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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导读
前面,我们谈到了子女以“不提供生活费”作为要挟,逼迫父母签署遗嘱,从而失去房产继承权的情况。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反过来,长辈,也就是父母或者祖父母,以赡养作为条件,将房子赠与子女或孙子女后,一旦子女或孙子女没有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父母或祖父母可以要回房子吗?如果房子已经成功过户给第三方,还可以要回来吗?
案例
王奶奶的儿子去世了,儿媳妇改嫁后,不愿意抚养孩子。王奶奶一手把孙子养大,直到他长大成家。由于王奶奶家里有些积蓄,不仅将死去儿子原有的房产买了下来,还单独购买了一处养老住房。可是后来因为年老多病,无法独自生活,2014年5月,王奶奶提出来,将一处房产赠与孙子与孙媳,这个赠与是以孙子、孙媳赡养自己为前提条件的。孙子、孙媳一口答应,并签了承诺书。可是孙子、孙媳把老人送进医院后,就再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王奶奶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2016年8月,在住院期间,二人不探视、不陪护,且王奶奶出院后,也不探望、不承担住院费用。孙子、孙媳不仅没有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还将已经过户的房产,转移到孙子的岳父、岳母的名下。2017年5月,王奶奶一怒之下将二人告上了法庭,并将孙子的岳父、岳母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赠与,确认孙子与孙媳的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房产。
焦点问题
王奶奶以赡养自己为条件,与孙子、孙媳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孙子、孙媳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岳父、岳母的情况下,王奶奶能撤销房屋的赠与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孙子和孙媳辩称,所谓的赡养义务是不存在的,他们签订的其实是“遗赠赡养协议”。也就是说,这个协议实则是王奶奶去世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在王奶奶还没有去世,所以目前来看和这个协议没有关系。而且,在这之前王奶奶就已经将房产,更名过户给他们,那么房子本就跟王奶奶没有关系,更不是去世后的遗产,因此承诺书既没生效也不用履行。而且,他们从来没有表示过,不再赡养王奶奶,甚至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时候,一旦王奶奶生病,就里里外外地跑,他们一直在尽义务。由此看来,对于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也是合法的。
然而,法院却不这么认为,因为不论怎么看,王奶奶的意思,都是将自己的房产,有条件地转让给孙子、孙媳,而二人也承诺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孙子、孙媳与王奶奶共同生活期间,虽然二人对老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赡养义务,但并未妥善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尤其是后期把老人送进医院后,就再也没有对其履行过赡养义务。老人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2016年8月,住院期间,二人不探视、不陪护,且老人出院后,也不探望、不承担住院费用。而且王奶奶于2017年5月起诉,也未超过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孙子和孙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在老人因病住院期间也未探视,因此,孙子和孙媳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所以王奶奶有权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
最重要的是,孙子、孙媳与第三人在转让房屋时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在所谓的买卖时间内,虽然可以查到账户中转入了15万元,却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及用途。而且,交易延长了至少一年才完成过户,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行为。可见,双方并没有进行真实的买卖,所以转让行为无效,二人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王奶奶,而孙子的岳父、岳母则应配合王奶奶办理更名过户。
总结
该案例说明,有些人不要以为动一点歪心思,就可以达成自己的目的,面对法律,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我们要学会保障自己的利益,走正规程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我们对待自己的财产要格外慎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送给对自己好的人,但如果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约束他人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在赠送之前最好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和对方的人品,以免丢了财产,还生一肚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