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人死后债务会清空吗
导读
债务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的重中之重,关于债务的消灭与偿还,常听到两种说法,一个是“人死债销”,另一个是“父债子偿”。当债务人死亡后,如果按照第一种说法处理,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难免有些不公平;如果采用第二种说法处理,子女就一定有为父母还债的义务吗?那么,“父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子女偿还,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子女偿还呢?我们通过以下例子来具体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
王先生为某大型民营企业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其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王先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是王先生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其中重要的融资方法之一就是向银行贷款。王先生一手创办的企业,欠了某银行高达2.9亿余元的债务,王先生作为大股东曾签字担保。所以,当法院宣判王先生的遗产全部由其配偶及子女继承时,银行方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结果是,王先生的配偶及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
焦点问题
是否可以通过放弃继承财产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案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但该条也同时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遗产范围清晰,并且继承人同意继承这份遗产,那么继承人就有责任先清偿债务,然后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简单来说,这种情况是,继承人先用遗产还清被继承人的债务,再继承剩余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偿还债务后没有剩余甚至不够偿还,那么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或者其他家人,可以不再偿还。
在上述案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王先生的配偶及子女,为了避免因继承而产生其他一系列费用和问题而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并到庭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大型民营企业的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的王先生与很多民营企业家一样,疏忽了一点——在生前未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进行有效隔离,这导致自己苦心经营几十年的财富无法传承给子女。王先生全身心投入自己创办的企业中,以为只要企业在,就不怕财富落入他人手中,也并没有想到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正值壮年的他,竟还没来得及安排好身后事就已经去世。
这也又一次给家族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在全身心投入企业管理时,万万不可忽略在家族财富和企业资产间树立一道防火墙,一旦发生像王先生这样的债务牵连问题时,才能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实现巨额财富的顺利传承。所以说,做好风险防范,一定要将个人财产放在“安全区”内,这就需要借助财富传承工具,对此,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都是很好的选择。想要更稳妥,我们还可以将几种财富管理工具叠加使用,以便合理避税,实现财产有效隔离。如果案例中的王先生,在生前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管理,提前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进行隔离,依照《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个人名下财产,其作为信托委托人死亡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有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债权人也无权主张以信托财产清偿王先生个人债务了。
不过,面对遗产继承,大家可能还会有这样的疑惑:当遗产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尚未确定出清晰的遗产范围时,债务又应该怎么清偿呢?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清偿去世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先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债务人的那份财产,再以此划分清偿的范围进行清偿,避免共有财产与需清偿财产的混同。且债权人不可以在尚未明确遗产范围时,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将家庭的全部资产作为清还债务的款项。那么,当继承人继承的是实物或不动产时,又应该怎么偿还呢?
这种不便清偿债务的情况,一般都会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总结
在继承方面,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的债务,若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在财富传承方面,委托人要提早做好家族资产隔离,综合运用各种财富传承手段,尽早做好传承安排。守业更比创业难,自己辛苦打拼出的产业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划,那么将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到头来可能落得一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