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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款项
在2014年5月127号文出台以前,银行业大量利用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将贷款出表,隐蔽贷款规模,同时满足理财产品市场需求(A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用于购买B银行的贷款包,并约定未来某日由B银行加价购回。A银行理财产品获得加价部分收益,B银行则降低了本期贷款总额)。127号文针对此情况出台,禁止了“非标资产”的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只允许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行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作为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的抵押物。之后,该方式基本回归了短期抵押借款的本来面目。
需要注意的是,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里,目前只允许记录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直接进行的交易,如果中间还有第三方或更多方参与转手,则不允许计入本科目。这样的监管规定,是为了堵住银行通过第三方通道转手,甚至跨行业、跨区域的多个通道、多次转手,规避127号文规定,将信贷资产包装成同业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实现从信贷资产的100%风险权重转化为同业资产的20%或25%风险权重,从而实现减少银行资本占用、提高资本回报率的监管套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