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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财产和自由)
如果说柏拉图的著作表明,债务带来的道德混乱怎样深远地塑造了我们的思维传统,那么罗马的法律则揭示了它如何塑造我们最为熟悉的体制。
德国法律理论家鲁道夫·范·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有一段著名的言论,说古罗马一共三次征服全世界:通过它的军队完成了第一次征服,通过宗教完成了第二次征服,通过法律完成了第三次征服。他补充说:每次征服都比上一次更加彻底。毕竟,罗马帝国的版图在全世界只占据了很小的一部分;罗马的天主教会扩张得更远;罗马法则为地球上的每部法律和宪法提供了用语和概念上的基础。从南非到秘鲁的法学学生,都要求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来记忆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名词,而且罗马法几乎提供了我们关于合约、责任、侵权、财产和司法权的所有基础概念——并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提供了对政治活动的基础性认识:公民身份、权利和自由。
耶林认为,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罗马人最先把法理学变成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可能(尽管如此)罗马法中有为数不多、声名狼藉的离奇特征,有一些特征是如此的奇怪,以至于自从罗马法在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意大利大学中重新兴起的时候起,就一直困扰着法理学家。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特征,是它定义财产的独特方式。在罗马法中,财产(dominium)是人和物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由这个人对该物体的绝对权力定义。这个定义带来了无数的概念性问题。首先,它并没有清晰地指出,一个人和一个无生命的物体之间存在一种“关系”是什么意思。人类互相之间能够存在关系,但是和一个无生命的物体存在“关系”是什么意思?如果这种关系确实产生了,那么给予它法律地位意味着什么?这里可以作一个简单的说明:想象一个人被困在孤岛上,他可能和岛上的棕榈树发展出了极端私密的关系。如果他待在岛上的时间足够长,他可能会给岛上所有的棕榈树起名字,并且把自己一半时间用来和棕榈树进行假想的对话。但是,他拥有这些棕榈树吗?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在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之前,根本没有必要担心财产权的问题。
那么,很明显,财产并不是人和物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关于物体达成的共识或合约。有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唯一的原因就是在许多例子中(尤其是当我们在谈论对于鞋、汽车或者动力工具的权利时),我们是在谈论持有的权利,就像英国法律的表述,“针对整个世界”——即我们自身和地球上的其他人之间形成的共识,别人都会控制自己不干涉我们的财产,因此使我们几乎可以用任何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处置财产。一个人和地球上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很难被这样看待,这一点可以理解。把它想象成和物体有关的关系则要简单些。但是即使这样,在实践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自由也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宣称我拥有一把链锯,给予了我一种可以用链锯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的“绝对权力”,这种说法很明显是荒唐的。在我自己的家或者我所拥有的土地范围之外,我能想到的用链锯来做的事情,几乎都是违法的;即使在我的家里或土地范围内,我实际能用链锯做的事情也是非常有限的。在我对链锯的权利中,唯一“绝对的”事情,就是我阻止其他人拥有这把链锯的权利。
虽然如此,罗马法确实坚持认为财产的基本形式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是所有者用他的财产做任何想做之事的绝对权力。12世纪的法理学家将其限定为3个原则:usus(对物体的使用)、fructus(成果,即享用这个物体的产品)和abusus(这个物体的滥用或销毁)。但是罗马法理学家对详细叙述它们并不感兴趣,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认为细节完全位于法律的领域之外。事实上,学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争论罗马法的创立者是否认为私有财产是一种权利(ius),因为权利最终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共识之上,而一个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力并不需要建立在这种共识上:它就是当社会干涉不存在时,一个人随心所欲行事的自然能力。
