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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规划为何宜早不宜晚
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财富规划的问题。但对于年龄不大、身体健康的人来说,这件事似乎非常遥远。因为在他们的认知中,财富规划就意味着身后传承,而自己远不到最后一刻。其实一份具有远见的计划,不仅与身后传承有关系,也与财富保值增值、规避风险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将会用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讲解财富规划为何宜早不宜晚。
案例
李某今年68岁,与一位比他大38岁的女影星在美国结婚。妻子去世后,他以美籍华人身份,带着亡妻留下的巨额财产回到了北京,成了亿万富豪、慈善家。资料显示,在过去的20余年里,他平均每天捐款7万多元,累计在全国捐款3.3亿元。2016年2月,人生巅峰的他万万没有想到,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然而,在李某以及家人共同与病魔做斗争的时候,却有人钻了空子,想趁机侵吞他的财产。
在半年内,李某两度被送进疗养院,又两度被“抢”了出来。“作战”双方,一边是至亲,一边是与他工作多年的同事。2016年10月25日晚上12点,一个七辆车的车队“夜袭”疗养院,带走了李某,疗养院当即报警。25个小时后,警方在一个公寓里找到了李某。而他只记得签了很多合同,那些人让他认可,林某对他财产进行管理的资格。林某是A公司的法人,他与李某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书,协议的内容显示:李某在北京的全部地产及物业,均交由A公司管理,托管期为20年,李某每年可获得7000万元的收入。而林某,一转头就抵押了李某的部分房产,向另一家信托公司贷款2.5亿元,还让李某做了人和房产的双重担保。不过,李某当时是否意识清醒,确实不得而知。尚未成家的李某有一个孩子,经过DNA鉴定,李小某与李某确为父子关系。2016年10月,李某的家人,以李某孩子李小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确认李某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焦点问题
李某已经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资产该怎么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谁能做这个监护人?
案例分析
李某没有配偶,父母已不在世,孩子还未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两个定居瑞典的妹妹,是监护人的最优人选。不过,新《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也可以由李某事先指定,但是李某事先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安排,必须要在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做出,也就是在李某患阿尔茨海默病前。可是,李某的巨额财富到底由谁来打理,现在可能还不会有答案。但他之前签署的巨额抵押借贷合同,很可能被追认为无效,损失的财产也有可能会被追回。不过,这些要一一落实,需要经过一系列诉讼。
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有的人会产生“不在乎钱”的念头,就像李某。但是我们要清楚,“不在乎钱”不等于“不规划钱”,让我们来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李某在清醒的时候设立了家族信托,那么他的大部分财产就会被安置在信托的构架中,这笔钱不论被谁盯上,谁想动用,都不可能得逞,更不要说有人用威逼利诱的手段,骗他签署协议,从而达到盗取财产的目的。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一经委托人(李某)转移给受托人,即通过信托法律关系,便建立了与委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机制,使得信托财产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家庭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债务、婚姻、去世等任何变化,而导致信托内的家族财产受损或消减。更重要的是,提前设立的家族信托,会根据委托人意识还清醒时的想法,预先安排好他的财富传承计划。即设计好在什么时间分配给什么人,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传承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等。比如委托人可以在给孩子设立信托基金的合同中,对信托中的资产和利益如何分配设置一些条件:孩子在未成年时,每年领取多少学习和生活费用,孩子18岁成年后考上大学或出国留学每年可以领取多少费用,结婚、生育时一次性可以获得多少信托利益,购房或患病时可以一次性分得多少信托利益等。
总结
谈论最坏的打算,向来是中国人所忌讳的,然而在累积财富后,我们不得不理性、全面地看待财产问题。既然我们能预见财产分割时会有冲突,为何不在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时预先对财富进行安排,比如事先指定好监护人或提前设立好家族信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因为财富规划从不嫌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