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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种类
金融机构种类众多。明斯基将其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综合银行以及公共控股公司模型。
传统商业银行通常发放以生产或流通中商品为抵押物的短期贷款。[1]货物销售后贷款很快可以偿还。这种模式常见于真实票据理论。大意是假如银行仅在已有销售商品作抵押时才发放贷款,这笔贷款就是安全的并且不会有通胀情况(假如商品已经存在,就不可能出现太多的金钱去追逐过少的货物的现象)。而银行通过发行短期负债,例如活期或定期存款(或19世纪的纸币),来为其贷款组合提供融资。
在传统银行模型里,银行、货币供给以及实际产出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米尔顿·弗里德曼货币数量理论中也假定应该是这样的关系。事实上,银行贷款从不局限于这种模式,所以遵从“真实票据理论”的传统银行更像是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理想而非现实。
实际上,商业银行发放短期贷款融资以支持生产过程。本质上讲,企业借款支付工资和原材料,银行提前将活期存款给企业来开支。当商品售出后,企业有能力偿还贷款,银行会收取更高利息,利差就是银行利润。
这里我们注意到,这些商业银行并没有坐等存款,之后才去发放贷款。整个过程其实是相反的:银行接受企业借据,然后创造存款(或是支票)以满足企业支付工资和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要。内生货币理论拥护者认为“贷款创造了存款”,这并非什么形而上学的认识,而是由于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借据来购买企业借据,也就是说银行通过发行借据融资来持有企业借据的头寸。
企业完成生产和销售后,会收到一笔存款并用它偿还一部分短期债务。也就是说,企业以支付银行自身发行借据的形式偿还债务;偿还贷款的同时,存款也相应缩减(当企业写支票给银行偿还其债务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贷款和存款同时做借记处理)。
但购买企业产品的客户很可能使用另一家银行,所以企业会收到另一家银行的支票并交给自己的银行。在现代金融系统中,支票是以面值结算的(通过中央银行或私人银行之间的结算系统)。因此企业不用偿还给银行其自身发行的借据——任何银行的借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存款最终是要平衡的,资产损失必须很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才足以吸收这些损失。商业银行本能地需要保持谨慎。正如明斯基指出的,银行家热爱形式。贷款人总会展示最美好的图景,所以谨慎小心的承销变得极为关键,银行要小心留意贷款人的计划。商业银行总会思考的问题是:“怎样才能收回贷款?”
确实,贷款也可以采取抵押形式(例如以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商品作为抵押),但成功的银行几乎从不需要收回抵押物。因为银行不应成为典当铺。正如明斯基的好朋友马丁·迈耶所说的那样,银行的利润来源应该是长期积累的贷款人偿还的本息。[2]他也提及银行信贷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信贷员的成功取决于贷款人。
银行家很关键,他们其实才是“资本主义的监察官[3]”,正如明斯基的博士论文导师熊彼特[4]指出的,光是创业家具有充足的投资热情是不够的,必须找到愿意预先支付工资投入生产的银行家。同熊彼特一样,明斯基相信对创新的投资对一国的资本发展至关重要。
虽然传统商业银行不直接为投资品购买融资,但同样也在投资过程中起着作用,因为投资品在销售前,必须首先生产出来。虽然没有直接为购买投资品提供融资支持,但是商业银行通过为投资品部门支付工资融资,也促进了经济的资本发展。因此,我们可以为生产资本品(一般由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和购买资本品提供融资(一般和投资银行而非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区分开来)。[5]
明斯基指出在19世纪最后25年间,商业银行自身已经不足以支持国家的资本发展。随着铁路和现代工厂的兴起,投资品价格日益昂贵,即使是“强盗式”资本家也无法用自身积蓄购买。需要专业投资银行提供外部投资(注意思考这与上文提到的明斯基的“投资金融理论”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商业银行能为投资品生产提供融资,但投资银行也必须存在,提供资金用以购买已生产的投资品。19世纪晚期投资银行开始兴起,例如高盛和J.P.摩根,同样兴起的还有鲁道夫·希法亭[6]所称的“金融资本主义”,我们会在第6章讨论该问题。因为高昂的固定资本需要长期资金支持,投资银行变得日益重要。
投资银行业务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中介业务,帮助将公司负债(债券)或股权投放投资人市场;另一类是通过发行负债募集资金,自己购买持有债券或股权。前者收取手续费,后者的利润主要依赖购买投资品公司的表现。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银行通常会结合两种模式。
重点在于投资银行会直接或间接地长期持有资本资产头寸。同商业银行有很大不同,投资银行能为存款人提供选择,持有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银行负债)或是真实资产(直接购买公司股权或者间接购买所有者份额)。
众所周知投资银行风险更大。20世纪20年代发现,投资银行更容易欺骗客户。商业银行提供活期或定期存款,投资银行销售前景不明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更为重要的是,投资银行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接触频繁,更容易产生长期合作关系,也更容易得到不会向公众泄露的内部消息。
在20世纪20年代,投资银行涉及从事一些秘密活动,这些活动多少也引发了1929年的大萧条。[7]明斯基之后指出,1929年标志着“金融资本主义”的终结,股票和债券价格崩溃,半数银行倒闭。新政改革实施了一系列禁令和限制(之前提到的制度“上限和下限”),极大地限制了投资银行业务。
美国进一步立法,也就是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明确区分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将被积极监管以保护客户的利益,投资银行环境相对宽松,但它们不能向大众提供存贷款业务。直白地说,不允许它们像20世纪20年代时那样欺骗客户了。
在之后60年里,这样的区分都存在于纸面上。但在现实世界里,银行一些规避法律初衷的创新和去监管、去监督的大环境,使这样的区分逐渐模糊,这项法案最终也被废除。
明斯基指出,最初当我们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同时控股两种类型的银行时(的确最终会控制所有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分界线已经开始模糊了,之后在沮丧下于1999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随着区分逐渐被移除,20世纪20年代初的那些僭越的行为又有所回归。最终,如同第6章将提及,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了。[8]
[1] 如果企业无法为贷款支付利息,银行将会没收并销售企业的抵押品来降低损失。这是最后的办法,一般来讲银行并不愿意没收抵押物,特别是难以销售的非金融资产。
[2] 参见:Martin Mayer, “The Spectre of Banking,” One-Pager No. 3,Annandale-on-Hudson,NY: Levy Economics Institute, May 2010。
[3] “监察官”是指监管人员。
[4] J. Schumpet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 Brunswick,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7 (1934)).
[5] 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为资本资产(例如机器、厂房等)生产阶段提供短期融资;投资银行则是为购买资本资产主体提供长期融资。
[6] Rudolf Hilferding, Finance Capital: A Study in the Latest Phase of Capitalist Development (London: Routledge, 2006 (1910)).
[7] 像高盛一类的投资银行对大萧条推波助澜的行为也是最为有趣的记录,出自John Kenneth Galbraith, The Great Crash 1929 (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009 (1954))。
[8] 有兴趣了解明斯基对此所有观点的,可以参考利维研究所的这篇文章:L. Randall Wray, “What Should Banks Do? A Minskyan Analysis,”Public Policy Brief No. 115, September 2010, http://www.levyinstitute.org/publications/? docid=1301。加尔布雷思专门有一篇文章描述高盛,他对该银行业务活动的描述,读起来就像阅读2007年金融大危机的行为记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