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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印度(走向等级制度)
我之前讲到阿育王拥护佛教为止,但我发现他的计划终究是失败的。他的帝国和他的教派都没能延续下去。不过,这需要假以时日,才会显露出失败的端倪。
孔雀王朝代表着帝国的全盛时期。接下来的五百多年,接替它的是一连串王国,它们多数强烈支持佛教。各地涌现出一大批佛塔和寺院,不过赞助它们的国家日渐式微;在国家集权指挥之下的军队消失了;国家越来越多地把土地授予士兵和军官,而不是给他们发放薪水。这导致流通中硬币的数量稳固减少。在印度,中世纪早期也见证了城市的大幅衰退:当年,希腊使官麦加斯梯尼将阿育王的国家首都巴特那描述成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而现在,中世纪的阿拉伯和中国旅行者将印度描述为有无数小村庄的地方。
这使得多数历史学家像讲述欧洲的情况一样,写到了印度货币经济的崩溃以及商业活动“退化到物物交换”的地步。在这里,这种说法当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真正消失的是从农民那里榨取资源的军事手段。事实上,从当时写就的印度法律书籍中可以看出,人们日益关心信用安排,它记载了有关担保、抵押、承付票和复合利率的复杂术语。我们只需思考一下印度四处涌现出来的佛教机构是如何获得资金的。尽管最早的僧人是云游的托钵僧,拥有的东西不过是他们的行乞钵,但早期的中世纪寺庙通常建得十分宏伟,有大量的财宝。不过,原则上,寺庙的运作几乎是完全通过信用获取资金的。
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的一项创新是“永久捐赠”(perpetual endowment),或者说“无尽藏”(inexhaustible treasuries)的机制。比方说,有一个世俗的信徒希望向她所在地方的寺庙作一笔捐赠。她会给寺院一笔钱或是值不少钱的某种东西,而不是直接为寺院提供某个仪式所需的蜡烛,或提供打扫寺院的仆人。寺院然后将她捐的那笔钱(或那种东西)以寺院的名义按照公认的15%的年利率借出。贷款所得利息会被用于特定的目的。从尚奇大寺庙中我们发现了一块大约刻于公元450年的铭文,其中记录着不少例子。一位叫做哈里斯瓦米妮的妇女向“僧人圣会”(Noble Community of Monks)捐赠了一笔钱——略显寒酸的20第纳尔。铭文仔细地记录了这笔钱的贷款收入是如何分配的:从5个第纳尔获取的利息用于为5个僧人提供每天的伙食,另3个第纳尔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为佛陀所点的佛灯,以纪念她的双亲等等。铭文的结尾说,这笔钱是永久捐赠:“刻在石头上,将与日月长存”——因为本金永远不会动用,施主的功德会一直持续下去。
这些贷款,有的可能流向个人,有的可能作为商业贷款借给“竹匠、铜匠和制陶匠行会”或村庄议会。我们应当把多数案例中的货币看作是一种记账单位:实际交易的是动物、谷物、丝绸、奶油、水果和其他各种财货,当时的法典仔细地规定了它们的合理利率。尽管如此,还是有大量黄金深藏在寺庙的宝库里。当硬币退出流通的时候,毕竟金属不会就这样消失。似乎在欧亚大陆都发生过的事情是,在中世纪,大部分硬币最终流入宗教设施(教堂、修道院或寺庙)之中,有的被窖藏起来,有的被镀在神坛、圣所和圣器上,或是被铸成这些物件。不过,贵金属最主要还是被用来铸成神祗的形象。结果是,那些试图重启轴心时代的那种铸币体系的统治者(无不是为了给军事扩张的计划提供资金),通常都有意识地推行反宗教政策。也许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一位统治者就是1089~1101年统治克什米尔的哈尔萨(Harsa),据说他认命了一位“灭神主管”。根据后来的历史记载,哈尔萨收买了邋遢的僧人,到处用粪便亵渎神像,以此摧毁它们的神力,然后再将它们推倒、融化。据说在他遭到背叛和杀害之前,他摧毁了超过4000处佛教建筑。他的王朝的没落以及他的悲惨下场,一直都被当做例子警世:试图恢复旧习惯可能最终将人带入险恶的境地。
那么可以说,大多数黄金一直是作为圣物累积在神圣的地方的——不过在印度,这些场所越来越多的是印度教的,而不是佛教的。目前我们看到的由传统印度村庄构成的印度,很大程度上是中世纪早期的创造。我们并不知道这具体是如何发生的。随着一个又一个王国的沉浮,国王和君主居住的世界日益远离了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世界。例如,孔雀帝国崩溃之后的那段时期,外国人统治了印度的很大一部分地区。显然,这种日益扩大的距离使地方上的婆罗门得以根据严格的等级制原则重新塑造新的、更为农村化的社会。
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是攫取控制司法的权力。《法论》(Dharmasastra)是婆罗门学者在公元前200年~公元400年期间编纂的一部法典,从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这种新的社会景象。在这本著作当中,恢复了旧有的观念,比如吠陀教的人负债于神祗、圣人和祖先的观念——不过,现在它们仅仅具体适用于婆罗门种姓,他们的职责和特权是代表全人类,面对那些控制宇宙的力量。对于劣等种姓的人,法律不仅没有要求他们去学习,甚至禁止他们这样做。例如《摩奴法典》规定,任何首陀罗(印度等级最低的种姓,职责是种地和物质生产),只要偷听了法律或神圣文本的教导,就当用熔化的铅灌入他的耳朵作为惩罚;若是再次冒犯,则要被割去舌头。与此同时,婆罗门,不论是如何凶残地护卫他们的特权,也接受了一度曾被视为极端的佛教和耆那教思想的一些方面,如因果报应、投胎转世和不杀生。婆罗门应当避免任何种类的暴力行为,甚至还应当成为素食者。他们与旧的武士阶层代表联手,还成功掌控了古老村庄的大部分土地。因为城市的衰败或毁灭而出逃的手工艺者通常变成了乞讨的难民,然后逐渐成为低级种姓的附庸。这导致乡村地方的依附系统(后来人们称其为贾吉曼尼系统)越来越复杂,难民向拥有土地的阶层提供服务,后者则履行之前由国家承担的职能——提供保护和公正,榨取义务劳动等等。他们还保护地方社团免受王室代表的侵扰。
