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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一切有交易对手的资产,都可能构成信用风险。在《巴塞尔协议Ⅰ》中,巴塞尔委员会确立了银行资产信用风险加权框架。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权重。但权重设置比较简单,一共四档,即0、20%、50%、100%。具体分类如表12-1所示。
注:(1)经合组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简称,成立于1961年,总部设在巴黎。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2)多边开发银行是一些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专业咨询的机构。它是国际发展公共机构,主要依靠富裕工业化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历史最悠久、最有影响力的是1944年建立的世界银行。目前一般指世界银行和四大地区性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集团。
这种“一刀切”的办法,相对简单粗糙,并不能反映各银行实际风险状况,目前已经不再使用。之所以依然列出表格分类,是因为这个分类很清晰地展示了对不同资产给予不同权重的分类思路,后面《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改变,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微调。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资本管理办法》,结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成果,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处理上,制定了适用于我国银行业当前阶段的具体规定。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可以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
被允许使用高级法的六家银行(工、农、中、建、交、招)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除此以外的其他银行使用权重法。
权重法严格来说是中国监管机构提出的对《巴塞尔协议Ⅱ》标准法的降格版本。《巴塞尔协议Ⅱ》规则分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所谓标准法,是指银行按照外部评级机构对一家公司的评级(如穆迪、标普、惠誉国际等国际知名评级公司。顺带说一句,我国银监会使用评级标准符号时,以标普的为准),对该公司相关债权采用不同权重计算风险资产。
(1)表内资产的处理方法。
我国使用的权重法,对于表内资产,首先从资产账面值中减去减值准备,然后乘以规定的风险权重。权重法规定的风险权重,忽略了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债权采用低风险权重:三个月期限内的权重20%,三个月以上的权重25%。对银行之外的企业债权,无论是高风险企业还是信用评级AAA的企业,基本都按照100%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相比《巴塞尔协议Ⅱ》标准法而言,更简单粗暴一些。
风险权重,是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概念,它直接影响每类资产占用资本的多少。投资者只有理解了规定的风险权重,阅读财报时才能理解银行为什么大力发展这类业务,或者大力减少另外一类业务;又或者出台新规定对银行业的经营和业绩会产生什么样的引导作用。我国目前实施的权重法,各类资产具体风险权重规则如表12-3所示。
对于表格中各项资产,如果有质押物或者担保,质押和担保覆盖的部分,以质押或担保对应的权重计算。例如,一家公司贷款1000万元,假设该客户贷款属于100%风险权重的资产,贷款发放后,银行计提了2%的减值准备,那么该笔贷款折算成风险加权资产就是(1000-20)×100%=980万元。但是,如果该客户的贷款由一张60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单提供连带担保,则600万元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该笔贷款折算成风险加权资产就是(1000-600-20)×100%=380万元。
(2)表外资产的处理方法。
对表外资产,则将表外资产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表内资产,然后再按照表内资产处理。权重法根据表外资产的特性和风险特征,将表外资产分为11个类别,并分别设置0、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具体如表12-4所示。
注:表外资产里有不少新名词,可暂时不管。
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指银行不需要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资产权重系数来加权,而是按照经过监管部门验收通过的自建模型及内部积累数据,来计算资产所涉及的一年期限内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ED)、违约风险暴露(EAD),用“预期损失=PD×LED×EAD”(也就是假设发放给某公司某数量的贷款,一年内违约的概率有多大,违约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再根据该笔债权不同的剩余期限(M)来修正,最终计算出所需计提的拨备数量。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初级内部评级法由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但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仍然采用监管部门规定数据;高级内部评级法则由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我国被允许使用高级法的六家银行,目前对非零售业务信用风险使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对零售业务信用风险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监管部门要求:申请使用内部评级法必须保证使用内部评级法覆盖50%以上资产,并在获批后三年内达到80%。内部评级法不能覆盖的资产,采用权重法核算。
使用内部评级法,监管机构对数据积累、评估模型以及信息披露有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要求。我国对工、农、中、建、交、招等6家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审批用了近5年时间才通过。目前国内还有近30家银行正在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其中部分银行正在审批过程中。
两种方法的区别
理论上讲,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都是通过计提拨备覆盖信用风险,计算出的信用成本应该一致,都等于预期损失。但实践中,两种方法的计量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究其原因,除了出于调节利润原因的拨备计提和回拨以外,主要还有两大区别。
一是核心理念不同。内部评级法以内部评级为前提,并考虑未来经济波动影响,其原理更符合“预期发生的损失”概念。权重法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在考虑行业、地区等因素后确定风险成本,其原理更符合“已发生的损失”概念。
二是计算基础不同。内部评级基于预期损失,并以此制定经营管理决策,更强调模型准确性。权重法基于会计准则或监管要求,是出于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是根据监管要求倒推的结果。对于风险管理稳健的银行而言,权重法人为放大了产品和客户的预期损失,其拨备往往会大于预期风险损失水平。
因此,通常而言,内部评级法更节约银行资本。然而,也正是这个节约资本的功能,使监管机构发现在过去的金融危机里,使用内部模型评级的欧美大型银行,实际损失超过了内部模型原测算数据,从而导致了银行业监管者对模型“黑箱”的担心和疑虑。2016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发布了《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差异性——限制内部模型方法的运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将修订内部评级法框架的总体思路和核心内容。此规则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待正式推出实施后,预计可能对全球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大银行(包括我国的六家银行)在资本节约力度上产生更强的约束。
无论采用权重法还是内部评级法,银行将所有资产经过加权后汇总,便得到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