如果你仔细想想,这真的是建立财产法理论一个相当奇怪的出发点。我们可以很公正地说,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不论是在古代日本还是马丘比丘(Machu Picchu),拥有一根线的人有权把线扭曲、打结、扯断或者扔进火堆,他们想怎么处理这根线都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法律理论家都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有趣的事实。当然,没有其他的传统文明把它当做财产法的基础——因为这种做法使得几乎所有现实的法律都变成了一系列的特例。
这是如何发生的?又是为什么发生的?我所知道的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奥兰多·帕特森(Orlando Patterson)提出的: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实际上是从奴隶制衍生出来的。如果某人的出发点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人同时又是一个物体,那么就可以不把财产看作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是看作人和物体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罗马法中对奴隶的定义:他们是人,但也同时是res,即物体。)对绝对权力的强调,由此开始具备意义。
Dominium这个词,含义是绝对私有财产,其实它的历史并不是很长。罗马共和国晚期,它才出现在拉丁语中,当时成百上千的被俘劳动力涌入意大利,罗马因此成为真正的奴隶社会。到了公元前50年,罗马法创立者简单地假设工人(无论是在乡村种植园中收获豌豆的雇农,是把豌豆运到城市商店中的赶骡人,还是记录交易的职员)是别人的财产。数百万同时是人和物体的生物的存在,带来了无穷的法律问题,罗马法的创新性天才,大部分被耗费在解决无数隐而不现的影响上。一个人只需要翻开罗马法的案例记录,就能感受到这一点。下面的文字来自2世纪的法理学家乌尔比安(Ulpian):
梅拉再次写道,如果几个人在玩球,其中一个人击球用力过猛,把球打到了理发师的手上。而理发师当时正在给一名奴隶刮胡子,结果导致奴隶的喉咙被剃刀割破了。那么,根据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民事伤害法),谁是有罪的?普罗克洛斯说有罪的是理发师;事实上,如果他选择提供理发服务的场所是人们进行游戏的地方、交通拥堵的地方,那么他就有过失。但如果有人把自己托付给一个在危险的地方提供服务的理发师,那么理发师的过失就没那么严重,因为这个人要为自身负责。
换句话说,如果真正的问题是奴隶主人购买了一个愚蠢的奴隶,那么他就不能因玩球的人或理发师毁坏了他的财产,而声称他们造成了民事伤害。我们可能会震惊于许多案例的奇特性(你能因一个人说服奴隶逃跑,就控告他偷窃吗?如果你的儿子也是你的奴隶,一个人杀死了他,那么在评估损失的时候,你会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吗?或者你会坚持按奴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吗?)——但是我们现代的法学,就直接建立在这样的争论上。
Dominium这个词由dominus演化而来,但最终的词根是domus。dominus的意思是“主人”、“奴隶主”,domus的意思是“房子”或“家庭”。当然,它和英文中的“domestic”也有关系,现在domestic既可以用来表示“附属于私人生活”,也可以用来指打扫房间的仆人。domus的含义和familia(家庭)重叠——但是,“家庭价值观”的支持者可能有兴趣知道,familia这个词最终是由famulus这个词衍生出来的,后者的含义是“奴隶”。最初,家庭的形成是一群人围绕在家庭内的paterfamilias(家长)权威身边形成的,至少在早期的罗马法律中,这种权威被认为是绝对的。一个人对他的妻子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因为她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她父亲的保护;但是他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孩子、奴隶和其他受抚养人——至少在早期的罗马法中,他可以自由地鞭笞、折磨或者出售他们。如果父亲发现自己的孩子犯下死罪,他甚至能够处死孩子。而对于他的奴隶,他甚至不需要理由就能处死他们。
那么,在建立dominius的概念、从而建立绝对私有财产的现代原则的过程中,罗马法理学家的做法首先采纳的就是家庭权威、对于人们的绝对权力的原则,把那些人(奴隶)定义为物体,然后把最初应用在奴隶身上的逻辑延伸到鹅、战车、仓房、首饰盒等,即应用到和法律有关的每种物体上。
即使是在古代,父亲有权处死自己的奴隶,也是非常不一般的现象,更不用说处死自己的孩子了。没有人确切地知道为什么早期的罗马人在这方面如此极端。但千真万确的是,最早的罗马债务法同样无比严酷,因为它允许债主处死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户。罗马的早期历史,和希腊城邦的早期历史类似,也是债主和债户之间持续的政治斗争,一直到罗马的精英最终发现了大多数成功的地中海精英们学到的原则:自由的农民意味着更有效的军队,胜利的军队能够提供战俘,战俘同样可以完全充当过去债务奴隶的角色。因此,社会妥协(允许有限的公众抗议,废除债务奴隶,把帝国的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社会福利)实际上对他们有利。据推测,父亲的绝对权力的发展也是这整个过程的一部分,其发展方式和我们在别处看到的一样。债务奴役把家庭关系变为财产关系;社会变革保留了父亲的全新权力,但是保护他们免于陷入债务。同时,日益涌入的大量奴隶,不久就意味着中等收入的家庭可以保留奴隶。这表明征服的逻辑已经延伸到日常生活最私密的方面。被征服者帮人们梳头、放洗澡水;被征服的老师教孩子们诗歌。因为主人及其家人,甚至他们的朋友和宾客都可以用奴隶满足自己的性欲,所以很可能大多数罗马人的第一次性经验的对象的身份都是被征服的敌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说法变得越来越像是一个法律的谎言——真正的奴隶,很可能是被父母出售的穷人,被海盗或强盗绑架的倒霉蛋,战争受害者及帝国边缘地区野蛮人审判的受害者,或者其他奴隶的孩子。但是,这个谎言仍在继续。
