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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继承房产会遇到哪些问题
导读
在本书中,我们为大家对比过,用哪一种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最为合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抱着“以后家里的财产早晚都是你的”这种心态,从来不会提早规划房产继承的问题。尤其有些家庭中是独生子女,更不会担心有财产争夺的矛盾发生。可是“想法很美好,现实很骨感”。独生子女继承房产遇到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从来不简单,甚至很可能出现无法全额继承,甚至一份也得不到的情况。
案例
王丽是家里的独生女,父亲在10年前因得肺痨而死,母亲在她27岁那一年,因心脏病去世。父母在杭州给王丽留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王丽的女儿已经两岁,明年就要上幼儿园,王丽看了看房产证,发现名字是父亲的,打算改成自己的名字,再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都迁到杭州。思考后,王丽就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去房管局准备办理过户。本以为会很顺利,不料房管局以材料不足为由拒绝给王丽办过户手续。他们说,王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要么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才能给她办理。王丽想了想,打官司这件事很麻烦,还不如去公证处。但当王丽到公证处后,公证处的办事人员却说:“你得把你爸妈的全部亲属都找到,才能给你公证。”
焦点问题
父母怎样才能顺利将房子过户给子女?
案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是王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王丽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王丽母亲,另外1/2属于王丽父亲。当她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即王丽母亲、王丽和王丽的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属于王丽父亲的那1/2房产。因此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4/6,王丽分得1/6,奶奶分得1/6。问题是,王丽的奶奶在王丽父亲去世后不久就过世了,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本该由王丽父亲的四个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继承1/24,但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根据法律规定,由大伯和父亲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大伯的1/24,由大伯的三个孩子各继承1/72,父亲的1/24由王丽继承。加上前面的1/6,王丽继承父亲以及代父亲继承奶奶的合计有5/24。
当公证人给王丽讲了这些,她都听糊涂了。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二伯在几年前离婚了,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二伯1/48,二婶1/48。现在母亲过世,母亲只有王丽一个继承人,因此王丽母亲的财产全部由王丽继承,所以王丽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4/6=7/8。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未立遗嘱,祖辈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也需分给祖辈。
这种情况难道就不能避免吗?我们先来看看《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应该先看其生前是否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或设立遗嘱,如果财产所有人未就其财产分配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或未设立遗嘱,或者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或所设立的遗嘱无效,那么就应按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须按照均等分配、适当照顾的原则,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大多父母并未想继承儿女的财产,但当不幸发生的时候,如案例中,王丽的奶奶将会按照法定继承分得子女房产的份额,如果她不放弃继承权又不办遗嘱,在其死后又会发生法定继承,此前她继承的房产份额会重新分配,不可能全部还给王丽。这绝对不是大多数老人的意愿,但又必须遵守法律。所以父母一定要注意及时处置好将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否则,如案例中当继承发生后,继承人王丽得一个个去找有权继承的人,让他们放弃继承,住得远的或在国外的,还得让他们到当地公证处或领事馆办弃产公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自己集中后再到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实在找不到的法定继承人,王丽还要在房产证里保留他们的份额。
总结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位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并且继承份额相等。发生法定继承后,遗产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并按人数等分。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人就可以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分配意愿,将遗产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继承。除了遗嘱,还有生前过户的方法,但是“怎么过”也有很多技巧,对此,我们接下来将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