后面的这项功能十分关键。外国游客后来会因此惊讶于传统印度村庄的自给自足——它拥有一套精致的系统,囊括了拥有土地的阶层、农民以及这种“服务阶层”(诸如理发师、铁匠、制革匠、行商和洗衣工),并将他们安排在等级制的秩序之中,每个人都对他们的小小社会作出各自独特而必需的贡献,而这个系统的运作通常完全看不到金属货币的使用。只有因为地方地主的压榨,规模远比不上之前的帝国政府(当时,农民需要供养人口超过百万的城市),那些地位降低为首陀罗的人才有可能接受他们这种卑微的地位。还有一个原因则是村庄社团已经成了有效(至少部分有效)抵御国家及其代表的手段。
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理造就了这个世界,但债务在其中的角色无疑是显著的。光是建立起数千座印度教庙宇就必然牵涉到数不清的有息贷款——因为尽管婆罗门自己是被禁止贷款取息的,但寺庙并不受这个限制。我们在最早的新时期法典《摩奴法典》中,就已经能够看到地方权威在旧有习俗和建立起一个人人各得其所、五脏俱全的等级制系统的欲求之间进行调和所采用的方式。《摩奴法典》根据其沦为奴隶的缘由(诸如战争、债务、卖身等等)细致地区分了7种奴隶,并解释了他们可能获得解放的条件——不过它继续写道,首陀罗贱民永远不得获释,因为毕竟神创造他们是用来服务其他种姓的。与此相类似的是,较之更早的法典规定除了商业贷款之外,所有贷款的利率当为每年15%,而新的法典根据种姓决定利息:规定最多向一位婆罗门收取每月2%的利息,刹帝利(武士)3%,吠舍(商人)4%,首陀罗5%——两个极端相差悬殊,一端是年利率24%,另一端是非常高的年利率60%。《摩奴法典》也确定了5种偿还利息的不同方式,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身体利息”(bodily interest):在债权人的家中或田地里从事体力劳动,直到本金偿清为止。不过即便是这条规定,也十分看重种姓的差别;此外,由于债务可以转嫁给负债者的子女甚至孙辈,“直到本金偿清为止”可能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正如印度历史学家夏尔马(R.S.Sharma)注意到的,这种规定“让我们想起当前的做法,即为了偿还一小笔钱,一个家族的好几代人将沦落到做世袭农夫的境地”。
确实,使印度臭名昭著的一个方面就是,它很大一部分劳动人群实际上是在债务劳役下为地主或其他债主工作,这一情况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大约在公元1000年,印度教法典对上层种姓成员之间放贷的约束几乎消失了。另一方面,公元1000年也正是伊斯兰教在印度出现的时候——这是一种致力于完全消灭有息贷款的宗教。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有关这些事情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息过。而即使是当时印度教的法律,也比古代世界我们可以发现的所有法律都要人道得多。负债者通常说来没有沦为奴隶,而且买卖妇女或儿童的证据也并不普遍。事实上,明目张胆的奴隶制此时在乡村已经大体上消失了。确切地说,债务劳役工也不是拿自己做抵押,而只不过是按照自由缔结的协议支付利息罢了。即使债务需要花费几代人的时间才能还清,法律也另有规定,在第三代时如果本金尚未还清,负债者可以获得自由。
这里有一种特殊的张力,一种悖论。债务和信用安排也许确实在创造印度村庄体系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但它们绝不可能成为自己的基础。也许这样说会有点道理——就像婆罗门需要偿还他们欠神祗的债务一般,所有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欠地位在他们之上的人债务。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这会完全颠覆种姓观念本身,即世界是一个大的等级制度,各种不同的人被认为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他们的等级和地位是永远固定的;另外,财货和服务在等级制度中上下流通,根本不是根据交换的原则,而是像所有等级制体系一样,根据习惯和先例。法国人类学家路易·迪蒙(Louis Dumont)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对此我们甚至根本不能用“不平等”来描述,因为使用这个词意味着我们相信人应该或可以是平等的,但这对于印度人而言是完全陌生的观念。对于他们而言,将他们的责任想成债务会有深刻的颠覆性,因为根据定义,债务是平等的人之间可以偿清的契约安排——至少他们是订立一个契约的平等的两方。
政治上,先告诉人民你们是平等的,而后又羞辱和贬低他们总不是什么特别好的想法。这很有可能是世界各地所兴起的农民起义倾向于关注债务问题,而不是关注更为结构性的问题,如种姓制度、甚至奴隶制的原因。英国人统治印度时,利用债务劳役作为印度殖民地劳动体系的基础。但他们不时因这种强加于种姓制度之上的做法所带来的恶果感到懊丧。也许最为典型的民众起义就是1875年的德干暴动(Deccan Riots)了——债务缠身的农民奋起反抗,抢夺并全面摧毁了当地放债人的账本。这样看来,相比一个纯粹建立在不平等之上的体系,债务劳役制度激发愤怒和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