从历史条件来看,是两个因素的结合使得罗马的奴隶制如此不同寻常。其中之一是它的武断性。和美洲的种植园奴隶制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在罗马并不存在有人生来比别人低等而注定成为奴隶的观点。奴隶制反而被看作一种不幸,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结果,奴隶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比他的主人更加优秀:更聪明,道德感更好、品位更高,对哲学的理解更深。主人甚至也愿意承认这一点。而且主人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因为它对这种关系的本质(就是简单的权力)不会产生影响。
第二个因素是这种权力的绝对本质。在许多地方,奴隶就是战俘,他们的主人作为征服者对于其生死有着绝对的权力——但通常,这都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几乎在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会迅速限制这样的权利。至少,皇帝和国王会坚持认为,只有他们自己才有权把其他人处死。但是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并不存在皇帝;当时存在的主权实体,是奴隶主自己组成的联合实体。只有在早期的罗马帝国,我们才能够看到立法限制奴隶主处置他们(人类)财产的方式:最早的立法出现在提比略皇帝时期(公元16年),规定主人必须在获得皇帝批准之后,才可下令公开让野兽把奴隶撕成碎片。但是,主人权力的绝对本质(在这里,主人其实是指国家),最开始也意味着对于解放没有任何限制:主人能够释放他的奴隶,甚至收养他,如此(因为离开了社会成员的身份,自由没有任何意义),那个奴隶就自动成为罗马公民。这就导致了一些非常奇特的安排。例如,在公元1世纪,受过教育的希腊人把自己卖给一些需要秘书的富有罗马人当奴隶是很常见的,这些希腊人会把自己的财富托付给亲密的朋友或某些家庭成员,经过一段时间后赎回他们的自由,因此获得罗马公民的身份。但在他们充当奴隶的这段时间里,如果主人决定把自己秘书的一只脚砍下来,法律对他的做法没有任何限制。
因此,dominus和奴隶的关系把征服的关系、绝对政治权力的关系带到了家庭中(事实上,它成为了家庭的基础)。这对任意一方而言都不是一种道德关系——强调这一点至关重要。一个名叫昆图斯·赫特留斯(Quintus Haterius)的罗马共和国律师提出了一条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对于罗马人来说,和雅典人一样,一个提供性服务的男人被认为不适合成为公民。在为一名被释放的奴隶(他被指控在获得自由后,仍然为以前的主人提供性服务)辩护的过程中,赫特留斯创造了一句名言,这句名言后来变成了一个流行的黄色笑话:“提供肛交对自由人来说是罪,对奴隶来说是种必要,对被释放的奴隶来说则是责任。”在这里,重要的是只有对被释放的奴隶来说,提供性服务才被认为是“责任”,这又是因为奴隶制并不是一种道德关系。主人能够为所欲为,奴隶对此束手无策。
但是,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罗马奴隶制,带给后世更深层面的危害却是改变了对人类自由的理解。罗马词汇libertas的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古时候,在每个地方,“自由”最初、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不充当奴隶。因为奴隶制意味着消除所有的社会联系,并有能力再造它们,因此自由也就意味着作出并信守对他人道德承诺的能力。例如,英语单词“free”(自由),来源于德语词报,意为“friend”(朋友),因为自由意味着能够交朋友,能够信守承诺,能够生活在平等的社会中。这就是为什么罗马重获自由的奴隶变成了公民:从定义上说,自由意味着定居在公民社会中,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责任。
但是,到了公元2世纪,情况开始改变。法理学家逐渐重新定义libertas,直到它的含义无法与主人的权力相区分。这就是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一个人不能做的那些事情再一次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在《罗马法汇编》(Roman Digest)中,自由和奴隶制的定义总是一起出现的:
自由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能够按自己的希望做任何事的自然能力。奴隶制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一个人变成其他人私有财产(dominium)的体制,这是违背自然的。
