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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挟”父母画押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古人云,“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但古人又云,“有子七人,莫慰母心”。可见,并非所有晚辈,都与长辈和睦相处,顺其心意。他们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恐吓、要挟自己父母的事情。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这个尊重法律、讲究证据的时代,如果有人做出要挟父母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法院会如何解决呢?
案例
胡老爷子有一套上百平方米的房子,市值100多万元。按照常理,如果胡老爷子去世,这处房产该由他五个孩子共同继承。但是胡老爷子考虑到,自从老伴死后,五个孩子中的老大就一直和自己生活,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所以瞒着其他四个子女,偷偷留下遗嘱,并和老大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办全了手续。也就是说,当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一个人就能得到这套房子。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及那份公证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余四个弟妹突然跳出来阻止。当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老大的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人没有权利阻止的时候,四人却拿出另外一份,由胡老爷子签名还按了手印的文件。四人声称这份“遗嘱”是立在公证遗嘱之后的,更有“法律效力”。场面顿时异常混乱,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搞糊涂了,怎么会有两份遗嘱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一次家庭聚会的时候,胡老爷子喝醉了,就提了要和老大去公证处的事。其他四个子女知道后不答应,都说胡老爷子太偏心了,并“要挟”说,如果他们得不到房产的继承权,就立即停止给胡老爷子生活费。胡老爷子的退休金非常少,生活比较困难,也不能光靠老大,虽说老大在出力方面从不含糊,可是老大家也是捉襟见肘。所以后面很多年,胡老爷子都是靠另外四个子女每月数量不等的生活费维持生活。胡老爷子见他们如此要挟,生怕他们真的不管自己,只好签订了那份“遗嘱”。协议上明确表示,如果胡老爷子同意,去世后由老大之外的其他四个子女继承房产,那么四个子女就会按时每月给生活费,否则就将不再赡养。这么一看,哪一份遗嘱都是真的,都是胡老爷子亲自签名的,但到底哪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两方争执不下,只得交给法院处理。半个月后,法院宣判结果,认为老大的那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归老大所有,而其余四个弟妹手中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无法得到房产。
焦点问题
到底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如何立下一份有效遗嘱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难道遗嘱不应当按照最后一份算吗?案例中,胡老爷子跟其余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本来就是无效协议。四人为了得到遗产,以“不提供生活费”为要挟,逼迫胡老爷子签字画押,本身就违背了胡老爷子本意,应为“无效遗嘱”。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那么,遗嘱人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遗嘱中被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其次,要注意《继承法》对各种类型遗嘱的要求,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次,注意遗嘱人享有的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这个牵涉立有多份遗嘱情况时的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后,遗嘱的订立一定要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所立遗嘱被视为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
综上,订立遗嘱听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围绕遗嘱有各种诉讼。尤其是有多份遗嘱时,在某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继承人会争得头破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