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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竹纺织 推动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小公司
梦想与浮沉:A股十年上市博弈(2004~2014)
凤竹纺织 推动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小公司
招股书法律效力受质疑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上市,股票代码600493,股票简称“凤竹纺织”。自上市后的10年时间里,除了在2009年发行过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外,没有在资本市场做过任何其他再融资:没增发过股票,没发过债券,没做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利润规模随着行业波动而波动,近年来依靠非经常性损益[1]勉强保壳;股东人数常年在2万人上下,2014年底前没有机构股东入驻,在A股市场属于几乎没人关注的小公司。
但就是这样一家默默无闻的小公司,却在当年推动了《公司法》条文的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细则的修改。
在通过发审委审核一年多之后,凤竹纺织终于拿到证监会批文,启动了上市发行工作。2004年2月6日,凤竹纺织在法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当天,一位来自上海的投资者致电《中国经济时报》,提出质疑:“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超期任职,所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当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凤竹纺织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到2003年12月19日已经届满,之后没有改选新一届董事会。但凤竹纺织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签署日期为2004年2月1日,这就意味着在凤竹纺织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任期届满的情况下超期服役,签署了本来应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招股说明书。
《中国经济时报》在接到投资者电话当天就此事询问时任凤竹纺织董事会秘书的林宇,林宇对记者的回答是:“我承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已经超期了,我们准备等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对董事会进行改选。但是,我不认为我们违反了《公司法》,如果我们违反了《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怎么会核准我们发行股票呢?”
之后,《中国经济时报》又采访了几位法律专家,于2月9日刊登了《凤竹纺织招股书法律效力受质疑》一文,引述律师的意见认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届满不依照法定程序改选新一届董事会,却以上一届董事会取代新一届董事会履行职权,对外签署招股说明书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其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于是中国证监会叫停了凤竹纺织IPO发行,公司于原定发行日2月11日当天发出公告:“我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刊登了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在路演过程中,有投资者对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满三年后未及时换届提出疑问。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决定暂缓发行。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公告即出,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学界、实务界及官方人士都开始关注董事会超期任职的事情。
这个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也与中国新股发行审核的节奏有关。凤竹纺织是2002年12月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原本计划在2003年下半年就完成发行了,但如前文所述,受长江电力发行放缓新股发行节奏和国祥股份插队发行影响,凤竹纺织的批文到2004年年初才下发。
在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完成封卷后,大约凤竹纺织的管理层就等着发行了,完全忘记了董事会即将到期这码事;而2004年给批文的时候,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员也仅关注了凤竹纺织更新的2003年年报有没有重大问题,没想到董事会已超期服役。
2004年3月23日,凤竹纺织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全体董事重新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经证监会同意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并于2004年4月6日成功发行股票。
2004年正值全国人大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完善,由于凤竹纺织暂停发行事件所引发的董事履行职权效力的问题被提起讨论。凤竹纺织的董事会超期服役可能是无意为之,但法律确实有必要对此事予以规范。
于是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新条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因凤竹纺织暂停发行事件得以补充完善。
王小石案件与发审委
2004年对于凤竹纺织注定是不平常的一年,年初在喜庆准备发行新股的时候被媒体曝出违规被迫暂缓发行,拖了一个多月重新选举董事会后才上市成功。而上市仅仅半年后,《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04年11月13日刊发《传证监会发行部一官员被检察机关带走配合调查》一文,报道了时任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王小石被检察机关带走的消息。
由于王小石身份特殊,与掌握公司发行上市生杀大权的发审委有关联,该消息在资本市场圈里迅速传播。几天之后,凤竹纺织的名字就在媒体报道中与王小石案牵连在了一起——有报道称王小石因涉嫌向凤竹纺织出售发审会委员名单而落马。
从1999年开始,我国股票发行由行政审批制发展到核准制。股票发行必须经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俗称“过会”。发审委是企业能否发行股票的关键,掌握着拟上市公司生死予夺的权力。当然,也就造就了利用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2003年年底之前,由哪个发审委员出席发审会是不公开的,当时的理由就是担心申请上市的公司提前知道委员是谁的话,有可能会拉拢贿赂发审委员。但也正是因为涉及巨额的上市融资,拟上市公司使出浑身解数也要想办法弄到决定其生死的那些人的名单。
据说有些拟上市公司采用了跟踪的办法。彼时一次发审会只审核一家公司的发行申请,临近开发审会的时间就会通知公司报材料。公司派人事先做好功课,搞清楚所有发审委员各自住在哪里;在报了上会申请材料后就一直守在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门口,发现自家材料要被送给发审委员时,就派车跟着发审委工作处的工作人员;车停到哪儿就意味着材料送到哪儿,再对照之前已经做的功课,就知道是谁来审核了。
也有些拟上市公司是通过“专业人士”来做工作,“专业人士”们通过在发审委工作处的内线,直接就可以拿到参与发审会的人员名单。名单既然是保密的,泄露名单就是有风险的事情,公司自然要花一笔大价钱。
2002年在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任职的王小石(坊间传闻是副处长,实际职务是助理调研员,级别上相当于副处级),由在东北证券任职的林碧牵线,收受了凤竹纺织的贿赂。凤竹纺织一共给了林碧140万元,林碧给了王小石72.6万。
2002年年底,凤竹纺织通过发审会审核。2003年,林碧与其前妻张红离婚,但因为林碧未根据离婚协议向张红支付分手费,了解林碧与王小石收钱事件内情的张红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林碧和王小石。2004年11月4日,王小石被捕。
根据后来的法院判决书,王小石受贿后帮助凤竹纺织私下约见了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的副处长和一处的预审员,一起吃了顿饭。吃顿饭能值72.6万?当年的媒体报道和坊间传闻称,王小石是利用职务之便向凤竹纺织提供了发审委员名单。
安排出席发审会的发审委员是王小石的本职工作,“卖名单”自然成为可能的发财之道。甚至还有所谓“知情人士”透露,王小石每出售一份发审委委员名单,价钱在二三十万元。在职期间,王小石向众多企业出售了这样的名单。这是国内第一次将“潜规则”中具体的价码摊开来。
王小石案曝出之后,立刻引发了媒体的全方位报道以及对发审委制度的反思和批判,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信誉度因此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一份名单就值几十万,那么名单上那些人值多少钱?发审委真的能替投资者把关上市公司质量吗?这些问题十年前被提出来,十年间不断被提出来,直到2012年年初,时任证监会主席的郭树清也发出“IPO能不能不审”的提问,足见发审委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IPO发行中的重要地位。
不过,在王小石案曝出前夕,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3]88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称“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紧接着,2003年12月25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B股的参会发审委员名单。这是证监会第一次提前公布了出席发审会的委员名单,出卖发审会委员名单的事情将不会再发生。
尽管王小石是这项证监会审核透明化改革措施出台后近一年,也即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的,但根据媒体报道,王小石是2003年被举报的,涉案公司就是凤竹纺织。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出具的判决书,王小石和林碧利用职务便利为凤竹纺织IPO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企业贿赂,王小石因此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72.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林碧因此构成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受贿金额9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媒体报道中的“卖名单”事项,没有牵涉到发审委,只是提到了王小石介绍凤竹纺织和亚盛实业的老板与证监会发行部的副处长和预审员见面吃饭。
无论如何,凤竹纺织这家默默无闻的公司,为中国证券审核透明化的制度完善做出了贡献。在2003年之后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证监会均提前公告了出席发审会委员的名单。
[1]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