中世纪的评论家立刻注意到了这里的问题。但是难道这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吗?毕竟,即使奴隶也可以做他们被允许做的任何事。我们说一个奴隶是自由的(但实际上他并不自由)有点像说地球是方形的(但实际上地球是圆的),或者像说太阳是蓝色的(但实际上太阳是黄色的),或者再次回到那个比喻,说我们有权用链锯做任何事(那些我们不能做的事除外。)
事实上,这种定义引入了所有暗示。如果自由是自然的,那么奴隶制就肯定是不自然的;但是如果自由和奴隶制只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从逻辑上说,所有对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也是不自然的吗?这不就意味着社会、社会规则,甚至财产权,也都是不自然的吗?这正是罗马的法理学家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当他们敢于冒险评论这样的抽象概念时。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最初,在人类的生活状态中,所有的东西都是共有的;首先分割世界的是战争,随之而来的“国家法律”(人类惯于使用它们来调节诸如政府、奴隶制度、条约和边境等事情)最先确立了财产的不平等性。
相应地,这意味着在私有财产和政治权力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别——至少,在这里权力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皇帝开始声称拥有类似dominium的东西,坚持认为在他们的领域内,他们拥有绝对的自由——事实上,他们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罗马社会开始转变,由奴隶主组成的共和国变得越来越像后来的封建欧洲,权贵们宏伟的领地周围被受抚养的农民、债务仆人和无数各种各样的奴隶所环绕;对于这些人,他们基本上可以为所欲为。颠覆了帝国的野蛮人入侵只不过使这种情况正式确立,基本上消灭了奴隶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这样一种概念:贵族阶级实际是日耳曼征服者的后裔,普通人原本就是处于附属地位的下等阶层。
但是,即使在这个新的中世纪世界,古罗马的自由概念仍然存在。拥有自由就是拥有权力。当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家谈论“自由”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指领主在自己的领地里为所欲为的权利。又一次,人们通常认为这并不是通过协议确立的东西,而是征服带来的事实:英国一个著名的传说提到,大约在1290年,国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要求他的领主们撰写文件,说明何种权利使他们拥有当前的特权(或者‘自由’),瓦伦伯爵(Earl Warenne)仅把自己生锈的宝剑交给了国王。就像罗马的dominium,比起自由,它更多的是权力,而权力最初及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用在人身上——这就是在中世纪,经常提到“绞刑的自由”的原因,意思是一个领主保留在自己私人领地上将别人处死的权利。
到了12世纪,罗马法开始恢复并被现代化,这时dominium这个术语带来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因为在当时教会使用的拉丁语中,它的意思已经等同于“统治”和“私有财产”。中世纪法理学家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论证,来确定在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差别。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像《罗马法汇编》中指出的那样,财产权实际是绝对权力的一种形式,那么除了国王以外,其他人将很难拥有它——甚至在某些法理学家看来,只有上帝才能拥有。
这里不适合介绍随之而来的争论,但是我觉得在此结束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为我们带来了完整的循环,使我们能够精确地理解为什么像亚当·斯密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想象这个世界的运转。自由就是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财产,这个假设是一种传统。实际上,它不但使财产成为一种权利,也把权利本身当做某种形式的财产来对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最伟大的悖论。我们已经如此习惯于“拥有”权利的观点(权利是一个人能够拥有的东西),以至于我们很少去想它的实际含义。事实上,(中世纪的法理学家清楚地知道)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另一个人的义务。我自由发表演说的权利,就是其他人不会因此而惩罚我的义务;我接受一个由同龄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是政府维持陪审团体系的义务。这里的问题和财产权的问题一样:当我们提到世界上的每个人承担的责任时,很难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而说起“拥有”权利和自由,则要容易得多。尽管如此,如果自由基本上是我们拥有东西的权利,或者处理东西的方式就好像我们拥有它们,那么“拥有”自由意味着什么——难道它不意味着我们对自己财产的权利本身就是财产的某种形式吗?这种复杂的曲折化似乎确实没有必要。是什么原因使人想要以这种方式来定义它呢?
