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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指由于不完善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IT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既有来自内部的,包括人员、系统和流程,也有来自外部的,如盗抢侵害等。
操作风险分类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对操作风险按照事件类型和业务性质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其中事件类型分为七种,业务性质分为八类,由此构成五十六种操作风险组合。
七种事件类型如下所示。
(1)内部欺诈。有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窃、违反法律和银行制度的行为。
(2)外部欺诈。外部人员实施欺诈、盗窃、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抢劫、伪造、空头支票、黑客侵入等。
(3)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于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非主观故意的失误或由于产品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
(5)实物资产的损坏。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害。
(6)业务中断或系统失灵。业务流程因故中断或系统失效造成的损失。
(7)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由于交易过程失效或者对交易过程的管理失效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和交易对手的关系而造成的损失。
八类业务性质为:商业银行业务(企业存贷汇传统业务)、零售银行业务(个人银行及银行卡业务)、支付与清算业务、代理服务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和销售业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投行业务)、零售经纪业务。
以七种事件类型为行,以八种业务性质为列,制成表格,便是银行五十六种操作风险矩阵。
计量方法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原理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一样,都是首先算出资本要求,然后再乘以12.5,得到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同样,关于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也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分。目前我国六家被允许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在操作风险上使用标准法,其他银行则使用基本指标法,暂时没有国内银行有能力使用高级计量法。
基本指标法,指按照银行过去三年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交易和投资净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比例(目前为15%),得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它忽略了不同银行的不同风险特征和风险管理水平,使用统一比例,无法实现监管要求和激励要求的并存,属于相对粗放的计量模式,比较适合规模较小的银行。
标准法原理与基本指标法相同,只是按照银行八类业务性质细化出了不同的风险系数。银行先按照业务性质分类,将各类业务带来的收入分别乘以不同的风险系数,得出该笔收入所需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然后将各类业务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加总,得出总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其中,若有业务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性质,按照资本要求较高的一种计算。目前的风险系数为:零售银行、零售经纪、资产管理三类业务所带来的收入,操作风险系数为12%;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所带来的收入,操作风险系数为15%;公司金融、交易与销售、支付和清算以及未归类的业务带来的收入,操作风险系数为18%。
高级计量法,指银行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计算本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
下面以标准法为例,来说明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的过程。例如,某家银行过去三年的收入分布如表12-5所示(收入数字仅为示意)。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40+45+50)×12%+(2+3+4)×12%+(2+3+4)×12%+(100+200+300)×15%+(3+4+5)×15%+(2+4+6)×18%+(30+35+40)×18%+(150+250+350)×18%+(5+6+7)×18%]÷3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