016年2月在Calesa Associates v.American Capital 一案中,特拉华法院又进一步针对股权稀释的情况解释了大股东的含义。所谓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对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哪怕其持股低于50%。由于Calesa 案中,半数以上的董事在作出有关股份增发的决定时都受制于(beholden to)被告的影响,因此,尽管被告当时的持股比例只有26%,却依然被认定为大股东。于是,法院要求被告举证其以低廉的对价取得增发股份的交易具有彻底公平性。

让大股东对小股东担负忠慎义务是美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其他法域并非都有同样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尽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慎义务,却没有要求大股东负担这样的义务。然而,既然中国法律强调股东中心主义,而且多数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也受到大股东的强烈影响,那么,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利益冲突正体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鉴于这样的情况,中国的法律特别有必要引入美国法上要求大股东负担忠慎义务、防范大股东自利交易的规则。

董小姐的“三不该怒”

经过对法律政策的这许多梳理之后,让我们回过头来看格力电器收购与配资的方案。顺着上面的分析,格力对银隆收购案决策并没有什么问题。即便中小股东对收购价格的高低以及支付对价的方式存有疑虑,但这些疑虑都不足以成为阻挠收购案生效的理由。一则收购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事项,又经过大股东的批准,并且大股东也不涉及关联交易;二则即便收购价格的确过高,就此收购交易本身并没有给大小股东带来不成比例的损害。

但格力电器的交易并非到此为止,而问题就出在下一步的配资方案中。显然,这个定向增发的配资案直接涉及大股东格力集团的利益。于是,从上面提到的法律政策考虑,就需要检视三个问题:(1)格力集团是不是控股股东;(2)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格是不是低于股份的价值;(3)格力集团通过增发提升持股比例的同时是否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如果对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格力电器的配资方案要么取得不认购新股的中小股东们的批准,要么格力集团能够证明这一方案对公司彻底公平。这三个问题中,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配资属于定向增发,仅有格力集团在内的八家认购方,而中小股东并没有份。所以,关键在于前两个问题的答案。

先看第一个问题。格力集团在制定配资方案时的持股比例不到20%,而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是其主要经销商的联合体

[3]

,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不过,即使将两家的持股比例相加,也不过26.68%。因此,我们需要考察格力电器董事会中代表这两大股东或者受他们影响的董事人数。对此,笔者并没有十分确切的信息,只能按照可以找到的资料做些推测。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董明珠、张军督和黄辉三位显然是格力集团的代表。叶志雄是珠海国资委的代表,而格力集团又是珠海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他应该也代表着格力集团的利益。另外,徐自发是第二代股东京海的代表。再加上孟祥凯也是珠海国资委系统选中,由格力集团提名的董事

[4]

。于是,格力电器的9名董事中至少有5~6名代表着大股东格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若以上情况属实,那么,格力集团显然是能控制公司决策的控股股东。

最后,每股15.57元的配资认购价格是按照此次重组事宜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格力电器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除权除息后确定的。这原本是用来确定收购银隆需要增发的股份数额而计算出的价格。从并购估值的角度,它属于一种不作任何价格浮动调整(collars)的固定交换比率(fixed exchange ratio)换股交易。实际上,格力电器此后的交易市价都高出这一价格许多,所以,这样的换股收购方案实际上将格力电器股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留给了格力的股东。换句话说,假如中小股东认为130亿收购珠海银隆的价格过高,那么,考虑进格力电器股价上涨的因素之后,格力真实支付的收购价格还远不止130亿。当然,笔者在此无意评估收购价格是否合适,这归根到底是格力电器董事会的判断。

不过,如果说15.57元的价格用来换股收购珠海银隆还不好评论是高是低,那么,将配资增发的认购价格定得与收购换股价格一样高就不合适了。用董小姐的话说,收购银隆是百年大计,换言之,收购会大大提升格力电器的价值。用并购的行话讲,那就是此次收购会创造出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效应来。 于是,收购方案公布后,格力电器股价的上涨或许可以说是市场对这种协同效应的认同,也就是说,这个上涨中间已经包含了银隆将带来的价值。