在历史上,这个问题有一个简单而有些令人困扰的答案。那些论证我们天生拥有权利和自由的人,主要对于主张我们有权放弃甚至出售它们感兴趣。
现代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观点,来自“自然权利理论”。大约公元1400年,巴黎大学校长让·格尔森(Jean Gerson)基于罗马法的概念,开始构建这一理论。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是研究这些观点最好的历史学家。他很早就指出,这一理论主体的支持者并不是当时的进步人士,反而是保守人士,这一事实是历史莫大的讽刺。“在一个格尔森支持者眼里,自由是财产,能够和其他的财产以同样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交易”——出售、交换、借贷或自愿放弃。如此,劳役偿债制度,甚至奴隶制其实在本质上并没错。而这正是自然权利理论家认定的观点:事实上,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这些观点尤其在安特卫普和里斯本发展起来,这些城市正是出现奴隶交易的中心。他们论证道,毕竟我们并不知道在卡拉巴尔等地背后的土地上发生了什么,但是没有理由认为运送到欧洲船只上的绝大部分奴隶不是自愿出售自己,或者被他们合法的监护人出售,或者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失去了自己的自由。毫无疑问,有些人的确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在任何体系中都存在着滥用的情况。重要的是,对于自由能够被出售这一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不自然或违法。
不久,相似的论证就被用于使国家的绝对权力正当化。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第一个真正发展这一理论的人,但不久这一理论就普及开来。政府的本质是一纸合约,是商业约定的一种,由此公民自愿放弃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由,以形成国家。最后,相似的观点变成了我们当前经济生活最根本、最显著的体制的基础:雇佣劳动,实际上我们这种出租自身自由的方式,和奴隶制度下出售自由的方式一模一样。
我们不仅拥有自由,同样的逻辑甚至可以应用于我们的身体。在这样的构想中,处置我们身体的方式和处置我们的房子、车子或家具的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我们拥有自己,因此外人无权干涉。这似乎是无害甚至积极的看法,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它的基础是罗马关于财产的传统观点时,它看起来就完全不同了。声称我们拥有自己,非常奇怪地使我们同时具有了主人和奴隶的身份。“我们”既是拥有者(对我们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同时,也是被拥有的东西(成为施加绝对权力的客体)。古罗马的家庭,不仅没有在历史的迷雾中被遗忘,它存在于我们对于自身最基本的概念中——又和在财产法中一样,结果是如此奇怪地不连贯,以至于当一个人试图弄清楚实际发生的情况时,它就分拆成无数个悖论。正如1000年来律师们努力弄清楚罗马的财产概念,哲学家也花了几个世纪努力理解,为什么我们能够对自己产生统治的关系。最流行的解决方法(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叫做“思想”的东西,它和其他的东西完全分离,其他的东西可以叫做“身体”,而思想天生就统治着身体)存在于我们对认知科学的各种了解中。这明显不是真的,但是我们却坚持这样认为,原因很简单,我们关于财产、法律和自由的日常假设,如果离开了它就将全部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