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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得出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指跟银行业务无关的一些收入和支出,例如,银行出纳长款/短款、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净收益/损毁、罚没收入、抵债资产处置超过抵债金额部分、证券交易差错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盈亏、各类赞助、行政性补助、退税和罚款等。
很多投资者容易混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收入科目里的其他业务收入。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其他业务收入来源是与银行经营范围有关的非主营业务,而营业外收入与银行经营活动无关;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征收范围内,而营业外收入不在征收范围内。
税前利润
也叫利润总额,它等于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
所得税费用
用公式表达就是: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所得税调整。数据在财报272页(附件第93页)有披露。
应交所得税
指依照税法规定税率,公司税前利润对应的所得税。例如,工商银行2015年税前利润3632.35亿元,按照25%的所得税率就是3632.35×25%=908.09亿元。但由于其中有部分利润是在不同所得税率的地区和国家获得的;同时,银行投资税法规定免税的金融资产(如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对应的税款要减去;按照权益法并进来的投资收益,由于下属子公司计算净利润的时候,已经扣过所得税了,所以工行利润总额里包含的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再重复征税,需要去掉;银行或银行下属子公司过去五年内的未抵扣亏损(若有)也可以从税前利润里扣除;再加上有些实际支出的费用,税法不允许当作费用扣除,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上限的员工福利、工会费用、职工教育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对外公益捐赠等,也要调整。在这一番调整之下,最终工商银行汇总的2015年应交所得税就是906.16亿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前面解释过,是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规定,导致的所得税计算暂时性差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税法和会计规则发生冲突的时候,以税法为准,称之“税法优先原则”。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做报表,计算应交所得税。但当期究竟应该交多少税,则必须以税法计算数据为准。两种规则的不同,造成的纳税时间差异,建立递延所得税科目放置中转。递延所得税又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谓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税务局少算了税。银行会计认为这是银行欠税务局的负债,迟早要还,所以记为欠税务局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则是税务局多算了税。银行会计认为是银行预缴了税款,迟早要抵扣的,所以记为暂时放置在税务局的资产。
银行会计和税务局之所以会发生计算差异,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差异。例如,银行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视为利润表的费用,进入当期营业支出,减少了当期税前利润;而税法规定,减值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可以从税前利润里扣除。由此造成双方计算差异。
银行的或有负债,如诉讼、担保等,银行会计会按照估计值计提费用,而税务局则坚持费用发生时,才可以从税前利润里扣除。由此也造成双方计算差异。
又比如,银行持有的一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市价波动产生利润/亏损,银行会计根据会计准则将其计入利润表,但税法规定,只有当交易完成时,才计算利润/亏损,由此造成双方的计算差异。
又比如,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1]计算实际利率来界定收入多寡和收入时间,而税法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来确定收入多少和时间。
另外,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也会造成双方计算产生差异,等等。
将调整过后的各项递延所得税分别计算以后,用净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未交的税款),减去净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缴给税务局的税款),所得净额就是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果得数为负,一般称为“递延所得税收益”)。其含义可以简单理解为本期净增加的应交未交税款,即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
但是,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变化,计入所有者权益(还记得咱们聊其他综合收益的时候,谈到的递延所得税吗),不构成利润表里的所得税费用。正因为此,公司财报里披露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并不直接等于上面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公式计算出来的数据。例如,工商银行2015年财报附件93页披露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38.69亿元,但若根据资产负债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数据直接计算的话,得数是-42.36亿元。
以前年度所得税调整
指本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件、本期内发现的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以及财报日后事项引发的损益调整。这一项可能有,也可能没有。[2]
以上三项加总,便是当期所得税费用了。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906.16亿元)+递延所得税费用(-38.69亿元)+以前年度所得税调整(-12.32亿元)=855.15亿元。
[1]关于摊余成本法,可以参看《手把手教你读财报》77~82页,这里举个极端的例子简单解释一下。比如,银行买了某家企业的债券,约定2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银行依据会计准则规定,会将这些利息收入分摊在2年里。而税法第1年算成零收入,第2年一次性计算收入。
[2]日后事项指财务报表截止日至财报批准发布日之间发生的事情,例如年报截止日是12月31日,但财报批准发布日可能是下一年度的4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