倘若如此,将换股作价锁定在收购方案公告之前的格力电器交易价格,这样做还可以说是为了防止收购方股东占了被收购方的便宜。可是,配资增发的认购方实际要获得的是收购完成之后的企业的股份,也就是说,他们获得的股份中已经包含了此次收购的协同效应。 而且,这八家配资认购方既非收购方格力电器,也不是被收购方珠海银隆,换言之,他们对协同效应的产生并无贡献(至于格力集团的贡献已经体现在了其原有的股份价值之中)。这样一比较的话,难道配资价格不应该高于换股收购的作价吗?而以协同效应产生之前的格力股票价格购得协同效应产生之后包含着银隆的格力股票,岂不是大大地让八家配资认购方占了便宜?

由此,无论格力换股收购银隆的作价是不是合理,也无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是不是符合配资定价的惯例,在当下这个案例中,至少把配资价格定得和收购换股作价一样高,就意味着增发的价格被压到了股份的实际价值之下(除非董小姐承认收购没有协同效应,不过,那就等于推翻了她“百年大计”的豪言了)。这样看来,格力电器的此次配资还的的确确涉嫌大股东自利交易,所以,也的的确确有必要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中小股东来批准一下。从这个角度看,格力电器的公司治理机制还不乏值得称道之处。从本次股东决议的结果看, 它的治理机制还真的起到了防止大股东借助自利交易坑害中小股东的作用。既然是自己公司的章程定下的规则赋予了中小股东监控大股东关联交易的权力,那么,作为董事长的董小姐又何必因为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被否而发怒呢?恰恰相反,格力电器这种优良的内部治理机制正好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信心,而这又将推高公司的股价,降低其融资成本。对董小姐而言其非可喜之事?说她不该怒,此其一也。

再者,本次格力收购银隆的方案已经得到通过。至于另一项被否决的所谓总体性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一看名称便是滑天下之大稽。交易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岂能由股东投票决定?这岂不是将股东当成了法官?因此,这个决议无论表决结果如何,都不应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于是乎,董小姐要实现其百年大计,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与一个企业家心目中得偿企业百年大计的夙愿相比,个人区区几个百分点的增持受阻又算得了什么呢?董小姐不该怒,此其二也。 然而,格力董事会事后却以上述总体性提案被否决为由,终止了收购银隆的方案,其法律依据究竟何在,着实令人费解。

最后,从董小姐在股东大会上的讲话看,她完全是一位为企业殚精竭虑的优秀职业经理人。不过,面对股东们否决其配资方案,董小姐一怒之下甩出“我五年不给你们分红,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的话来,这恐怕就要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不错,董事会分红还是不分红的决定通常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不容股东说三道四。可是,这条规则有个例外,那就是不允许董事会的判断出于恶意。一般情况下,股东们要想证明董事会的恶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是,董小姐的这一席话倒很可能成了“不分红是为报复中小股东不同意配资”的证据,这样一来,这个不分红的决定恐怕就很难逃过“恶意”二字了。因此,董小姐大概最最不该冲着分红的往事发怒了。

有此三不该,董小姐何不暂息雷霆呢?毕竟,再好的商业判断也只是主观判断,在最终得到事实证明之前,一个人眼中的百年大计也完全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百年昏招。优秀的经理人只有经过市场的大浪淘沙才能最终浮现。 写到这里,不由想起了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评论硅谷创业大拿的一句话来:“每个乔布斯背后也都有一个杨致远。”

[1] 本节2016年11月3日首刊于“新财富杂志”公众号,收录书中时有增改。

[2] 参见“并购汪”:《格力百亿配融被否,董小姐VS中小股东?》。

[3] 参见“并购汪”:《格力百亿配融被否,董小姐VS中小股东?》。

[4] 参见“雪球”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